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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8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小编带来空调使用管理制度,希望大家喜欢。

篇1:车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防火责任人--清洁部主管

职责:在部门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督促检查清洁部仓库用品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防火措施

严格遵守部门的总体防火措施。

清洁用品及设备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库。

仓库内必须限额储存,有关通道都必须符合防火规定范围。

仓库内货物必须按性质分类储存。

仓库内不准使用电暖、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视机等电器设备。

仓库内电器设备和线路不得超过安全负载。

应该配备灭火器的必须配备,并保证其完好可用。

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经过防火培训,具有防火灭火的基本常识和技能。

清洁工具和垃圾袋不可放在消防通道。

保持消防安全门时刻关闭。

所有员工都必须知道工作地区灭火器材的位置。

防火责任人--物管部仓库主管

职责:在部门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督促检查制服房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防火措施:

1.严格遵守部门内的.总体防火措施。

2.制服房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库。

3.制服放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

4.不占用防火通道,保持通道畅通。

5.禁止将制服房作为休息室货住宿人员。

6.制服房内衣物存放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7.制服房照明必须符合防火规范,不使用不符合消防规定的照明设备。

8.制服房内不得使用电暖炉及电炉等电器。

9.制服房内的电器设备和线路不得超过安全负载。

10.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等进行检查。

11.制服房人员下班后,必须仔细检查,确保切断所有电源。

12.所有制服房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防火培训。

篇2:车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⑵在作业指导书中制定具体的防火安全措施,将措施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人员,做到层层把关,人人负责。

⑶施工进点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签订防火责任保证书

⑷严禁带火种进入林区施工,在林区作业严禁吸烟、用火。

⑸加强防火安全检查,由专职安全员、施工队长,对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违反规定者,从重处罚。

⑹在林区内的各施工作业点至少须配备2只灭火器,作业结束时,由工作负责人检查作业场地四周50米范围内的起火隐患。

篇3:车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 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 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 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 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5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6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 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 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 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4.2.5.1.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2.5.1.4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 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 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 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 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 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 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 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篇4:高层建筑的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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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施工技术控制及安全管理

高层建筑施工技术控制及安全管理

摘要:施工技术控制与安全管理是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基础,需要对施工技术控制与安全管理进行分析,采取合理的措施,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高层建筑;技术控制;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97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建筑行业获得了巨大进步,建筑施工技术的合理运用与安全施工是至关重要的,要想获得好的高层建筑整体施工质量,唯一途径就要加强高层建筑施工技术控制及安全管理。

一、高层建筑施工技术控制

1、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对高层建筑项目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都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操作人员技术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还应该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为了提高培训的效率,可以与专门的培训机构合作,对操作人员进行系统性的技术培训,在实践中掌握具体的技术知识。同时,还应鼓励员工参加社会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在技术教育和培训过程中,可以采用分组的方式,根据员工的现有知识水平,将员工分成若干小组,在合作和帮助中促进员工的共同进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在企业经营中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益。但也应认识到,企业职工在技术掌握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违规违章操作等问题,对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因此,企业应加强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才能真正发挥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作用。

2、加大技术支持力度

作为高层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技术控制人员,必须做好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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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技术的控制工作,从而确保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针对施工现场出现的技术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内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以保证施工全程都具备完善的技术支持。这就需要安排全体施工人员尤其是技术控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施工直至工程竣工全程的施工管理规范,并要求工程管理人员熟悉施工中任何一道工序及其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基于此,对高层建筑工程开展一系列的检查和验收工作。但只有将科学的施工技术与质量控制有效的结合起来,才能真正的达到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

3、完善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完善的施工技术是保证现场施工技术规范化、合理化、制度化的必要前提。所以,在进行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时,就需要明确各项技术的指标规定,明晰各项技术管理的要点,建立有效地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并规定好技术管理的各项处罚条例,一旦发现技术工作或者现象技术监管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时,就给予合理的批评、处罚。通过建立健全的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明确各项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从而现场施工技术管理能够更为有序进行。

4、落实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为了促进施工的顺利进行,加强高层建筑施工技术控制,首先就得落实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将抽象的施工技术化为形象和具体,对施工发挥积极的指导作用。因此,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这些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加强技术检查和监督,保证施工技术得以贯彻和落实,使施工人员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行建筑工程建设。此外,为了加强技术、质量控制和管理,还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机构和技术责任制度,完善机构设置,保证每个岗位都有相应的技术人员配置,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责任制,避免责任不明确的情况的发生,保证各项技术、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5、重视高层建筑施工检查工作

因为高层建筑施工中所存在的不定因素多、危险性大,在施工检查过程中,只要发现问题,应要求施工人员立即进行补救,再根据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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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标准进行复查,待合格之后,方能进入下一验收环节。因而验收工作队技术控制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具备严谨的态度,还应具备鲜明的立场,严把质量关,对于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的任何借口坚决采取整改的态度,只有这样,才可以防止会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才能确保工程质量。

二、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1、确保安全资金的的投入

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快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要不断加大设备更新、安全设施维护、劳动者个人防护资金的投入,为生产中的关键安全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保障系统,争取从根本上改变安全工作的被动局面。在进行新建、改扩建工程中要认真坚持“三同时”、“五同时”原则,确保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要大力培养安全人才,壮大安全技术队伍和丰富人才贮备,并提高其工作待遇。

2、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从业人员的素质是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很重要的方面,但是管理层对这方面的认识不够。从业人员的素质不仅是工程顺利进行的基础还是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的主要因素,因此我们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来提高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对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我们要从两个方面展开,首先,从最基础的方面做起,对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事故处理技能进行培训。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岗位操作的技能和突发事故的救援和逃生等知识。其次是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因为管理人员担负检查和验收高层建筑施工质量的责任,所以这个方面的培训也很重要。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验收的专业流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理论和实践。

