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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公司法我们都会接触到,公司法中的经典案例分析有什么呢?看完百文网小编整理的公司法经典案例的分析后你就会明白了!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道司法考试中公司法关于诉讼制度经典案例,问题如下: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十五条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对于以上诉讼制度怎样列原告、被告?

【解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是股东,被告

就是被原告股东起诉曾对公司有不法侵害行为的控股股东及高层管理人员。这些人对公司及小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他们在经营及处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如有故意或过失致公司利益受损时,应向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22、34、75条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公司。第一百五十二的派生诉讼,原告是股东,被告可以是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第三人。

司考《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某市吉庆三路合建了一栋10 层的写字楼,双方签订了如下协议:“该写字楼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但以甲的名义办理登记,第1~5 层由甲使用,第6~10层由乙使用。任何一方不得将该楼抵押,否则该楼全部权益即转归另一方所有。” 该楼前面有一学校丁,为提升写字楼价值,甲、乙公司与丁学校达成如下协议:丁在10年内不得在学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甲、 乙公司一次性支付10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到登记部门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以甲公司的名义)。后甲、乙公司分别将该写字楼租给5 家公司作为办公场所,并签订了5 年的租赁合同。两年后,甲公司因资金困难,向丙银行贷款3000 万元,甲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该写字楼作为抵押物,甲丙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随后不久甲公司又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该房屋卖给何某(何某不知道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随后,何某领取了该房的产权证。何某准备将此楼房作为开办宾馆之用,要求5家公司一个月之内搬离。乙公司得知该情况后,将甲公司诉至法院。不久,甲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丙要求对该写字楼行使抵押权,但遭到何某的拒绝。而此时,丁学校招生规模持续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丁学校拟在校内建造一座15层的高楼。

问题:

1、丙对该写字楼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乙是否已经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为什么?

3、甲公司转让该写字楼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假如甲公司与何某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何某能否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为什么?

5、何某能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为什么?

6、何某是否有权禁止丁在校内建造一座15 层的高楼?为什么?

答案:

1、丙对该写字楼享有抵押权,该楼虽属于甲乙共有,但是是以甲的名义办理登记的,丙银行因信赖其为甲公司所有而与甲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即取得该楼的抵押权。

2、乙并未取得该楼的所有权,甲乙之间的协议属于其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乙不能因双方的内部协议而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但可以请求甲赔偿其损失。

3、甲公司转让该写字楼的行为须经丙银行同意或何某代为清偿贷款后才有效。《物权法》第191条第2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4、何某能取得该楼的所有权,该楼以甲公司名义登记,甲公司即有权处分该楼,何某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信赖其为甲公司所有,甲公司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楼卖给何某后,何某即善意取得该楼的所有权。

5、何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9 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有权。地役权起作用。因为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何某继承了甲公司的权利。

二、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按1:1:1 的比例共有一套价值60 万元的三层楼房,登记在甲的名下。底层房屋中的通道与老王签订了为期10 年的地役权合同,老王每年给付三人3 万元使用费,办理了登记手续。经三人同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丁使用,书面合同约定租期四年。不久,甲向戊借款10 万元,未经乙丙同意偷偷的以该房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甲不能还钱,戊欲行使抵押权卖掉该房屋以清偿债务。老李愿意以90 万的价格购买房屋,丁愿意以80万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乙愿意以70 万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乙丙不同意卖掉该房屋,遂生纠纷,戊向法院起诉。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依据《物权法》106 条的规定,戊善意取得抵押权。

2、依据《物权法》190 条的规定,丁的租赁合同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如果甲欲转让其在房屋中的份额以还债,丙丁都购买,同等条件下丙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丁。老王没有优先购买权。

4、若甲主张将该房屋卖掉,丙同意,乙反对,由于三分之二的份额同意卖掉该房屋,可以将房屋卖给老李。同等条件下乙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丁。老王没有优先购买权。由于老李出价高,就将房屋卖给老李,办理了产权登记。

5、变卖该房屋的价款戊有优先受偿权,剩余价款归甲乙丙三人所有。乙丙有权要求甲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戊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能对抗丁的租赁关系和老王的地役权。

7、在诉讼中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案是专属管辖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诉讼的原告是戊,被告是甲。乙丙是第三人。

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九大新变化

1、劳动合同期满须付补偿金

案例叶某是某汽车公司的司机,在单位连续工作11年,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是五年,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是三年,此后一年一签。第11个年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被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此时叶某的月薪已有3000多元。当时,叶某想“终止就终止吧,按工作一年补一个月经济补偿金计算,也可以领到4万多元了”。没想到单位却告知终止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叶某不服也不相信,遂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但被驳回,上诉到法院也被驳回。

点评:像叶某这种情形,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叶某续订劳动合同,属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制度推行了10多年,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已根深蒂固,很多劳动者也知道并无奈接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转变观念了。

2、签约两次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案例张某是深圳市户籍员工,在一酒店工作了18年,从保安员一直做到保安部经理。月薪也涨到了6000多元。张某文化程度不高,老婆又失业,因而很珍惜这份工作,平时也勤勤恳恳。没想到,酒店换了总经理后,张某等一批老员工被终止了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张某要求按《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企业签订长期合同,被单位拒绝。张某申请仲裁,也未获支持。

