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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哲学结课论文【通用3篇】

黑格尔法哲学是建立在他创造的“绝对精神(理念)”哲学理论基础上的。由此出发,法就表现为人理性的自由意志,人类社会从抽象法、道德再到伦理,就表现为自由意志的发展。以下是百文网小编整理分享的西方法哲学结课论文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西方法哲学结课论文篇1

【摘要】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同时也是西方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在晚年完成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不仅是对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完善,也是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作为一位哲学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因此,他在政治、法律哲学上的贡献是重大的,甚至有人说,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学,就不能透彻理解他的思辨哲学。[ 《黑格尔政治著作选》作者:(德)黑格尔著,薛华译者序。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关键词】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自由意志 理念

黑格尔所著的《法哲学原理》是他担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出版的,这也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唯一的著作。他主要的政治哲学思想在这本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发。遭到了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人批判,称其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等等。对于这些批判,我们应该站在哲学思辨的高度去审视,不能人云亦云。本文拟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及法哲学在其哲学体系、对法的定义、法哲学的具体思想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意志自由贯穿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7]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黑格尔认为,法及其法哲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有自己的特定范畴和完整的体系。这些内容包括:抽象法、道德法、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世界历史以及一系列的法律思想。

另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将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并将法和法律加以区分。实定法是指现实中存在的法,包括习惯法(主观的和偶然的被知道的法)、判例法(法官定法)、引证法(法学家著作)、制定法(立法法)[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218至220],又根据其适用的范围分为国家法(国内法)和国际法。自然法是指应然法或者法的原理,又被成为“哲学上的法”。由于黑格尔着重从哲学的层面研究法,并将他的哲学思想运用于对法的分析,因此他的法哲学研究重点不是放在实然法上,而是放在应然法上。他的法哲学研究更具有思辨性,但又不仅有思辨而不关涉现实的操作。无论从哲学还是法学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都是具有完整体系的著作。

二、法哲学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关系

首先对黑格尔哲学体系进行如下简单的概括:黑格尔认为世界的本质不是物质而是精神,宇宙万事万物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等都是其表现,因此,他称之为“绝对精神”,绝对精神表现于人类社会而言,称其为“客观精神”、“世界精神”或者“世界理念”。他将其精神哲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主观精神,分为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部分是客观哲学,分为法、道德、伦理;第三个环节是绝对精神,分为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他的法哲学又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分。事实上《法哲学原理》基本上就是其《哲学全书》中的第三个环节《精神哲学》一书中第二编,论“客观精神” 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贺麟:《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黑格尔哲学是关于“绝对精神”的辩证法哲学,在他看来绝对精神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恰恰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发展正式按照“正”、“反”、“合”三段式进行的。而其法哲学的探究也在逻辑上成为了主观精神(正)、客观精神(反)、到绝对精神(合)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因此,缺少了这个阶段,黑格尔哲学体系就不能完整,而“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 序言],属于精神哲学中的一部分。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的分析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是: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同上36页] 他进一步说道: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现实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同上 10页] 从上面这些论述可得知,要理解他对法所下的定义,需要首先了解理念、意志、自由等概念。

1、对理念、意志、自由概念的辨析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他认为理念的内容包括概念的所有规定,完全是自身同一,即自己觉得自己,自己展现自己,自己回溯自己。一切存在的东西都无非是理念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一切定在都是以理念为实体,并受到理念支配的。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法的概念”、“法律”、“国家”等概念是从现实事物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它反映现实事物的真实本质,即相当于追问这些概念的理念是什么。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 同上 1-2页] 那为什么黑格尔会认为法的理念是自由呢?这就必须要追问他对自由的认识了。

黑格尔的自由观概括起来主要是:(1)、自由自己决定自己,但这种自决不是任意的,而是自觉自为地与规律相符。“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念便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内”。[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80:358] 黑格尔还认为相对于真自由还有假自由。假自由又叫任性,是不自觉地被束缚的、主观空想的自由,而真自由只能在必然性中寻找得到。反过来,必然性也是只能建筑在它的自由上面。(2)、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现实。他说:“自由虽然是一个内在的观念,他所用的手段却是外在的和现象的”。[ 王造时,《历史哲学》,三联出版社,1958:58] 他认为人类的发展史就是自由的发展史,是自由进一步在现实中的显现。(3)、自由的基础是意志,而意志的本性是自由。黑格尔批判地继承了康德关于法的本质是自由的思想。他不再把法理解为道德律的一种特殊形态,而是把道德看成是法发展的一个阶段——个人内心的法。他认为更高意义上的法是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意志。他认为康德理解的法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从而使整个社会得到自由。而他对法的本质,即自由的理解是从理念本身着手,找出人类自由发展的法则,找出自由本身的内在逻辑,使自由符合逻辑的成为全社会要求的自由意志。