3、构筑完善的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起完善的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改变传统的高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模式,在高层建筑工程的监理环节中,要从服务水平、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等全方位的审查施工企业的技能水平,切实的行使好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在工程的施工现场还要设置相应的监理机构,制定完善的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责任,以此来促进工程建设的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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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企业安全管理运行体系

高层建筑工程现场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是企业走向信息化管理的必由之路,也是企业成就做大做强,减少管理耗费的有效途径。企业要从长远策划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从项目部结构设计,外部展示、岗位设计、薪酬设计、管理流程设计、作业标准化管理、劳务队管理、采购管理、设备管理等各个方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推进高层建筑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步伐.5、优化施工环境,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对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非常有帮助。因此,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一个良好的施工环境。首先要为每一位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服以及高空作业条件下的安全套索等;其次对施工原材料的堆放要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例如可以划定专门的原材料存放区,并将原材料分类后科学存放,严格控制堆放高度和角度;最后,还要对施工机械进行严格管理,即可以通过划定机械施工区并设置安全标志来实现。此外,施工环境要采用合理的色彩,使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减轻眼睛及全身的疲劳。同时,还要减少噪声、粉尘等对施工人员的不利影响,使施工人员在良好的施工环境中进行施工。总之,要彻底改变以往施工现场乱、脏、杂的面貌,将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搞上去。

结束语

高层建筑项目工程关系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命安全,而建筑项目工程的施工技术控制与安全管理直接影响着高层建筑项目工程的质量,为了提高我国高层建筑项目工程的质量,促进建筑项目工程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高高层建筑项目工程施工技术,加强技术控制与安全管理,已成为建筑项目工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王增强.浅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术控制[j].工程技术,2o12(3).[2]黄元斌,曹林同.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措施的探讨[j].甘肃科技纵横,2012,02:93-95+127.[3]徐福星,傅旭青,徐剑.高层建筑施工技术控制及安全管理[j].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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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2.------------最新【精品】范文

篇5:烟花爆竹零售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监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所在乡镇的监督检查。

三、仓库、门市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四、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仓库、门市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仓库、柜台内严禁吸烟。

七、仓库、门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八、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

篇6:车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液化气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学习,掌握安全操作液化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液化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液化气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每只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然后通知供气室关闭气源总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液化气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液化气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篇7:车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

2、各相关部门、班组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坚持每日检查,本厂每月组织开展一次综合大检查,并对检查的情况记录备案。

3、严禁在厂区内吸烟,动用明火和乱拉电线,本厂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

4、加强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所有消防器材不得随意动用。配发到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负责管理,责任到人,切实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更换。

5、各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本厂的安全科,并及时对隐患进行整改。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要经常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7、按照有关规定,本厂成立义务消防队伍,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

8、建立重点部位消防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对消防安全实施有效管理。

9、本厂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与表彰和奖励。

篇8:烟花爆竹零售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是企业的生命线,为激励全系统员工搞好安全经营,确保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1)热爱消防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各项活动,成绩优异。

(2)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与“三违”现象作斗争成绩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积极,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4)对安全经营和消防科研技术革新成绩优异。

2、由于违章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3、凡企业员工无违规、违章、违纪,工作负责,技术拨尖的员工除大小会议表扬外,可实行挂牌悬奖,受奖者企业张榜表扬,也可进行适当的经济奖励。

4、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服从领导、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经常违规违纪,屡教不改者,实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1)对违反劳动纪律者,除按劳动合同违约和请销假制度处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节,处罚金;

(2)对违反安全经营操作规程,造成损失者,轻者处罚金,重者酌情赔偿损失;

(3)对不负责任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开除出公司外,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不爱护经营工作用具和经营设施,有意损坏者,除严厉批评教育外,要给予适当的赔偿处分。

6、年终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各部门一定的经济奖励,对重点岗位人员要加倍奖励并通报表扬,大力营造安全经营的氛围。

7、一旦发生死亡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企业年终的评优资格,扣除全年安全责任奖,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发生各类事故,安全保卫科和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大小取消季、年奖励,对肇事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开除。

9、实行年终目标考核,上级考核下级,并进行考核备案。

10、发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吸取经验教训,保证不再发生同类型的事故。

1、企业应经常组织企业员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法规和安全经营规章制度。

2、仓库必须时时检查、天天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严格定员、定量储存。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好详细记录,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责任到人,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经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统干部员工遵照执行。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政策以及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坚持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学、关爱生命”的方针。

2、全系统从事烟花爆竹的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和钻研业务技术,了解和掌握烟花爆竹药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识,精通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

3、各从事烟花爆竹的人员应强化安全意识,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善于发现新动向、研究新问题,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4、各企业实行层层负责制,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一旦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应立即处理和整改。否则,要追究责任,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5、各企业要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并视其情节轻重加以处罚款。同时,一月一评比,季度进行总结,半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安全意识强,一贯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的先进安全经营人员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1、技术管理是各企业重要的管理环节,所采取安全经营技术措施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技术措施不得变更。

2、未经批准,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储存场所。

3、产品进出库必须凭据验收,严禁存放、销售“三无”产品。

4、库存产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烂变质,温湿度符合要求,无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须堆放整齐,四棱有角,通道畅通,做到各类产品分型号堆码,标签齐全,一目了然。

6、不准外来人员进库玩耍,不准携带火源、火种和穿化纤衣服、硬底鞋进入库房。

7、成品堆码高度不超过2.5米,堆码墙距不少于0.45米,堆垛与堆垛之间距离不少于0.7米,堆垛与主通道之间应留有2米以上的运输通道,地面应做软化和防潮处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洁卫生,做到无药尘、杂物。

