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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的现状【汇编3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贫困问题是一个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难题。小额信贷自上世纪80年代由联合国援助组织引进到我国。以下是百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额信贷的现状,希望你们喜欢。

小额信贷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指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尽量建设和避免信贷资金遭受风险和损失。

2、流动性原则,指商业银行在经营信贷业务时能预定定期限收回贷款资金或者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将信贷迅速转化为现金的原则。

3、收益性原则,指通过合理的运用资金,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谋取利润最大化,力求银行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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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的现状

小额信贷,又称“微型信贷”。在产生最初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信贷方式来运营的,是在特定地区建立的起一种目标与传统商业银行完全不同的金融制度。它建立在特殊的信贷传递制度和条件之上,以直接向本国或地区的目标群体提供稳定持续的生产性经营贷款,目的是让小微企业、低收入人群能够有自我发展的初始资金基础,帮助他们走上自我生存和发展的道路。

小额信贷是为小微企业创业者以及贫困和低收入人口提供的金融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与普通信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其贷款额度和贷款条件的“小”化,金额一般为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它是一种金融创新,是一种以市场经济的方式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减少贫困的有益尝试。对于小微企业、低收入市民,小额信贷有巨大支持作用,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现状的概览及前景的研究,可以充分了解小额信贷在我国的成长历程、小额信贷的市场需求、小额信贷取得的成就以及政府的政策走向。对我国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难题进行探究,可为其进一步发展明确方向。

一、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现状与问题

(一)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的小额信贷市场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一批批茁壮成长的小额信贷机构正在不断革新中国小额信贷行的业版图,如为农村金融服务的农村信用社、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城商行和村镇银行、为微小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普通小额信贷业务受理者在这个时代大舞台上展示这他们独有的魅力。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268亿元。通过对我国小额信贷公司分地区统计表(附件:表一)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全国各大省市、自治区中,江苏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安徽省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最多,均在400家以上。数据显示,全国31个省级行政单位中,贷款余额最高的是江苏省,为1142.90亿元,其次为浙江省,贷款余额899.85亿元。最低的是西藏自治区,为2.25亿元。广东省小额贷款从业人员最多,达6775人,但其公司数量却仅有326家,截至9月末贷款余额为441.07亿元。

“如今处于井喷式高速发展期的小额贷款行业正暗流涌动。小贷行业会经历一个洗牌的过程,一些优秀的小贷公司最后会留下来,而那种比较善于把握政策与创新之间平衡的小贷公司有可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的小额信贷市场还并不成熟。由于在政策环节上还没有一套相对市场化且有利于小额信贷发展、同时也利于严格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而政府对于小额信贷这种金融类型的扶贫工具的运用经验明显不足,因此小额信贷试行中出现的问题无法有效及时地解决,反而打击了各方合作开展小额信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目前从事小额信贷的非政府组织中,还尚未出现显示出足够的长期、专注地在中国开展小额信贷的高素质组织。因而,推广小额信贷,中国可能还要走相当长的一段路。

(二)发展中的问题

1、首要障碍――资金困境

在当前金融体系下,小额信贷组织如何实现规模经济和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成为其可持续发展的一道难题,而资金困境恰恰成为破题难以逾越的障碍。融资渠道有限是限制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制约因素。按照小额信贷组织现有的条件以及正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管理制度,小额信贷组织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批发资金,那么增资扩股便成为小额信贷组织实现持续发展主要资金来源,但这种资金来源对于落后地区的投资人毕竟实力有限。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小额信贷公司资金供给进一步缩水,这无疑是雪上加霜。本地的商业银行不愿意贷款给小额贷款公司,而异地贷款的融资成本过高,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进退维谷。

2、风险控制措施缺失

虽然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相对仍然较高。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及不良贷款余额双下降,而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没有出现明显的下降。

小额信贷同其他信贷业务一样除了要面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外,最明显的特点是还要面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风险,贷款对象主要是一些中小企业和贫困、低收入农户的特殊风险以及贷款方式是无需抵押担保的信用风险。这些特征都加大了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的艰巨性,加大了不良贷款形成风险,同时又缺少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目前,小额贷款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弱,风险控制意识不强。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国家明确规定要建立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措施,但目前大部分的小额贷款公司仍然缺乏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实施条例与办法。特别是部分试点公司出现单笔大幅超过贷款额度的现象,这将进一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

3、行业监管体系仍不完善。

我国目前对发展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还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系统的监管框架对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实施有效的监管,存在着监管主体不确定,不固定,有效约束不足等问题,极易出现漏洞。在宏观上,中央银行还需对小额信贷的发放与操作严格监管以防止资产流失等问题大面积出现。按有关规定,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存款业务,不属于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不予监管。当前具体的监管任务都交由各试点成立的地方政府各部门联席的管理办公室执行,而这些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导致监管流于形式。

4、我国小额信贷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

小额信贷机构产权不清晰和治理结构不完善被认为是阻碍小额信贷发展的瓶颈。一是管理手段落后,小额信贷从建立客户档案到信用户评定以及每笔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大多采用手工操作,工作效率明显偏低。二是信贷员工专业素质整体不高,没有系统的学过相关专业知识。三是放贷机构缺乏风险内控机制,贷前、贷中、贷后的相应工作没有完全分离,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四是用户资信度评定缺乏统一标准。用户贷款的授信额度也存在较大随意性,没有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

