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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初期如何分配股权【汇编3篇】

千夜旅游的倒闭输在早期的股权分配,这一话题另创始人们开始思考。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创业初期如何分配股权,希望你们喜欢!

联合创始人如何分配股权

一、谁应该作为创始人

这个问题听起来很简单,但是实际上是一件棘手的事情。创始人这个身份很明确,但是实际情况却经常模糊复杂。最简单的方法是:创始人是承担了某种风险的人。

通常而言,公司的发展可以大概分为三个阶段:

创立。在这个阶段,公司的资金都是创始人投入的,外部没有什么融资。公司很可能会失败,你投入的钱很可能会损失掉。你也会因为创业而失去工作,失去工资,最后公司失败了还得再找工作。

启动。公司有钱了,可能是投资人投资的,也可能是产生了一些营收。这些资金让你每个月都能有一点收入。当然,你的工资比你在大公司里工作要少。在这个阶段,50% 的公司会失败,然后你需要再找一份工作。这样的情况下,你不仅失去了一份工作,而且因为你之前的工资低于大公司的正常工资水平,所以你其实工资上也会有损失。

正常运行。你获得了跟求职市场差不多水平的工资。公司应该不会失败掉,即使失败了,你也只是像正常的“失业”那样,而不会有更多的损失。

所以,确定谁是创始人的方法是:如果你为一家公司工作,这家公司很初创,以至于都不能付工资给你,那么你就应该是创始人。如果你从一开始就领工资,那么你就不是创始人。

二、创始人的身价如何确定

创始人的定义是,为公司服务、但公司无力支付工资的人。创始人的主要工作,就是为公司创造收入——或者是投资,或者是营收。所以,创始人的价值由两个因素决定:

他们的贡献。

市场的认可。

第1项反映了公平性的原则,第二项则反映了经济因素。

现在,让我们来建立股权分配的公式。当然,这个公式可能不那么正确,但是应该错的不离谱:

初始(每人均分100份股权)

我们给每个人创始人100份股权。有些初创企业从一开始就在迅速发展,所有的创始人一开始就加入了公司。加入公司现在有三个合伙人,那么一开始他们分别的股权为100/100/100。

召集人(股权增加5%)

如果某些初创企业的联合创始人都是某个合伙人(召集人)牵头召集起来的。尽管这个合伙人可能是CEO、也可能不是CEO,但如果是他召集了大家一起来创业,他就应该多获得5%股权。那么,现在的股权结构为105/100/100。

创业点子很重要,但执行更重要(股权增加5%)

“点子毫无价值,执行才是根本”这个说法虽然不那么正确,但是跟实际情况也差不多。如果创始人提供了最初的创业点子,那么他的股权可以增加5%(如果你之前是 105,那增加5%之后就是110.25%)。注意,如果创业点子最后没有执行下来,或者没有形成有价值的技术专利,或者潜在地发挥作用,那么,实际上你不应该得到这个股权。

迈出第一步最难(股权增加5%-25%)

创业项目开辟一个难以复制的滩头阵地,可以为公司探索出发展的方向、建立市场的信誉,这些都有利于公司争取投资或贷款。如果某个创始人提出的概念已经着手实施,比如已经开始申请专利、已经有一个演示原型、已经有一个产品的早期版本,或者其他对吸引投资或贷款有利的事情,那么这个创始人额外可以得到的股权,从5%到25%不等。这个比例,取决于“创始人的贡献对公司争取投资或贷款有多大的作用”。

CEO应该持股更多(股权增加5%)

通常大家都认为,如果股权五五对分,那么实际上公司无人控制。

如果某个创始人不信任CEO,不能接受他持有多数股份,那么这个创始人就不应该和他一起创业。一个好的CEO对公司市场价值的作用,要大于一个好的CTO,所以担任CEO职务的人股权应该多一点点。虽然这样可能并不公平,因为CTO的工作并不见得比CEO更轻松,但是在对公司市场价值的作用上,CEO确实更重要。

全职创业是最最有价值的(股权增加200%)

如果有的创始人全职工作,而有的联合创始人兼职工作,那么全职创始人更有价值。因为全职创始人工作量更大,而且项目失败的情况下冒的风险也更大。

此外,在融资时,投资人很可能不喜欢有兼职工作的联合创始人。这可能导致你在融资上遇到障碍。所以,所有全职工作的创始人都应当增加200%的股权。

信誉是最重要的资产(股权增加50-500%)

如果你的目标是获得投资,那么创始人里有某些人的话,可能会使融资更容易。如果创始人是第一次创业,而他的合伙人里有人曾经参与过风投投资成功了的项目,那么这个合伙人比创始人更有投资价值。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某些创始人会让投资人觉得非常值得投资,如果他参与创业、为创业项目做背书,那么就会成为投资成功的保障。(这种人很容易找到,可以直接问投资人,这些人的项目你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愿意投资吗?如果投资人说“是”,那么这些人就值得招募过来作为合伙人)