仓库内的消防池、消防沙应随时检查。灭火器、防洪沟、水沟、避雷器、防爆墙及防静电设施,随时保持完好状态,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篇9:车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现代牧场(集团)有限公司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遵照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防火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用,做到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台帐;

(二)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

(三)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负责人;

(四)定期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立防火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六)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

(七)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八)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防火安全管理范围,并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规划中心工程项目部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防火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

(二)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五)发现一般火险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立即整改;

(六)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和防火应急救援预案;

(二)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如制止无效或整改不力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八条:临时消防车道的宽度应不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距在建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临时消防车道要确保畅通,在临时消防车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第九条: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须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

加压水泵的流量,对多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18立方米;对高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36立方米;

建筑物高度为24-40米、40-80米、80-120米时,相应的加压水泵扬程应分别为40米、60米、95米、150米;

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值班;

(二)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系统最高点自救水枪接口处的水压应不小于0.15兆帕(1.5公斤);

(三)系统总进水口即加压设备出口处应安装止回阀,止回阀后设一个消防结合器及卸压装置,结合器高度为1.1米;系统最高点应安装一个压力表;

(四)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消火栓宜选用带消防卷盘(jps0.8-19胶管长25米)的sn65室内消火栓。消火栓应布置在发挥其最大作用半径的位置,压力大于8.0公斤的消火栓口应设减压孔板;

(五)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塑料管;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50毫米;消防立管宜沿外墙柱敷设,布设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够靠近;

(六)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多层(24米以内)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6立方米,高层(24米以上)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临时消防用水的总管管径应不小于100毫米;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

(七)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工程,系统应考虑分区设置。

第十条: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火作业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专职安全员应负责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在高处实施电、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应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电工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建在合适的地点;

(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区和禁火作业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阻燃材料搭设,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临时用电应符合防火规定;

(四)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不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专职安全员应当督促作业人员及时进行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临时堆场需设立防火标识,配置防火设施。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层动火处、办公区、临时宿舍、食堂、仓库等防火部位,每100平方米应配备2个10升的灭火器;

(二)临时木工场、油漆间、配电室等防火部位,每25平方米应配备1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三)灭火器必须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有效状态;

第十八条: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

(二)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

(三)每间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至少开设一门一窗;

(四)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严禁乱拉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五)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食堂和吸烟室,食堂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

第二十条:建设规划中心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应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20xx年4月15日起执行。

建设规划中心

20xx年4月9日

篇10:烟花爆竹零售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本公司烟花爆竹仓库最大储存药量超过5t,已满足重大危险源申报条件,应按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管理。为防止本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1、本仓库应向当地县、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安全管理人员或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对仓库中的产品数量(药量)进行记录。

3、人防:每天24小时有值班守护人员,守护员要经过安全培训,值班守护人员严禁饮酒上班、私自脱岗;夜间至少巡逻三次,并做好巡逻记录。

4、犬防:库区养犬,辅助夜间值班。

5、安全监控与报警设施:采用科学、有效、实用的监控与报警设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安全。

6、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并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整改,及时消除隐患;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外部安全距离不够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

7、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篇11:车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办公室、会议室未经同意不准乱拉乱接电线或使用电炉、电热器,不得超荷用电。

二、楼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篓、厕所、走廊等处焚烧垃圾。

三、办公楼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夜间除值班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得在办公楼留宿。

五、各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空调及各类电器电源。

六、微机室、电话总机室应严格按规定走线,夜间要有保安人员巡逻。

七、不得违章装修,改变房间用途。

八、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在楼道内堆放物品。

九、对楼内消防设施要加强管理,分工明确,定期检查,发现损坏或丢失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篇12:烟花爆竹零售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13:车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做到“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不突破州下达的控制指标,做到无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无发生人员伤

亡事故,无发生山火烧毁民房的森林防火工作总体目标。

根据我县情况,森林防火期从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止。其中:春节清明节及高温干旱时段确定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1、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林业局职能负责制。各乡镇的乡镇长是本乡镇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国有林场的场长是本林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铁路、公路、水利、农场、矿山等有林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其部门或单位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是集体林木的第一防火责任人;责任山、自留山及退耕还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者为该责任山、自留山、退耕还林地的第一防火责任人;风景旅游区的经营者是其风景旅游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

2、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辖区的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3)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森林扑火预案,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5)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3、各乡镇对本辖区的机关单位、村委会负责;机关单位对所属干部职工负责;旅游公司对游客负责;学校对学生负责;村委会对村民负责;监护人对精神病、呆傻等人员负责;招工单位对招用人员负责;企业公司对员工、施工人员负责。

4、县林业局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及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侦破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四、强化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1、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各乡镇、县林业局及县森防办要认真制定《年度森林防火宣传方案》,在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内各组织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县林业局及县森防办在宣传上要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在森林防火期内利用宣传车到各乡镇、集市巡回宣传《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县政府有关防火通告,印发有关防、扑火知识到各乡镇、集市、村寨,并张贴省、州、县有关森林防火通告,在各村寨刷写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各乡镇要利用宣传车到集市、村寨进行宣传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发放县政府森林防火通告及有关宣传资料到各农户手中。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帮扶单位分别到各自责任区开展宣传活动。各旅游景区和重点林区要制作醒目的宣传牌、宣传标语或者对宣传设

施进行一次刷新,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要设置或补齐森林防火固定标志,刷写森林防火标语。新闻、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开辟森林防火专题节目和栏目,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加大对火灾肇事者的处罚案例和典型火案的宣传报道力度,对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公开曝光。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职业教育学校学生等防火安全教育,在防火期间每月至少要上一个课时的防火宣传课。