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理论出发点,是客观精神领域内在运动的主体。意志是内容丰富的实体,在自由运动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发挥着自身的主动性。是自由实现其形式必需的外部动力。这就使得自由和法获得了其独特的客观形态。黑格尔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11] 这句话说明了自由与意志的关系。意志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思维的继续发展;而人的自由就表现在这些欲求能变为现实。黑格尔认为意志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真正的意志或理性的意志,另一种是任性,或者称为经验意志。后者是由于受外界影响所产生的偶然的冲突和愿望,不是出于理性的思维,缺乏真实性,不符合意志的概念或本质。而前者真正的意志是自己决定的意志,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和自己的需要充分认识基础上的。他认为如果出于任性而产生的意志,对意志来说是不自主的,属于人的本性欲望,也不属于自由的范畴。因此,只有经过了理性思维并达到了自由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

对黑格尔法的定义的分析

黑格尔认为自由是被认识的必然,以意志为基础,而法又是从意志为出发点的绝对精神,因此,并不是所有意志都是法,只有自由的意志,即只有认识了必然的意志才是法。这种真正的意志不是一种个人的意志,是具有普遍性的公意。“公意、普遍意志即意志的概念,法律就是基于这种普遍意志的概念而产生的特殊规定。”[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80:333] 并且,这种公意只能通过立法权才能得以实现。黑格尔认为立法权是国家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立法权只有在国家中才能找到,才能成为社会公意的表达。也就是说这是国家意志,是与国家这种最高的伦理组织联系在一起的。这里也许可以合理的去理解原理序言中提到的那句倍受争议的黑体字:“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合乎理性的东西”,作为实体的东西,它是必然的,是自由意志的公意,必在各种国家活动中达到无限丰富的外部实存;而“现实的东西”是“合乎理性的东西”,是主客观精神统一的结果。而哲学上所认为的“现实”是剥离了无数外在意见、表象的实存,是法的实体,因此是永久的东西。“当我们承认它为法律,并且把它当做我们自己存在的实体来服从时,我们就是自由的。”[ 王造时,《历史哲学》,三联出版社,1958:79] 此时,自由和必然间没有了矛盾,现实与理性也得到了相互的调和,成为纯粹的全体。因此,这句话的理解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解的关键。所以,黑格尔认为法是人自由实现的基础,也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在理解法为什么能给人以自由时,他写道:太阳和行星有他们的规律,但是它们不知道这些规律。野蛮人受冲动、风俗、感性等支配,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由于法被制定为法律而被知道,于是感觉和私见等一切偶然事物,以及复仇、同情、自私等形式都消失了。法就这样的被初次达到了它的真实规定性,并获得了它的尊严。[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220]

真正意志是自由的,同时也是人本质的精神,即是“绝对精神”。法就是伦理形式阶段的国家通过对公意的决定获得对真正意志的表达。

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思想梳理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内容十分丰富,不仅包括了自然法,还将现实中运用最普遍的实定法包含其中。但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主要任务不是直接针对现实法的运行,而是继承了自然法的传统,将研究重心放在了应然法上。他运用其哲学的思维具体而详细的阐释了法的各个阶段,又将法纳入其整个哲学体系,使法成为“绝对精神”中的一个阶段——客观精神。法自身也分为三个发展阶段。黑格尔就是这样一步步为我们展现出他法哲学思想的架构。因此,笔者在学习其法哲学基本思想时,主要注意到了以下几点:自然法与实定法、法与法律的区分,法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各个阶段的含义。

自然法与实定法、法与法律之分

黑格尔对法的分类十分仔细,从最宽泛的意义上看,他将法分为自然法与实定法,并区分了法与法律。黑格尔对法的概念、本质,法在整个人类精神中的阶段,法的发展阶段等分析上,实际是继续自然法的传统所做的分析。这是为了使法的根基更加坚实,同时也使得其哲学体系得以完整。使法在人类历史、社会中获得合法的地位的必须的证明过程。他又将实定法分为习惯法、判例法、引证法、制定法,还有国内法与国际法。自然法与实定法实质上是客观规律在人类社会中的发展以及其与主观意志之间“合”的发展,即是自由意志与人的意志,普遍意志与特殊意志间统一的发展过程。实定法必须朝着自然法所描述的规律去发展,这也是自然法在实定法运行中自身显现的过程。

