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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培利作品(优秀六篇)

篇1:黄铁良去世真的吗什么病简历个人资料相声作品

6月11日晚,相声名家黄铁良在去往演出路上突发心梗,不幸去世,享年79岁,高峰、苗阜、王碧辉等发微博悼念。黄铁良师从相声大师侯宝林,与尹笑声的合作深受观众欢迎。黄铁良去世真的吗什么病,黄铁良简历个人资料相声作品,下面小编为大家揭秘。

黄铁良因病去世 突发心梗一生奉献给了演艺事业(图)

黄铁良

上世纪90年代,黄铁良、尹笑声、佟守本等天津相声名角在于宝林的倡议下,共同发起成立了天津众友相声艺术团,多年坚持剧场演出,为相声在天津的再度繁荣振兴做出了重要贡献。黄铁良以丰富的曲目、严谨的台风、张弛有度的节奏、热情洒脱的表演得到业内同行及广大观众的高度赞扬和充分肯定,有“阳光男孩”的雅号。他虽然以表演传统相声著称,但绝不因循守旧,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因此赢得了大量青年观众的喜爱。

黄铁良的搭档有尹笑声,何德利等,其妻陈凤芸亦是天津著名评书演员。常言节目有:《八大吉祥》、《托妻献子》、《白事会》、《数来宝》、《太平歌词》、《口吐莲花》、《卖五器》、《洪羊洞》、《羊上树》、《打砂锅》等。

黄铁良个人资料

黄铁良,(1937/9—2016.6 )满族。原名黄德义。北京人。相声大师侯宝林之高足,1937年生于北京。自幼爱习书画,常常照猫画虎,尤酷爱相声喜歌唱,音乐老师说:“这是一块演员的好材料。”1998年,在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于宝林相声倡议、组织下天津首开“”后相声大会之先河。1999年8月,正式定名“天津市众友相声团”,黄铁良、尹笑声成为该团攒底最佳搭档。主要作品有《地理图》、《报菜名》﹑《八扇屏》。2016年6月11日晚,相声名家黄铁良在去往演出路上突发心梗,不幸去世,享年79岁。

篇2:六一儿童节创意绘画作品_庆祝六一儿童节绘画

庆祝六一儿童节创意绘画怎么画?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先预祝所有的儿童节日快乐,天天开心,茁壮成长!在此,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儿童节的创意绘画优秀作品,让我们一起来欣赏一下吧!

1儿童节创意绘画作品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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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儿童节创意绘画作品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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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儿童节的由来

儿童节,也叫"六一国际儿童节",每年的6月1日举行,是全世界少年儿童的节日。

1949年11月,国际**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中国和各国代表愤怒地揭露了帝国主义分子和各国反动派残杀、毒害儿童的罪行。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为了改善儿童的生活,会议决定以每年的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

在此以前,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就有儿童节。1925年,国际儿童幸福促进会倡议建立儿童纪念日,英国、美国、日本等国积极响应,先后建立了自己国家的儿童节,英国规定每年的7月14日为儿童节,美国规定5月1日为儿童节。日本的儿童节很特殊,分男女儿童节,男儿童节5月5日、女儿童节3月3日。我国在1931年也曾经规定4月4日为中国儿童节。

自从1949年确立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以后,世界各国纷纷废除原来的儿童节,而统一为"六一国际儿童节"。我国中央政府1949年12月宣布:以"六一国际儿童节"代替原来的"四四儿童节",并规定少年儿童放假一天。

4献词

“六·一”来了……

汇聚的欣喜

仿佛——

五月的欢歌

在晶莹的泉溪中流淌

六月的欢笑

在明媚的春风里徜徉……

快乐伴随的我们

生活阳光

总是在成长的路途上闪亮

激情燃烧的我们

童年梦想

一直在快乐的殿堂里闪耀

我们的节日来了……

心灵

如花圃中的小草,

在校园每一个角落

唱着迎春的歌

追求和探索

如枝头上的风儿

在校园每一缕阳光里

吹绽一朵朵智慧的火花……

啊!六一

我们的心情如小鸟一样舒畅

在这快乐的节日里

同时伸出我们稚幼的双手

在祖国灿烂的星空里尽情张……扬……

让每一棵星星

都睁着微笑的眼睛

羡慕地

看着我们每天健康地成长……

看过“六一儿童节创意绘画作品”

5儿童节创意绘画作品欣赏(13张)