点评:按原来《劳动法》的规定,具备三个要件,劳动者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三是劳动者提出。像张某的情况,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同意续延”,且张某是劳动合同期满,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情形。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张某的情形就不一样了,只要张某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张某要求订立固定期限除外,酒店就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无须酒店“同意续延”。

3、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

案例小杨来自五华农村,在家时学了点木工手艺,到深圳后在一家装饰公司做木工,每月先领取500元作为生活费,工作半年后,因装饰公司拖欠工资,小杨提出辞职,装饰公司按照每天60元标准给小杨结

算工资,并说这是当初的口头约定。小杨则说当初约定每天80元,双方各执一词。小杨无奈,只好提起仲裁,由于双方均无法举证自己的说法。仲裁机构按装饰行业木工每天一般80元的标准支持了小杨的诉求,并以此作基数计发了加班工资。装饰公司大叫冤枉,认为仲裁员“过于自由裁量”,没有法律依据。

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仲裁机构上述这种符合法理的裁决方式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从我市用工管理情况看,建筑行业和私营企业口头约定工资的情况最为普遍,发生劳动争议也多。如果《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仍然这样约定工资,就要付出违法成本了。当然,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口头约定的工资高于行业标准,也要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不然,若发生劳动争议,也会存在不能获得法律支持的风险。

4、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付双倍工资

案例小李大学毕业后,通过熟人在深圳一家计算机公司找到一份专业对口的工作,每月薪资有近3000元。小李很满意,所以当用人单位提出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期时,小李毫不犹疑就签了。三年期满后,用人单位没与小李续签合同,但继续留用小李。当时小李没在意,他听别人说,这等于按原条件又签了一个三年的劳动合同。相安无事一年后,企业效益开始下滑。突然有一天,人事部通知他终止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小李疑惑不解:这不是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怎么没有经济补偿金?

点评:《劳动合同法》堵住了这个漏洞。《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一年一签或只签过一次就不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招数就不好使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像小李这种情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但能要求经济补偿金,还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过去用人单位用工不订劳动合同,如被查出,只须接受行政处罚,无须向劳动者额外赔偿。《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解决了《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足。

5、一年不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雇用

案例甲劳动者入职A公司,A公司没与甲劳动者在其入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后仍然没与甲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就可以认为甲劳动者已与A公司订立了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后,A公司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就无法辞退甲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

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规定对一些用工管理不规范、疏于管理或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仲裁风险的用人单位是实实在在的硬约束。《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此类用人单位人事部门须注意规范管理,不然将面临被提起仲裁、诉讼的法律风险

6、竞业限制人员只限于高端劳动者

案例小陈是会计专业的大专生,毕业后在一家药品公司财务部任出纳。由于这家公司有些产品的配方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高管和接触配方的技术人员均与公司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签订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令小陈啼笑皆非的是,她这个记记账、发发钱的出纳,竟然有幸也在签订竞业限制人员之列,被约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年内不得到同类业务的企业工作。两年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没与小陈续签劳动合同。巧合的是,小陈真的到了另一家有同类业务性质的药品公司做出纳。三个月后,被原用人单位发现。原用人单位要求小陈支付违约金并不得在现公司工作。这使小陈感到了很大的压力。

点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只有高端劳动者,才有“资格”成为竞业限制人员。像小陈的情况,就不是竞业限制人员。今后,若用人单位再超范围随意约定,则这种约定就属无效。

7、主动辞职可获得补偿金

案例王某是一家合资企业的劳资干部,在公司已工作了七个年头,月薪5000多元。因老家的耕地要被征用与村干部产生纠纷,父母让其回家帮助处理。这是王家的大事,不是三天两天就可以解决。王某决定辞职,但作为从事劳动工作的干部,王某很清楚如果自动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金,不要经济补偿金又觉得可惜了七个年头的工作,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王某找出企业没有为其按工资总额足额缴交社会保险的情况,以企业存在过错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企业同意王某辞职但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结果让企业补交差额部分的保险金,但没有支持王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王某随后递交法院的起诉也被驳回。

点评:如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王某就可以获得法律支持取得经济补偿金。今后,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欺诈的手段、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这些规定加大了保护劳动者的力度。

8、经济性裁员增加新规定

案例王某等20名职工与某商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该商场以经营亏损为由,辞退王某等人。王某等人遂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多次深入调查取证,查明该商场不具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条件,又违反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程序,在此前提下,单方解除王某等2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并责令该商场限期改正。

点评:相对《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转产、重大

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规定。这是考虑到上述因素都会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数量的需求发生变化,因而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但用人单位在行使经济性裁员的权利时,不要忘记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的程序。不然,经济性裁员不但无效,也容易引发群体性的劳动争议事件,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9、试用期不能成为低薪期

案例学软件工程专业的马某在人才市场应聘到一家软件开发公司工作,该公司与其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表示,由于是技术工种,所以试用期要3个月,月薪1300元,试用期满后月薪与同岗位人员一样2800元。试用期满前一天,公司人事部通知其还要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再考察考察,马某虽然不乐意,但为了眼看就要到手的2800元月薪,马某同意了。延长试用期满前三天,公司人事部通知说马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再录用。马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与其差不多同时进公司的其他人员也遭遇了同样的命运。一打听,原来是公司接了一个四个月就要交货的软件开发项目。

点评: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试用期限作了明确和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按新规定,马某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期,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另外,《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也做出新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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