2、建立联防机制。在相邻的乡镇、村组、农户之间层层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加强毗邻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一旦发生山火,不论是谁的区域,都要共同积极组织扑救。

3、加强队伍建设。组建护林护火网络和扑火网络队伍,县和各乡镇、国营林场、各防火重点村均要成立专(半)业扑火队,并将专(半)业队伍人员名单上报县森防办备案。县组建100人专业扑火队,下辖两个扑火分队(50人/队),各乡镇要组建30人半专业扑火队,每村组建15人义务扑火队,县专业扑火队由县林业局负责组建,各乡镇扑火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各村扑火队由村委会负责组建。同时,要加大对扑火队伍的培训力度,组织扑火队员学习防火扑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防火队员的科学扑救能力。

4、确保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落实。县、乡两级财政要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及各乡镇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资金、物资和劳力投入,配备好防火器材,力所能及地改善防火条件,确保防火工作实际需要。

5、进入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成员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设卡和巡查,严防火种上山,特别是重点林区。

6、各乡镇主要领导、县林业局及成员单位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7、县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各级防火指挥部均要制定防火扑火预案。内容包括:本辖区的基本情况、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分工、护林员的分布情况及职责、扑火队人员组成及发生山火后的扑救指挥程序、通讯状况及联络方式等。

2、乡镇、有林单位的防火扑火预案于下一个防火年度前上报县森防办。

3、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严格按照防扑火预案落实各项防火工作。县森防办将对防扑火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防火年度的考核评比挂钩。

1、进入森林防火期,各乡镇、各有林单位、县林业局及县森防办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成员单位及帮扶单位领导应保证24小时开机,保证信息畅通。

2、公示带班值班人员、时间、责任,将值班表报县森防办备案。

3、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地区的防火情况,能够熟练使用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

4、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饮酒、不准搞娱乐活动,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同时,要对本辖区域内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避免脱岗、漏岗现象发生。

5、遇有火情要及时向县森防办报告。

6、备有防火专用值班车,随时准备应付突发火情。

1、建立县、乡、村三级护林防护网络,加强对全县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2、乡镇在森林防火期按每行政村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专职护林员。

3、村级按照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每组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兼职护林员。

4、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制止火种上山和报告火情,协助

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山村火灾案件;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隔离带清理,承包山地防火隔离带由业主负责,护林员督查,并向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汇报,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5、县林业局负责对全县防火隔离带的清理进行检查验收。

6、防火戒严期内,各乡镇和有林单位应设卡并派专人在岗检查,根据森林防火的实际需要,配足护林员。

1、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各乡镇要对林中空地及林区边缘田、土进行登记造册,做好动员工作,签定责任书,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土坎。

3、在防火戒严期内及高火险天气,各乡镇、有林单位森林消防巡逻队及护林员要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火灾隐患,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违法就抓。在火灾多发区、重点林区路口、主要交通道路两旁的林区设置防火检查站,检查站人员有权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和易燃物品。

4、各乡镇、村组要做好智障等特殊人员的管理,并登记造册,逐人落实监护人和监控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5、防火期内确需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林业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要有专人负责,远离林区边缘,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好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1、火情监测报告主体是县、乡、村和有林单位三级护林员及其主管单位。其它单位和个人也有报告火情的责任。

2、发生火情要立刻将火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地被物状况、火势大小、蔓延方向及扑救情况报告县森防办。

3、乡镇和有林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扑火队迅速开展扑救。

4、保护好起火点,发现可疑人,应予以截留,并主动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破案。

5、对故意瞒报、迟报、误报火情或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6、对重、特大森林火灾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趋势、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县森防办核实后交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以上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及发布。

7、各乡镇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县森防办,不得越级上报。每月25日前各乡镇必须向县森防办统计上报该乡镇发生的森林火灾,县森防办统计汇总后上报给州森防办。

8、县森防办、防火值班室电话:5227119。

9、对于及时报告火情,挽回重大损失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乡镇区域内的林区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成立前线扑火指挥部,火场指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或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国营林场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担任)。

2、发生在各乡镇交界处的森林火灾,任何一方发现火情的,应及时通知毗邻乡镇,成立联合前线指挥部,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内必须亲临现场进行指挥。

3、林火燃烧时间超过2个小时或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且继续蔓延的森林火灾,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内必须到现场指挥扑救,包片成员单位积极到现场给予援助,组织人员或经费支持乡镇开展扑救工作。超过6小时仍未扑灭的火灾或发生受害森林面

积10公顷以上或可能酿成重大火灾及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火灾,副指挥长必须靠前亲自指挥扑救,超过12小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必须靠前指挥,也可指定专人担任火场指挥。需要县级专业队援助时,由现场最高指挥长统一调度指挥。

4、火场指挥根据火场地形、森林类别、风向、风力、温度等因素,正确判断扑火人员到岗、物资到位情况,不得因指挥不当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火场指挥做出的增派人员,交通运输和物资调运的决定,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不得有误。

5、指挥长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及时安排追截火灾肇事者或嫌疑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6、县专业扑火队应服从县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开赴火场参加扑救工作,服从前线指挥部指挥。

7、火场明火扑灭后,要安排足够人员看护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8、严禁老人,不满16周年以下儿童、残疾人、孕妇等进入火场。

1、各级防火指挥部应建立不少于15平方米的防火物资仓库,明确管理物资责任人。

2、防火设施设备进行分类造册登记,一个防火年度清理一次,掌握增减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