黑格尔提出:“我们在本书中谈到法的时候,不仅指人们通常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即市民法,而是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它们之所以同样属于法,是因为概念按照真理而把思想汇集起来的。”黑格尔虽然把道德、伦理、世界史纳入了法的范畴,但是这些并不是法律。黑格尔认为的法是哲学意义上的法,而法律是法在实定法中的具体表现,二者是不可混同的。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是理念的自由。道德、伦理、世界史、国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质是精神的显现,具有普遍性,是法的形式。而法律是法的定在的形态,黑格尔特别指出,法律是因国家的存在而有效的规范。相对于法律,法是根本性、更本质的东西,而法律只是法外在表现,暂时性的东西,其内容具有易变性,主观性占有很大的成分。法律会因社会的各种因素变化而变化,是可能与客观的法的精神发生偏差的,因此,黑格尔反对不去研究法的本质,反对把法当做独立的对象而脱离开法,仅将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这样就会违背法的本性。[ 林喆,黑格尔的法权哲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法发展的各个阶段

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他并不仅将市民法、国家法等通常意义上所指的实定法认为是法,更加注重研究法的本质,法在精神自身的发展阶段。因此,抽象法、道德、伦理这三个环节又是黑格尔对法的分类,是法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自由意志借外物以实现自身,这就是抽象法;自由意志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自由意志通过外物,有同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这就是伦理。

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领域内的第一环节,也是相对后两个环节而言最纯粹客观的。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人人都具备,因此人人都具有成为所应享有的法(权利)。抽象法是自由意志外在表现形式,适用于普遍的人而非特殊的个人,因此又称抽象法为形式法。他确立了“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这个基本命题。并从此处去讨论人作为自由意志的主体,法作为其抽象的自我相关的现实性,离不开物质基础。所以抽象法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对物的占有。而对物的占有以及所有权等涉及到转移和交换,这就产生了第二环节,即契约。对前两个环节的不尊重和侵犯,就产生了对自由意志的保护,对一般的法的恢复,这是第三个环节,即法的恢复,也就是不法和犯罪。为什么将此作为出发点呢?黑格尔的论述显得淡薄。而从古罗马至今,以财产为法权的出发点这种进路十分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应和了西方私有制度的发展。但是将此确定为普遍的、永恒的出发点似乎与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基本命令(即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没有必然的关系。

在道德阶段人能够达到对法的意识,仅是个人内心的认识,因此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抽象法的概念是人,而道德的概念是善;抽象法的定在是法律,道德的定在是道德行为,其中包含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良心和善三个环节。道德意志是主体内心自主的认识,他人无法干涉和直接洞察,因此与抽象法的一般性相比是个别的。但道德性并不是个人的,也是普遍的自由意志与个人意志“自为地存在的同一性”,“在自身中的反思”。

通过道德行为的展开,使得道德主观转化为客观现实,于是从道德领域过渡到了伦理阶段。伦理阶段是自由意志的具体实现,自由意志从内到外的实现。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也是客观精神的最高体现。同时,伦理自身也是一个在个体和整体间矛盾发展的过程,其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三个环节,国家是伦理的最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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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黑格尔法哲学是建立在他创造的“绝对精神(理念)”哲学理论基础上的。由此出发,法就表现为人理性的自由意志,人类社会从抽象法、道德再到伦理,就表现为自由意志的发展。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分别是自由意志在不同阶段上的体现。由此构成了他的法哲学体系。他继承了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受到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的影响,而从哲学角度提出的独特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法学影响深远,极大地丰富了世界法学的宝库。

关键词黑格尔 法哲学体系 绝对精神

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为0901013)。

作者简介:王晓峰,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01-02

一、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基础

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渊源来自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思想,但黑格尔更多的是从康德那里间接继承来的,他批判的继承了康德的哲学理论,建立了最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将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推到了顶峰。在法学方面批判的继承了康德关于法的本质是自由的思想,也从人的意志本性角度来阐发这一思想。

康德法哲学体系是他整个哲学体系的逻辑环节和有机构成,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要理解他的法哲学就必须了解其哲学体系的演进脉络和主要结构。

