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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如何缴费实用3篇

农村人都说压在老百姓身上的大山包括教育、医疗、住房。关于医疗这一块,不管大病小病都可以用上医疗保险卡。现在就跟着百文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视频吧。

医保的新规定

一、医保卡的主要用途

1、医保最主要的用途就是门诊看病付钱。

2、医保还有其他用处,可以用这些钱在定点药店买药(非处方药物),医疗器械,体温计和血压仪等这些辅助检查设备。

二、医保卡账户里的钱怎么用

大家都知道,职工医保一般分为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这二者分别怎么使用呢?

个人账户可支付以下费用:

1、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2、用于本人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4、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承担个人应付费用;

5、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时由本人支付。

统筹账户主要支付以下费用: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

2、恶性肿瘤放射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

3、急诊抢救后收入住院治疗的病人,其住院前留观七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医保报销范围

1、医保卡的报销是只限于在指定医院因疾病和部分意外所造成的住院以上的医疗费用。

报销公式为:(总费用-门槛费-自费-超支费用)*(75+年龄*0.2)%,正常情况下,实际报销比例在20~60%不等。

自费药是不予报销的,乙类药品报销80%,床位费有限额,按规定的一些检查费和诊疗费也不能报销。

2、医保卡的报销额度是当地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1年内的累计值)。

3、医保卡里的钱可用于指定药店买药和支付门急诊费用,但不属于报销范畴,因为医保卡里的钱就是医保个人账户的钱。

4、大病保险报销

参保人员患大病后,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即,报销金额=自负部分×50%

四、医保卡报销比例

人社部今年7月公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我国要将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

五、医保卡的新用途

1、可当身份证使用

2015年10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社保卡纳入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范围。凡伪造、变造、买卖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使用伪造、变造或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部分省市可用于健身

今年下半年,山东、重庆、江苏等部分省市,职工本人可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在健身场馆开展健身活动。但不得用于购买食品、衣物、健身器械或套取现金等。

六、使用医保卡需注意

1、禁止套现

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医保卡的使用范围和要求,严禁套取现金。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的形式

1、每年下半年8-10月户口所在地的村上或者生产队队长那里缴纳。

2、超过时间了就在12月31日之前在镇镇府的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缴纳。

3、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4、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5、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6、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7、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8、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9、药费报销范围: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10、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11、大病补偿: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医疗事故的新规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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