六一儿童节创意绘画作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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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汇编作品关于著作权性的认定标准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具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由汇编人享有的,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下面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汇编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汇编作品的特点

汇编作品的集合性和独创性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出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在版权法上,有关汇编的英文词有两个:一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所使用的"collection";二是世界贸易组织中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所使用的"compilation"。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这两个词并无实质差别。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中国著作权立法习惯上使用"编辑"代替"汇编",因而中国大陆地区原《著作权法》称这类作品为"编辑作品",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则称之为"编辑著作"。在现代汉语中,编辑更常指出版方面的业务工作,如编辑加工(edit)、责任编辑(editor),因而为避免歧义,中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1]第14条正式将"编辑作品"修改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具有以下特征:

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1996年12月20日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则采用了与TRIPS协议几乎完全相同的文字来描述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从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看,汇编作品中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权保护以及汇编作品的阅读方式都无关紧要。汇编作品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应具有独创性。

预防著作权侵权的简易流程

取得著作权保护先通过大众版权保护平台中心申请版权认证,三分钟可获得初步归属权第三方证据。

版权认证程序

自主取证

自主存证

自愿公证

版权自主认证流程

一、打开“大众版权保护平台”,在导航找到“自主认证”;

二、打开“大众版权保护平台”,在“自主认证”页面找到“认证流程”并打开;;

三、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一步:注册账号;

四、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二步:验证注册信息;

五、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三步:上传文件/录入文件信息;

六、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四步:在线支付;

七、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五步:邮件获取DICC ;

八、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自主认证流程第六步:认证成功,查看/下载证书;

注:1 上传文件范围:文本、图像;

汇编作品著作权性的认定标准

综观我国相关立法的变化,我们可以发现对汇编作品的提法有了明显的变化:第一是由“编辑”改为“汇编”;第二是将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它资料的汇编而成的作品也赋予著作权保护。

正是基于这两点变化使得对汇编作品的特征及对其著作权性的判断具有了新的内容。

首先,汇编作品明确定位在“汇编”,即对作品或作品的片断及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它资料选择、编排。这就明确排除了报社、出版社的编辑人员对稿件进行文字性删改的“非汇编”行为。而修订前的著作权法采用“编辑作品”的提法经常会令人产生歧义。

其次,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及其它材料进行汇编而成的作品同样可以获得著作权意义上的保护,这一方面扩大了汇编作品的保护范围,使类似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价目、统计数据等内容构成的集合体获得著作权保护成为可能。

汇编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亦无例外的受到著作权保护条件的制约。

首先,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者思想、感情的表现形式而非思想、感情本身,这也是著作权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项规定“著作权保护及于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其次,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某种表现形式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认可,那么它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

第三,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这一条件也是在著作权性认定过程中最为复杂的。独创性是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在著作权领域中,独创性存在于作品的有创造性和有个人特性的表达方式或表现形式之中,哪怕这种创造性和个性的分量十分微小。

篇4: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性的界定方法

数学上,相似性指两个图形的形状完全相似。若存在两个点的集,其中一个能透过放大缩小、平移或旋转等方式变成另一个,就说它们具有相似性。相似性所属现代词,指的是复杂系统的总体与部分,这部分与那部分之间的精细结构或性质所具有的。那么你对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性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性的相关法律知识

抄袭的基本概念

一、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

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

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

看作品的性质

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

看被告的意图

二、也指考试中窃取他人答题内容

看过“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性的界定方法”

美术作品的实质相似性的界定

1、一般侵权判断方法。

判定涉诉作品是否侵权的一般方法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虽然与文字作品相比,美术作品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非引注性”等特征,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这一传统方法同样适用于美术作品侵权判断。

在美术创作领域,一种行为(如临摹)是否构成侵权,最终还要看该行为所形成的“新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必然又回到了问题的起点,即对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方法中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实际上就是通过层层“过滤”,认定涉嫌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定方法。该准则具有两层含义:“实质性相似”与“接触”。

当一作品被判断为与另一作品有“实质性相似”时,还不能断定该作品侵犯前作品著作权,还需断定作者创作过程中接触过该作品,否则不构成侵权。这个方法实际上是从独创性中引申出来的。此处的“接触”,不须被告实际接触,只需从各种情况中推定有可能接触即可。该准则的核心问题是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有赖于用“三段论侵权认定法”来解决。

2、独特的创作理念。

虽说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但任何作品都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因此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时,往往离不开作品所表达的创作理念,所以说判断美术作品之间的相同或相似更离不开作品的创作理念。

