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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异地转移怎么办理【实用3篇】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异地医保转移的流程是怎样的,异地医保办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医保异地转移怎么办理,希望你们喜欢!

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流程

【承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

【办理事项】: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

【咨询电话】:12333

【参考依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相关业务】: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手续、社保转移手续、失业保险转移

转移内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余额。

转移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2、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

转移材料:

1、转出材料:

a、身份证;

b、社保卡。

2、转入材料:

a、身份证;

b、异地参保凭证;

c、《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区就业前,参保单位或人员携带到转出地办理终止医保参保手续;

2、转出地出具异地参保凭证,并办理转出手续;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单位参加医保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医疗保险转入;

4、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5、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参保人参保手续,以及完成个人账户金额划转;

6、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入手续。

【注意事项】:

1、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2、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表格下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医保异地转移办理手续

一、医疗保险转移所需资料:

一、接收地社保开具《接收函》,《接收函》上必须提供转移人身份证号码、转入地社保所在银行名称及转入地社保帐号;

二、本人须持《接收函》、社保手册、终止合同书到公司办理社保转移手续。转移手续办理时万家盛世人力资源公司会给转移人开具《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及《养老保险帐户明细》;

三、本人须持由公司开具的《养老保险转移清单》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及医保帐户结清手续。

二、转移程序:

一:参保人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参保人持缴费凭证、户口、身份证等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三: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一5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四: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后一5个工作日内,将清理申请人的参保缴费是否有欠费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终止申请人在当地的参保关系,向新参保地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五: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一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

农村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一)参保范围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

2.在渝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统称在渝高校大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

(二)参保时间

1.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20日。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时间为每年暑期开学之日起的60日内。

3.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4.超过以上缴费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次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全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

(三)参保方式

1.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选择同一档次参保,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负责组织。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的参保工作,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支持,由当地学校统一组织参保。

2.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由学校为单位负责组织。

3.新生儿参保。新生儿可独立参保。对错过参保缴费时间的,在其出生90日内,可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独立参保并完清全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和个人应缴费用)。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母亲当年已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母亲参保。

(四)缴费方式

1.城乡居民、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报由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2.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政府指定的单位,收取城乡居民次年度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并按规定缴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3.在渝高校收齐大学生个人缴费后,开具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并按规定缴入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政府补助

对参加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予以参保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居民医保资助对象的,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资助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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