他杜撰了一个至高无上的精神实体“绝对精神(理念)”,这是他哲学的核心。他把绝对精神看作是自然世界、精神世界和一切社会现象的基础。认为绝对精神是第一性的和永恒的,其他事物都是从中派生出来的,都是对绝对精神发展过程的表现和结果。这就是客观唯心主义。他的哲学体系就是绝对精神的辩证发展过程。他认为这一过程经历了逻辑、自然和精神三个阶段。在逻辑阶段,绝对精神处于自在自卫的状态,他只是以纯粹概念的形式存在,因而其发展表现为一系列的纯粹概念的逻辑推理;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概念推理之后,绝对精神外化为自然界的诸种事物,因而进入自然阶段在这个阶段绝对精神通过物理运动、化学运动和有机运动,从低级向高级不断的发展,最后出现了生命有机体,出现了人;人是有意识的,因此绝对精神又进入到发展的精神阶段,既开始了又回到自身的过程。这一阶段又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小阶段。在第一个小阶段,绝对精神还只是表现为个人的各种意识,如灵魂、意识和心灵;在第二个小阶段表现为社会精神、或客观精神,它是个人精神中普遍的东西,个人行为中规律性的东西,因而也就是能使所有人都自由的东西。其中又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正是在这里黑格尔展开它的法哲学体系的全部内容的。在第三小阶段,绝对精神经过艺术、宗教和哲学三种形式,最后到达它自身。但不是简单的回复,而是充分展现了自身、认识了自身,是在更高阶段的回复。

二、法哲学与法的概念

(一)法哲学与法

从以上的哲学体系的演进来看,我们知道了他认为全部宇宙的运动都是绝对观念的自我运动。一切事物都是绝对观念的特定部分即该事物的概念的外化、现实化或定在(事物外部表现形式)的产物,是他的概念和这个概念的定在之间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就叫做理念。他进一步讲,科学不是感性的东西,应当全面把握事物即理念。理性就是对理念的认识。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研究客观精神运动的科学。法以它所体现的客观精神为概念,以这种概念的外在或定在为现实,以二者的统一为理念。具体说法哲学就是以法的理念为对象的科学,是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因此,法按其本质是精神之物,它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应该是人的意志。意志又是自由的,人人都有随自由而来的权利。所以自由就是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实现。

但人的意志,有两种,一种是真正的意志或理性意志,另一种就是任性,或称为“感性意志、外在意志、经验意志”,只有经过理性思维和达到自由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所以法就是这种合乎规律的具体自由的体现。

(二)法哲学体系

所以统帅一切的“绝对理性”在客观精神阶段必然表现为自由意志,人类社会由抽象法到道德再到伦理,就表现为自由意志的发展。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分别是自由意志在不同阶段上的体现。由此构成了他的法哲学体系:

1.抽象法(所有权、契约、不法)

这是自由意志的最初阶段,表现为单个人的意志,它是指人人普遍的、一般的、自在的具有的意志、自由、权利和人格。所以它是抽象的、形式的。也就是说人人都能意识到自己是主体性的人格,而还没有任何其他现实的、具体的权利。因此它只能以禁令为基础,就是说,你不能否定他人的人格,要承认别人具有与自己相同的人格。其表现在3个环节上。

由于人的自由活动是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财产的,所以这种法的定在或领域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对物的占有或所有权。而财物不仅可以占有而且可以转移和交换,这就产生了第二个环节――契约。又由于在实际上存在对所有权和契约的不尊重和侵犯,由此产生了第三个环节――不法。他还进一步把不法分为无犯意的不法、欺诈(以法的名义从事不法活动)和犯罪(公然与法对抗,即严重的违法)三种。由不法又引出刑罚。他认为不法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对不法的否定,从而是否定的否定,即法的恢复。刑罚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因为法只有通过对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才能真正显示其存在,也才能显示法的正义性。

到此,黑格尔完成了他在抽象阶段的推演:由法到犯罪,由犯罪到刑罚,正义在更高层次上得以伸张和回复。于是,自由意志由抽象法过渡到道德阶段。

2.道德

道德是通过在意志发展过程中对抽象法的扬弃而成的真理,亦即法的一个较高的阶段。道德是存在于人内心的法、主观意志的法,是自由意志在内心中的实现。在道德领域,意志表现为“自为的无限性”,意志在能动的、积极的作用于自己,意志在向着自身的内部实现,使主体自己评价自己的意志是否符合意志本身(客观意志)的规定性或概念。这个模式是:道德的概念――单一意志(主观的法)――普遍意志即道德的现实。只有在道德领域中,才真正表现出单一人格的能动性,表现出人格能够进行自我评价,从而才能使人格成为主体。