美术作品是作者通过艺术的构思和形象的塑造,借笔墨之法表现出来的,所以画面体现出的内容,是附载在形象特征之上典型化的艺术形式。因此,对美术作品同样可以根据画面表达的创作理念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而不应只看作品表达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先了解美术作品所要表达的特殊创作理念,更有助于对作品的欣赏,对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也是如此。虽然创作理念不能作为著作权法的客体加以保护,但作品的创作理念对于判断作品的独创性是有辅助功效的,表达与创作理念不可能完全割裂开来。

相同题材的两幅美术作品乍看相似,不可避免地包含诸多相同元素,但两幅作品在表达的创作理念上则可能有很大差别。由于表达的主题不同,表达方式各异,特别是在细节的处理上就可能完全不同。这些不同,是服务于所要表达的主题思想的,同时,正是这些不同,构成了作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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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临摹作品享有著作权吗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那么临摹作品是否也享有著作权呢?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临摹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叫故意过错,例如明知投于人群会伤人而仍然投者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预见或者能预见但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称过失过错。如汽车司机明知车辆刹车不灵,但自信技术好,仍然驾驶出车,途中因刹车不灵而撞伤人的。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看过“临摹作品享有著作权吗”

临摹作品亦应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过去不承认临摹作品的著作权,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临摹的态度稍有转变,但仍很模糊,使此类作品及临摹行为的法律地位不稳定。从艺术自身规律和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出发,临摹不应被视为一种复制行为,临摹作品应该享有著作权。

中国画的学习传统是以临摹起步,通过临摹掌握笔墨技巧,达到一定熟练程度后才进入写生阶段。而在国画的传统中,临摹他人作品也是创作的重要形式之一。

相当多的知名画家都以临摹前人作品著名。例如张大千早期以临摹清代大画家石涛等人作品闻名,又如齐白石临摹徐渭作品。很多此类作品名为临摹,其实临摹作品与原作相比多有超越,完全可视为再创作。

在书法中临摹的作用更是无可替代。由于书法艺术的特殊性,临摹几乎是其惟一的学习方式,且临摹在书法中也是极为重要的创作方式,对碑碣法帖的临摹,多则全篇数万字,少则一字,或者神形俱备,或者遗貌取神,皆足以构成一幅作品。相当一部分书法家毕生致力于对某位先人或某种书法风格的临摹学习,并以此名世,其作品很多都是临摹品。

由以上可见,临摹实际上是由作者通过对原作的观察、体会、思考,根据自己的经验,以一定方法和技巧,人工地再现原作的外在形态及内在精神。这种人工的摹仿与采用物理方法进行的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复制方式有本质的不同。

前者在其过程中需要作者高度经验技能的参与,且由于作者艺术修养和能力甚至思维方式、思想感情的不同,不可能与原作完全一致,而必然有某些方面的突破或超越(不论水平的高低),即使同一个人进行的两次不同临摹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而后者凭借特定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手段,可以无须人工参与,对原作进行数量无限且基本一致的仿制。只要技术手段足够高,就可以由任何人完成无限接近原作的复制。

所以,单纯从实现方法上看,临摹与修改前的著作权法中所列举的对美术作品的“其它”(姑且按它的规定把临摹也列入其中)复制方法就很不一样。而对美术作品的临摹与对文字作品的抄写、对音像作品的翻录这些其它著作权客体的复制行为有着更大的区别,其本质就在于前者无疑需要人的精神活动(欣赏、思考、判断、取舍、组织甚至重构)和主观经验技巧的参与,而后者完全可以是无意识的。

不夸张地说,一个人可以在大脑一片空白,不投入任何精神活动的状态下抄完一本书,或者录下一盘磁带,而决不可能这样临摹完一幅画。1903年,美国的Holmes法官指出:对艺术作品的临摹无论怎样与原艺术品相像,它总多少反映出临摹者自己才有的特点,即可享有版权的东西。

所谓的“手工复制”艺术品行为确实也是存在的,如享誉中外的荣宝斋木版彩色套印技术,以数百至数千块木制雕版,经过上百道水墨及彩色套印工序仿制古代名画。但这种已经高度技术化、手工业化和批量化的仿制与作为个人艺术活动的临摹完全不是同样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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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定

你听说过职务作品吗?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职务作品的相关法律知识。

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

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看过“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定”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

一、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这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二、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单位向社会负责,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在运行上存在缺陷,该缺陷的责 任由该公司承担,而非直接设计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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