这些超级合伙人基本上消除了“创办阶段”的所有风险,所以最好让他们在这个阶段获得最多的股权。

这种做法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团队。不过,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这些超级合伙人应当增加50-500%的股权,甚至可以更多。这个增加的比例取决于他的信誉比其他联合创始人高多少

现金投入参照投资人投资

先设定一个理想的情况,即每个合伙人都投入等量的资金到公司,然后加上他们投入的人力,构成了最初的平均分配的“创始人股份”。

但是,很可能是某个合伙人投入的资金相对而言多的多。这样的投资应该获较多的股权,因为最早期的投资,风险也往往最大,所以应该获得更多的股权。这样的投资应该获得多少股权呢?可以参照通常投资的估值算法,找一个好的创业企业律师来帮助你计算。

例如,如果公司融资时的合理估值是五十万美元,那么投资五万美元可以额外获得10%股权。

最后进行计算:

现在,如果最后计算的三个创始人的股份是为200/150/250,那么将他们的股份数相加(即为600份)作为总数,再计算他们每个人的持股比例:33%/25%/42%。

三、最错误的做法是股权五五分

我想起了很早之前我创办的一家叫Ontela的公司。我们公司最初只有二个人,Charles Zapata和我。我们在地下室进行头脑风暴,我们每个小时都能冒出不计其数的想法,一个想法比一个好,从商业概念到核心价值,再到以更好的方式做成本账。不管什么问题,我们都能达成一致,或者迅速解决我们俩人之间的分歧。生活多美好啊。所以,我们决定股权五五分。

直到六个月后,当我们决定辞职,并投入我们的积蓄时,我们发生了第一次争执,这次争执几乎搞砸了我们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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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初期如何分配股权

一、股权分配的三大原则

创业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确、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励并存才能成就长远、稳定的关系。股权分配就是这么一个落实到“人”的过程, 它的目的不仅要通过“丑话说在前头”来确立规则,还要明确公司基因和价值观、达成股东间的共识。

鉴于创业公司初期股东和管理层通常是重叠的,暂无须考虑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博弈,笔者认为确立股权分配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分别是:股东于资源层面的贡献、股东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当然上述三个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投入时间细化,出资又可以按照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的价值进一步细化。

二、选择实缴注册资本比认缴注册资本好

虽然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采用认缴注册资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必经验资程序,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即可,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是,这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只认不缴”,也不是说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股东仍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股东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那么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例如当债权人向公司索偿时,股东的清偿责任也随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将作为清算财产,另外也需要考虑税务风险。

笔者认为,创业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选择实缴并进行验资,使得“公司”这种企业形式能够充分发挥它的风险隔离效果。

三、股权分配方案要最终落地于工商登记。

出资是股权分配的必要依据,却非唯一依据,创业者最终核算的股权分配方案往往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有些创业者会采用阴阳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风险很大,一旦涉诉,不仅创业者的股东权益难以获得保护,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导致公司错失成长良机。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可考虑采股本溢价方式解决:首先,创业者之前签署投资协议,明确每位创业者的实际出资和股权比例;继而,由创业者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把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四、以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

1、在无特别约定时,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2、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简称“但书”)

结合实际情况,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即持股区间等于或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1%——67%)。此情形下欲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书”,将表决权与持股比例分开来,并以公司章程的形式予以落实。

五、期权池还是由核心创始人代持的好

对创业公司来说,预留期权池不是新鲜话题。财大气粗是创业公司的目标而非创业公司的现实,成长性才是创业公司的核心驱动,而期权就是创业公司所能激励员工的最重要工具。不少创业者没有重视期权池的问题,要么在期权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早早送出,反而引发了不少争议,要么造成了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

笔者认为,鉴于:

1、期权本质上来源于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东按比例分散持有,未来恐难以统一运作,易引发争议并影响实施效率;

2、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期权激励方式相当灵活,采用何种定位和方案取决于公司的现实选择,应在公司配套的期权制度建立后具体实施;

期权池确应早作安排,方法是在拟议股权分配方案时,就从各股东处划分出来,由核心创始人一并代持,其他股东可通过协议明确代持权利的性质和处置限制。

六、用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条款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志同道合尤为重要, 因此股权分配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即既要从正向保障创业者同船共济时的公平和激励问题,也要从反向考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创业者离职退出、离婚、继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权的回收问题。

回购制度是平衡股东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途径,但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尽管这种规定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因此在设计回购条款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回购条款最好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实施,且应注意回购定价的公平性;二是回购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够涵盖公司股权分配的反向所需;三是应将回购条款和股权转让制度综合考虑、糅合设计。

七、创新运用公司法的各项制度

公司法的自治空间是相当宽广的,创业者要充分运用股东的章程自治权,建立适合自己的股权分配和动态调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东愿意“掏大钱、占小股”,那么对此类股东可以配合使用协议和章程方式将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脱钩,设计符合各股东需求和长处的股权结构;再如可以借鉴资本工具的思路,运用可转换优先股、清算优先权等思路做股权分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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