3、森林防火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加强维修保养,确保防火用车。

4、每个乡镇应当配备100把以上二号扑火工具。乡镇长、分管乡镇长、林业站站长及专职护林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要配备手持对讲机(有林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5、防火物资必须保证性能良好,随时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虫、防雨工作。

6、遇有重大火情,全县防火物资统一调动使用。

县林业部门要组织保障扑火所需机具物资的需要。县经贸、民政、粮食、供销、农业等部门要做好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交通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确保交通畅通;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队伍组织、医疗物资储备、调度等工作,组织医疗队赶赴火场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1、建立县级领导、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联系帮扶乡镇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县级领导督促检查所联系的乡镇森林防火防范措施,并督促联系乡镇的部门帮助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实。

2、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贵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每年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内要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戒严期内设卡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督促落实整改,消除火险隐患。

3、成员单位和帮扶单位在森林防火期内,须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在防火戒严期和高火险天气,各单位须派人到责任区参加巡逻设卡,不能派人巡查的单位,可出资聘请当地人员巡查。

4、联系乡镇发生森林火灾后,各单位在接到命令后,立即奔赴现场参加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若单位不能及时派人参加扑救,可出资给各乡镇作为请人扑火及扑火人员生活补助费用。

1、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乡镇、林业站及护林员应当及时查明起火原因。

2、发生火情后,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林业派出所应立即赶赴火场,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点、查清肇事者,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

3、县林业部门成立火灾损失专业调查组,主要调查火灾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林木损失等。每次火灾发生后,专业调查组应到实地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报县森防办。

4、发生重大火灾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县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5、加大打击力度,森林火灾案件应从快、从严处理,并及时爆光,起到警示教育目的,减少火灾发生。

1、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

(1)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落实各项责任制及防火扑火措施,在本辖区内每月连续发生2起以上火情的或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责任状指标的。

(2)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卡、隐瞒火情、值班不到岗或贻误扑火战机,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灾害的。

(3)发生森林火情,组织指挥不得力、不到位,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或有人员受伤,给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的。

(4)各帮扶部门帮扶不到位,在该责任区内发生一般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灾害的。

(5)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县政府或县森防指挥部电话后,不及时组织单位应急专业队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

3、其他情况的追究:按《国家公务员法》、《贵定县行政首长问责制》及《贵定县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执行。

4、因玩忽职守,在扑救森林火灾中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发生重大火灾或人员死亡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篇14:高层建筑的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施工顺序

1、基坑开挖(开挖前应该先降水,地下水到基地标高2m以下基坑开挖才可以开始)。

2、基坑支护施工。

3、抗浮锚杆与基底施工(基底施工因该是在验槽以后,所谓验槽就是对持力层结构的检验,保证不会出现不均匀沉降。基底主要是为了好做防水)。

4、防水施工(地下多用sbs防水卷材)然后是防水保护层(防水材料是种类、价格、应运范围土建工程师要牢牢掌握,防水是关键)。

5、基础钢筋绑扎(基础分为筏板基础、独立基础等)。

6、基础浇筑砼(质监站对基础钢筋验收以后浇筑)。

7、地下室挡土墙浇筑(挡土墙的砼配合比要求高,应该为防水混凝土

8、地下室顶板浇筑。

9、一层梁柱钢筋绑扎——关模板——浇筑(然后开始循环)。

10、主体工程封顶以后,砌体工程、屋面花架、地下室顶板防水可以同时开始施工(此时施工电梯应该入场安装完成)。

11、砌体(包括二次结构支模、混凝土浇筑)工程开始。

12、内墙抹灰(施工工艺和材料控制都很重要)。

13、外墙抹灰(一定是内墙完成再做外墙,方便处理接口位置)

14、外墙面砖施工(放样、垂直度、平整度等检查非常重要,且应该在外架拆除前)。

15、室内地面施工

16、厕所防水施工。

17、外墙(装饰)施工。

18、公共区域内装与外墙grc线条同步施工。

19、消防与公共装饰配合,完成消防管道安装与公共装饰。

20、消防等设备入场,地下室覆土开始。

21、园林硬质铺装。

22、乔木、灌木施工,绿化完成。

23、消防联动实验(非常重要,标志安装工程的结束)。

24、正式电、水、网、气入场

25、验收

26、交付业主

篇15:高层建筑的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我国施工安全管理问题探析

在实际的管理实践研究中我们发现,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高层建筑施工的技术、环境的特殊性,以及当前我国建筑施工人员的素质问题造成的。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1施工安全管理者自身存在问题

在当前的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安全管理者自身的管理作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现阶段的实践调研中我们发现,管理者在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以下的问题。一是工人安全教育开展不到位。在高层建筑施工中,新入场工人的安全培训管理不到位是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二是对安全责任制缺乏监督,使得安全管理问题难以实现责任追查,保证安全管理的开展。三是部分安全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侥幸心理,对于隐患采取了忽视态度。四是工程中的部分专职安全员,缺乏应用的责任心,影响了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五是管理者在安全检查过程中缺乏对整改工作的重视。

1.2施工人员操作过程管理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在实际管理中,施工人员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也对工程安全管理的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这些问题包括了以下几点。首先是工艺操作问题的存在。在施工安全管理调研中我们发现,部分操作人员施工工艺操作中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在新工艺施工时不按照工艺流程操作,已发安全事故发生。另一方面操作人员依然使用旧的工艺进行施工,影响了安全管理质量。其次是在违规上岗的情况。在工程施工中,部分操作人员特别是特殊工种施工中存在着严重的违规上岗问题。如疲劳施工问题等问题的出现,都对工程安全问题造成了严重影响。最后是操作中存在蛮干现象。在工程施工管理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施工人员因为缺乏技术培训与工作经验,在施工操作中存在施工蛮干的现象。如违反安全规定施工、不进行安全保护施工等问题。这类问题的出现会严重影响工程安全管理的进行。