二、我国小额信贷发展前景预测及对策

(一)前景预期

迄今为止,国外小额信贷的基本模式有三种,一种是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的小额信贷模式,一种是以印尼人民银行为代表的银行微型业务模式,一种是以玻利维亚国际社区援助基金会为代表的村银行模式,这三种模式可以说是各具特色,各有千秋。但是,这三种小额贷款模式也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点:第一,都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发放小额贷款;第二,严格实行小组联保和规范的全程精细化信用管理制度,包括大量的客户培训和工作人员培训;第三,高成本、高利率、低回报。

通过对实行小额信贷国家成功经验的总结,可以发现中国小额信贷市场将有极大的拓展空间,其发展形势将愈加明朗。目前,外资机构也已开始进入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领域,也开展了一些小额信贷项目,而私人资本在小额信贷市场日益活跃,未来将有更多的外资、私人资本将涉足小额信贷市场。另外,小额信贷市场化率将显著提高,利率水平将趋向合理,小额信贷组织将以多样的形式出现,目前的商业银行、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互助社的业务将进一步升级完善。小额信贷机构将发展成为有自生能力与自控能力的信贷市场参与者,自身机构对制度环境的适应性、兼容性将大大提高。

随着电子商务大潮的涌动,未来互联网信贷模式将分化为两类,一类是以阿里金融为代表,拥有电商平台的信贷模式,具有较为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链,且有自己的贷款机构。电商企业的优势在于以上提及的三大核心,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的优势在于其较低的资金成本,在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会越来越明显。另一类是以宜信为代表的P2P网贷平台,该模式资源配置的特点是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发布并匹配,供需双方直接联系和匹配,不需经银行、券商或交易所等中介。

(二)行业对策

针对未来我国小额信贷将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必须认识到小额信贷是一种潜力巨大的金融形式。可借鉴国际经验,统一规范,调整小额信贷机构的认定标准和方式,在提高项目型小额信贷可持续性的基础上,逐步将其转化为规范型小额信贷,以法律形式保证其合法性和规范性,并给予明确的政策支持,构造以基本信贷模式为基础的小额信贷体系。由此,我国小额信贷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寻求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可采取有国有商业银行以较低的利率发放贷款给小额信贷机构,然后小额信贷机构将其资金带给所需之人,这就解决了“只贷不存”缺乏资金来源的问题。另外一个可行之法就是在小额信贷公司发展初期向商业银行或者政策性银行申请转贷,按商业原则,无需贴息,这样也实现了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市场监管,选择好的小额信贷公司贷款,也实现了优胜劣汰。

2、优化和创新外部监督、管理体制

不断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探索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机制,实行有差别的合理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对于外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除了政府应当优化小额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以外,还应放宽地域准入限制,推进小额信贷发展,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建立退出机制,逐步规范小贷市场秩序。我国信贷资源很不平衡,因而,只有彻底放宽这种地域准入限制,允许有对小额信贷运营经验,有志于探索小额贷款运作之路的有一定规模的商业银行在全国设立专业性的小额信贷公司,以实现优化配置小额信贷资产。

3、提高自身信誉,加强信用建设,培养有用人才

行业协会是小贷行业的供给者之一,应该在小贷行业发展过程中发挥引领、创新、集成、协同作用。须通过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对全行业行为加强规范和自律,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培训和行业宣传,不断提升行业素质,营造正面的行业舆论氛围,引导全行业良性发展。

小额信贷机构则应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系统,无论在硬件设施还是人员培训方面使其适应市场和行业的需要。加快培养适应小额信贷发展的从业人员,使其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应当地的需求,选用具有技术优良、行业经验丰富和风险意识较高的管理人员和信贷人员。

4、完善内部管理体制

对于内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相关机构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第一、引入竞争机制,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培养适应行业发展的从业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整体专业素养。第二、着手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发挥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对客户信息的管理、利用效率。第三,建立健全用户信用评价体系,全面地掌握用户的信用记录,加强借款人的诚信建设,建立多名联保制度,分散风险。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小额信贷市场需求不断释放,国外成功经验得到引进创新,我国小额信贷正面临着新一轮的发展机遇期,而应对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将成为我国小额信贷前进路上的又一难关。尽管正确处理体制机制与成为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棘手问题,但经过各方积极探索,认真实践,我国小额信贷的前途将依然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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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的预防政策

对借款人的有关资格资质进行审查,是借款合同签订的前提,也是借贷行为必不可少的程序。审查的重要意义在于评估贷款风险的大小,近而决定贷款交易的成功与否。

一、审查风险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一)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 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

(二)没有尽职调查在实践中,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造成信贷风险。

(三)判断错误

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 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

二、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一)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二)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三)关于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户;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对外投资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借款人的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四)关于担保对于保证担保的,对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调查。

三、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为减轻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外,还要对企业的投资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和控制,包括:

(一)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二)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仇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三)对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企业的贷款要从严控制对其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要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的不明的转账行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并及时制止。

(四)贷款前要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人代表的关连企业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五)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六)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对那些通过或利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贷款。

(七)发放担保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进行认真调查。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四、贷款审查的建议

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风险判断建立在过去的审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过去曾按时还本付息就放松审查,或减少调查程序。

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定期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

信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现金、贵重礼品、购物券等;不得参加由借款人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不得向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对于贷款数额大,周期长,或者借款人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应当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判断,并就有关事宜提供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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