道德包括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故意和责任;第二个环节是意图和福利;第三个阶段,道德不再是一种手段,自身就是目的,他所追求的不是眼前的福利,而是善。善是衡量抽象法和道德的绝对尺度,是彻底实现了的自由和人类世界的最终目的。

3.伦理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知道抽象法是绝对的意志;而道德仅仅具有主观性,是主观法,所以二者都缺乏现实性。而主客观的统一则产生了一种更高级的法――伦理。伦理就是自由意志即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的存在着的善的统一,是法和道德的现实基础。

他认为伦理的发展环节有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他们分别是伦理精神从低到高自我认识、自我实现过程的三个阶段。

(1)家庭。其中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的发展过程也有三个环节,第一个是婚姻,这是家庭的基础,它是以爱为内容的伦理关系;第二个是家庭财富,家庭是一个人格,财富就是家庭的人格的定在,只有在财产中,家庭才有外部的实在性。第三个是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家庭的生命是有时间性的,父母的死亡,特别是子女长大成为独立的人格者,家庭的使命完成,进而过渡到市民社会。

(2)市民社会。它是现代及资本主义的产物,是为每个人满足自己的需要和由这些需要的整体所构成的混合体,也就是任性和普遍性的混合体。这是个个人主义的世界,在其中每个人都是以个人的面目出现,他们带着自己的目的投身于社会之中,别人对自己来说都只是手段,但又离不开这个社会,所以又依赖普遍性、受普遍性的控制。(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在相互制约中建立起一切方面的相互依赖的制度)。

(3)国家。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高环节,是伦理(客观)精神达到了自我满足。

首先,它是伦理观念的现实,是伦理精神的完成。伦理精神在国家中才客观的和现实的成为一个有机体。他是借助最高组织和权力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是对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扬弃。

其次,它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是独立的、永恒的,是最高的和最后的目的。国际的基础不是契约的,因为契约是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意表达同一为基础的。

再次,国家是维护自由的最高权利,而充当一名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义务;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最后,国家是现实的神,是神在地上的行进,人们必须崇敬国家。

他对国家的极度推崇,对国家的极度神秘化,最终回到国家主义,国家崇拜,忘掉了国家的现实基础,也为某些人用所谓国家利益来压制市民社会的发展制造了唯心主义的论据。

三、对其法哲学理论的评价

他是从哲学角度提出了独特的法律思想,是近代古典自然法学的继承者,他还受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如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自由、平等及宪政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反对专制主义,但是只主张局部的改良,而不涉及整个制度。他们对法的精深的理论分析,极大地丰富了世界法学的宝库。

(一)特点总结

第一,把法学同哲学、伦理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宣扬国家和法是抽象的自由意志或道德观念、伦理理性的体现和实现。强调国家和法的理性主义性质。

第二,推崇君主立宪政体。黑格尔是君主立宪制的狂热推崇者。在保留君主的同时,实行法治,是公众权力不再具有私人性质而体现出普遍意志,认为其是最高最完善的政体。但强调法治建立的重要性,实现依法治国的思想,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黑格尔认为战争可以使得一个民族保持活力,强调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的观念都埋下了一些危险的种子。这可能与他的御用官方哲学家的身份有关,必须为德国的统一扩张提供理论根据。其中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种族主义被后来的黑格尔主义者继承和修改后,为法西斯主义提供了理论依据,为他们所利用。

第四,对于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法,提出了尊重国家独立和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遵守国际条约和惯例等原则,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石。特别是强调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对今天处理国际事务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他系统地阐述哲学的方法即辩证的历史的方法,不仅体现了他个人独特的思想贡献,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对法学发展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哲学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诞生,由此引起了人类历史进程的巨大变化。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复兴康德、黑格尔思想为特点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兴起,他们强调用社会理想或国家主义代替古典哲理法学派的个人自由,并引进了社会学的研究,被庞德等法学家称为社会治理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批判了康德哲学中的唯物主义成分,否认自在之物的存在,宣扬法的理想之类的东西决定着社会的发展,主张法是来自人的自觉意识的应当的规范或争议的规范,纯属独立的东西。一战后,让位于新黑格尔主义,他们从主观唯心主义批判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抛弃了辩证法中的合理内核及发展的观念,变成了主观的辩证法。他们强调民族、国家是永恒的整体,鼓吹个人要完全服从国家,并为国家牺牲一切的国家至上论、元首至上论,为法西斯所利用,客观上起到了为法西斯主义辩护的作用,二战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销声匿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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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磊.德国古典哲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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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顾肃.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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