1.3施工机械设备与现场控制管理中存在安全问题

在建筑施工管理过程中,对于施工机械设备与环境控制管理的开展,对于安全管理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调研中我们发现,当前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违规使用设备情况。在工程调研中我们发现,部分施工队伍为了保障工程进度与利益,违规使用工程机械。如施工中超载运行机械;违规使用带安全隐患的工程机械;轻视安全维护管理的进行等问题的出现都会严重影响工程的安全管理。二是忽视工程施工安全环境控制管理。在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部分管理者忽视了环境安全管理的开展。如轻视了工程安全勘测的进行;未对气候等自然环境问题对工程安全管理的影响制定预案等。这类问题的出现,会造成因工作环境影响造成的严重安全事故的出现。

2建筑安全管理主要工作措施研究

在实际工作研究过程中,我们针对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了实践性应对工作措施研究。在实际研究过程中,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1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在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应积极的做好安全监督工作,利用以下工作内容提高安全管理质量。一是充分发挥专职安全员作用,利用其现场安全监测工程优势,做好操作、工业、设备、材料等诸多安全管理因素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利用制度监督模式,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充分发挥安全制度的管理优势,保证在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管理操作等过程中,技术与操作人员可以保证安全制度的执行,实现制度化管理实施。

2.2加强安全施工教育宣传工作

在施工安全管理过程中,安全施工教育与宣传工作的开展具有加大的实际意义。在实践过程作中,这项实践内容开展包括了以下环节。一是新入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施工安全教育管理中,新入场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占据着重要位置。做好这一教育工作对于施工操作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能力与制度执行意识具有极大的推进作用。二是加强日常安全宣传。在日常工作中,日常安全宣传的开展对于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提高具有很好的实际作用。特别是对于普通施工人员而言,日常安全宣传的开展是其提高安全意识的重要来源性保障。

2.3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统筹管理工作

在施工安全管理中,统筹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大的实际意义。这一工作方法的应用主要是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者从设计、制定施工方案、环境勘测、材料采购、机械设备管理、施工等层面,对施工全程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统筹管理,及时全面的解决安全问题,提高施工安全管理质量。

3结语

在现阶段的高层建筑施工管理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开展具有极大的实际意义。在这一工作开展中,安全管理者针对实际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技术管理分析与实践研究。在实际的安全管理实践中,我们以安全管理监督、教育宣传以及统筹管理等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应对安全管理问题,为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篇16:高层建筑的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施工安全问题建议

1引言

建筑工程的安全会影响施工人员或者是使用该建筑人员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建筑工程的安全甚至还会更进一步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性,所以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2高层建筑及其施工特点

高层建筑,国际上往往把超过一定高度和层数的多层建筑。中国自2005年起规定超过10层的住宅建筑和超过24米高的其他民用建筑为高层建筑。高层建筑要求施工具有高度连续性和高质量,施工技术和组织管理复杂,常见的高层建筑一般有酒店、高层住宅、写字楼(办公楼)等。高层建筑的主要施工项目有安装施工、土建施工以及装修施工,总的来说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工程量大、工序多、配合复杂,高层建筑的工程量较大,并且工程项目涉及的单位较多,施工种类复杂,包含土方、模板、钢筋、混凝土、砌筑、装修等等。

第二,工序多,专业工种多,交叉频繁。多个专业工种交叉联合作业,组织配合十分复杂。

第三,施工准备工作量、预埋、预留作业量大,需进行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施工技术准备工作,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四,建筑基础深、基坑支护和地基处理复杂;

第五,施工较长、工期紧,高层建筑的复杂性和工程量大决定了高层建筑的施工周期也相对较长;

第六,吊顶、管井内施工多,材料、设备吊运量大,高层建筑楼高层多,垂直运输工作量相对较大,所以高处作业多,垂直运输量大;

第七,层数多、高度大,安全防护要求严格。最后,结构装修、防水质量要求高,技术复杂,特别是采用大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材料和新机具设备和各种工艺体系,施工精度要求高,施工技术十分复杂。

3当前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

3.1高层建筑施工自身的问题

针对高层建筑施工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这大大影响了安全施工和建设。首先在高层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很多不同于一般建筑施工的危险因素。高层建筑安全施工有着显著特点,比如高层建筑基础开挖深度深,对相当深度范围内的地基土要进行处理,如果支护方式对选择不当会造成重大的生产财产损失,如滑坡对周边原有建筑的影响,对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另外,高层建筑作业高度高,高层建筑大量的施工作业都是在高空进行,大量高空作业带来的不安全因素是高层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必须充分考虑和解决;高层建筑层数多,作业立体化,在一个垂直空间许多层次上都要进行工作,上下层次互相造成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3.2施工安全管理和监督的问题

首先,安全监督责任不能有效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涉及到三个主体: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监管部门。实际工作中,这三方的监管责任都没有落实到位:施工单位无法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重效益而轻视安全,很多施工单位没有完整的安全责任制度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以及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是他们对于整个建筑工程的监督审查不到位。政府的监管部门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参与方,但却存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人员素质低下的问题。其次,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不清晰。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就要在设计、施工、监管、勘察等各方面落实各主体的责任,但是实际中,参建的各主体责任落实也不到位。施工单位作为建筑项目施工安全最重要的部分,但是很多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按规定支付与工程安全相关的费用,甚至会拖欠工程款,基本的安全设施无法保障;为了赶进度压缩工作周期,延长工人们的作业时间,很容易因为疲劳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缺少安全防护必要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或者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护的规范标准,发生事故时起不到保护的作用;对于施工人员缺乏相关的安全知识的培训,或是培训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最后,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责任主体追查不力。发生事故后很多施工单位的态度和采取的措施都是尽可能的压制住事故的传播,越少人知道越好,甚至对于涉及到生命的重大安全事故也是一样。

4加强高层建筑安全管理的建议

4.1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这两方面都是安全生产最基础的保障。从宏观上来说,政府监管部门需要有涵盖整个安全生产各方面的法规制度,要将建筑安全生产所可能涉及到的问题都要阐述清楚,而且要有可操作性,对于一些摆设性的法规要及时修改。

4.2建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需要落实到每位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经理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施工队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及时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安全员要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发生事故认真进行调查处理;操作工人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对不安全作业提出意见等等。

4.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对于施工人员,施工单位要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基本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培训,让施工人员尽可能地了解怎样操作避免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事故的时候怎样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同时对一些保护设施还要保证施工人员完全懂得使用,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并通过考核确定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的意识,同时也要在施工中不断地强调“安全第一”的原则,尽可能地做到安全施工。

4.4对危险源加强控制及管理

建筑工程中的重大危险源有土方坍塌,模板、脚手架、塔吊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火灾,特种设备事故,爆炸等等。对于这些重大危险源,首先要制定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技术和组织措施对其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再就是要将这些制度落实到日常施工工作中,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掌握施工现场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源的数量以及分布区域;对与一些落后的技术、设备等要及时淘汰更换,降低施工的安全风险等。

5结束语

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在实际施工中,确实又是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因此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有专业的人员能够保证制度的落实,建立企业内部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建筑行业安全稳定的发展。

篇17:烟花爆竹零售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仓储行为,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本规范中规定的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全部为c级仓库标准,a级储存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参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应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方可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3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装卸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运输、驾驶、燃放、押运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九条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保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装卸搬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仓库守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三)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四)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评估和监控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九)烟花爆竹入库管理制度;

(十)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制度;

(十一)烟花爆竹废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

(十二)烟花爆竹仓库安全标识制度;

(十三)仓库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仓库守护员管理制度;

(十五)车辆进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

(十六)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操作规程:

(一)监控设备操作规程;

(二)产品保管养护操作规程;

(三)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四)测温、测湿操作规程;

(五)搬运、装卸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库房的区域规划和外部距离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的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5号)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计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5号)有关规定报安监等部门预先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五)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计算药量3-4吨的c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3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80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0米。

(七)计算药量2-3吨的c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2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75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8米。

(八)计算药量2吨以下的c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10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65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5米。

(九)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十)库区内明显位置应设置车辆限速标志。

(十一)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在围墙外侧和库区内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警示内容包括:

1、仓库重地严禁烟火;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库内禁止携带火种;

4、机动车辆进库必须安装防火罩;

5、库内严禁检修汽车;

6、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三条库房的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一)烟花爆竹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值班室分离。库房每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米。库房与值班室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5米。

(二)库区应设置密实围墙,围墙与库房墙脚的最近距离不宜小于5m,高度不低于2m,围墙顶部设置防攀越措施。

(三)库房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第十四条库房建筑与结构

(一)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平面布置宜为矩形。应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应采用轻质易碎结构。

(二)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建筑物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要求。面积不超过300 m2的c级建筑用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三)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烟花爆竹仓库面积小于150m2,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仓库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四)仓库应设置双层门且向外平启,不设门槛,门宽不得小于1.2米。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五)库房的窗应能开启。通风窗应设置在勒脚处,间隔不大于5米,长宽不小于200x200毫米。所有窗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

第十五条库房的安全设施

(一)仓库区域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应不小于15升/秒,延续供水时间应不小于2小时,保护半径应不大于150米。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和防冻的措施。使用后及时补给。

(二)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三)库房内一般不设电路和照明装置,如确需,照明灯应为密封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严禁在仓库附近架设临时性电器设施。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库房的上空。

(四)库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各项规定。仓库防雷措施按ⅰ级设计,中、小爆竹及单个产品装药在40g以下的烟花或**仓库防雷措施可按ⅱ级设计,并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检测。

(五)仓库必须设置报警电话、监控装置和采取合适的防盗措施。

第十六条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库房内应设置测温、测湿计,并确定人员每天进行检查登记。库内最高温度不应超过35℃,相对湿度控制在75%以下。

第十八条库房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检测。

第十九条库房门外应设置标示牌,内容包括:仓库危险等级、储存品种、额定药量和负责人。

第二十条储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储存额定药量,应分级分库存放。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烟花爆竹必须堆垛码放,堆垛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0.70m,堆垛距内墙距离应不少于0.45m,堆垛高度应不超过2.5m,搬运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0m。

第二十一条库房的地面应铺设防静电材料或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应低于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第二十二条装卸作业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烟花爆竹产品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应当每天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性质,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守护员、押运员配备合理,并持有效证件上岗,其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六条仓库守护员每天巡查不少于三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记录,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由专职保管员对货物进行管理和信息输入。做到帐帐、帐货相符,动态反映存量变化,并留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八条仓库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对进出的人员、车辆、货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进出库时间、事由、当事人签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仓库的人员严禁穿戴不防静电的衣物和钉底鞋。

第二十九条进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由专人引导,按指定路线行驶、按规定地点停放。

篇18:高层建筑的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钟明和

随着城市的迅猛发展,人民群众对住房的需求与城市土地供应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高层建筑具有中上层部位视线开阔,采光通风良好,建筑立面效果时尚,富于时代感和都市感,高容积率,节约土地资源等优点,因此在城市建设中,高层建筑呈逐年增多趋势。但高层建筑在给城市带来繁华的同时也带来了施工安全管理的诸多问题。施工生产是建筑施工的生命线,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杜绝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促进建筑业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本走上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安全管理状况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大大减少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建筑业属于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有着高处作业多、露天作业多、立体交叉作业多、临时员工多等施工特点。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固有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是个危险性大、突发性强、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过程。

l、当前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弊病

高层建筑工程由于投资大、参与主体多、组织关系复杂,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很多,所以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钓几率很大、、当前,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安全事故主要表现在触电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物体打击事故、坍塌事故、起重械伤害事故等几个方面。根据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特点和事故发生原因的数理统计分析,确定主要的安全事故影响因素,包括安全管理、施工工艺、工人操作、设备设施和施工环境等因素。

1.安全管理方面。新进场工人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没有真正落实,即使有这方面的书面记录也多是流于形式,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没有得到有效的提高。项目部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是没有真正落实。管理人员思想上不重视,存在侥幸心理。工地上虽配备专职安全员,但是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履行其职责,没有起到巡查纠错的作用。承包单位安全资金没有全部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必要的安全资金投入捉襟见肘,安全防护设施大打折扣,甚至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安全检查重形式,轻整改。

2.施工工艺方面。新材料、新工艺施工时无施工指导方案或指导方案不能指导施工,蛮干、瞎干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垂直面交叉施工安排不合理,无隔离防护措施,物体打击事故时有发生。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实际施丁中仍然在采用。

3.工人操作方面。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现象严重。面对新工艺按老方法做,存在安全隐患。作业前无安全技术交底,工人蛮干现象严重。

4.机械设备方面、塔式起重机、货物施工电梯安装、拆卸无专项方案,即使有方案但是没有按照方案实施。塔式起重机、货物施丁电梯超载现象严重,导致安全事故。起重吊装无指挥或瞎指挥,物体打击事故时有发生。物料井字架上料平台无防护,上料口成了“老虎口”。对机械设备维修保养不重视,管理无序,重使用轻维修的思想普遍存在。机械设备陈旧、老化加快,不少机械设备已到了甚至超过报废年限,机械设备的事故隐患不断。

5.现场作业环境方面。

作业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但承包单位为了赶工期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现场自然环境复杂,还未探明就开工,埋下安全隐患。

二、高层建筑安全防护措施

1.触电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电工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施工现场配电箱及用电设施设备应可靠接零接地,加强配电箱责任管理。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一保护,严禁一箱多机。配电箱和开关箱漏电保护开关选型应与用电负荷相匹配,严禁使用铜丝代替。电工每天认真记录《电工巡视记录》,不能记流水账。大型用电设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保养检查,小型施工机具应不少于每月一次保养检查。高空作业前必须由电工先确定周围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隔离防护设施的安全性。

2.高空坠落安全防护措施。

高空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患有恐高症、心脏病、高血压的不得登高作业。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正确使用,高空作业、临边作业时施工现场应具备安全可靠的脚手架、操作平台等安全防护设施。夜间高空作业时必须具备足够的照明措施,确保高空行走和作业安全。遇到6级及以上大风或雷电暴雨等恶劣天气应禁止高空作业。

3,物体打击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时所用的小型工具应随手携带或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以防坠落伤人。施工过程中所用工具、材料不得随意抛掷,应使用工具包传递。外脚手架上不得堆放材料,并按时清理外脚手架上的杂物,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加强施工组织协调,减少垂直面交叉作业。楼层模板拆除时,临边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模板、方木等坠落伤人。

4,外脚手架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工程特点编制脚手架搭设、拆除方案,经审批后实施。严禁使用弯变形、锈蚀严重的杆件、扣件。立杆基础、扫地杆的设置,架体与建筑物的拉接的位置、数量、连接方式均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脚手板必须满铺,不得有探头板。卸料平台要经设计计算,科学搭设,并在醒目位置标明允许载重值。脚手架搭设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要进行量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起重吊装安全防护措施。

严格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让上岗、体检。起重吊装前必须检查机械保险、限位装置是否有效,并做试吊,严格遵守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根据工程特点对参加吊装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高层建筑安全管理经验总结

1.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落实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通过行政手段,单列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专项经费,设立独立资金账户,并通过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视其安全评价的达标情况,分阶段拨付,确保专项费用的正常使用,避免违规挪用或不投入。实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将项目参加安全保险作为施工安全受监和开工的必备条件;充分调动项目理抓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2.在建筑工地实行“一卡通”管理制度。

凡在工地进行一线作业和现场管理的人员,包括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均应当办理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凭“一卡、通”进入建筑工地。“一卡通”制度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农民工防拖欠工资问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做到了“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对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

3.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整治方案”。包括:施工用电、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临边及洞口工程、起重吊装、施工井字架。明确各个项目的检查监督部门和责任人,制作“重大危险源公示牌”,牌上列明潜在危险因素、可能导致的事故、控制措施等内容,在每次安全检查过程中针对这些项目逐项检查。

4.组织编制《建筑工人安全小手册》

企业质量安全部门编制一些《建筑工人安全小手册》发放到各个项目部,组织一些有关安全知识的影像资料安排晚间不加班的班组观看并做好签到表,保证进场工人都看过。同时在工人食堂不间断播放安全知识光碟。项目部定期出版安全黑板报,讲解一些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工地安全先进事迹、安全罚款单等,保证工作中不忘学习安全知识。

总之,建筑施工安全关系到建筑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做好严格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切实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维护广大施工人员利益。要通过抓重点、抓要害,以点带面、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使整个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上一个台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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