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文网 > 语文 > 国学知识 > 哲学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文(精选三篇)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借助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和人的关系重新颠倒了过来,指出国家职能是人的社会特质的活动和存在方式。以下是百文网小编分享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文,欢迎阅读!

下一页分享更优秀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文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文篇2

摘要: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借助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和人的关系重新颠倒了过来,指出国家职能是人的社会特质的活动和存在方式。他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并抓住人和人的社会关系,不仅在自然观上,而且在社会观上实现对黑格尔的颠倒,从而在对人的理解上实现了对费尔巴哈的超越。

关键词:人;人的本质;市民社会;国家

中图分类号:B51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10-0056-02

一、人的问题的提出

1842年,是马克思思想发展史上第一次发生重大转变的一年。这一年,复杂的政治斗争和激烈的思想批判,使他开始抛弃唯心主义而转向唯物主义。这一转折,使马克思冲出了自我意识哲学的范围来考察人的问题,不再把人看作自我意识,而看作感性的、现实的人。

马克思在一八五九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到了《批判》的撰写背景:“一八四二至一八四三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 [1](P31-32)正是那些关于林木盗窃和地产分析、摩塞尔农民问题以及关于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的辩论的难事,促使马克思从“天上”(纯理论批判)回到了“地上”(实际社会关系和物质利益关系),并由此开始了创立自己新哲学的探索历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是这种探索的第一个重大成果。

二、批判黑格尔的过程中体现出的人的思想

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同时也是马克思严肃的自我批判。在黑格尔看来,现实的理念即绝对观念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抱着一定的目的进行活动的。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家庭、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理念在运动过程中从自身把家庭、市民社会分离出来。因此对黑格尔来说,重要的不是在国家中寻找人的活动,而是“在国家中寻找逻辑概念的历史的再现”。马克思在评述黑格尔的观点时说:“国家制度是合乎理性的,只要它的各个环节都能消融在抽象逻辑的环节中。国家区分和规定自己的活动不能根据自己特有的本性,而应根据概念的本性,这种概念是抽象思想所固有的被神秘化了的动力。因此,国家制度的理性是抽象的逻辑,而不是国家的概念。我们得到的不是国家制度的概念,而是概念的制度;不是思想适应于国家的本性,而是国家适应于现成的思想。”[2](P267)

黑格尔也讲到人与人的活动,但它被看成是从属于理念活动的。黑格尔不是从现实的人引伸出国家,而是从国家引伸出现实的人;不是把国家看成是人的最高现实,而是把君主看成是“国家的最高现实”。马克思指出:“黑格尔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想给抽象的实体、理念写传记,于是人的活动等等在他那里就一定变成其他某种东西的活动和结果,其次是因为黑格尔想使人的本质作为某种想象中的单一性来单独活动,而不是使人在其现实的人的存在中活动”[2](P272),因此全部确实的经验的存在,都被思辨地转化为理念的各个环节。

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把“真实的相互关系弄颠倒了。”在他那里,“应当成为出发点的东西变成了神秘的结果,而应当成为合理的结果的东西却成了神秘的出发点。”[2](P294)本来,家庭和市民社会产生了国家,它们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从现实的理念产生的。它们结合成国家,不是它们自己的生存过程的结果;相反地,是理念在自己的生存过程中从自身中把它们分离出来。”[2](P251-252)他反对黑格尔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看成“理念的各种规定”,而是强调它们是“人的存在”的各种社会形式,“人的本质的实现”、“人的本质的客体化”。所以同黑格尔把理念视为国家的内在奥秘相反,马克思提出“人永远是这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 [2](P293)的论断。

在马克思对黑格尔所肯定的专职国家何时会异化的批判中,他这样写道:“人就是人的关系、就是国家社会,国家、社会产生了等级即颠倒的世界观,因为它的本身就是颠倒的世界”。[2](P451)这里最重要的是人“自己在本质上的二重化”。[2](P340)在现实中就是表现为人“在政治等级变成了社会等级,在他们的政治世界的天国是平等的,而人世的存在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却不平等”。[2](P344)“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生活――天国的生活与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低为工具,成为外力随意摆布的玩物”。[2](P428)这是一种新的异化,这种异化“使人脱离自己的普遍本质,把人变成直接受本身的规定性所摆布的动物”。[2](P346)在专制制度里,人不能成为人本身,人是动物,“中世纪是人类史上的动物时期,是人类动物学”。[2](P346)而在今天这个社会中,“我们的时代即文明时代,却犯了一个相反的错误。它使人的实物本质,即某种仅仅是外在的,物质的东西脱离了人,它不认为人的内容是人的真正现实”。[2](P346)如果说在中世纪,是来自自然的限定,人被自然剥夺了主体地位,在这时人的非主体化则是一种人造的非人力量支配的!这里马克思首次发现了这种人被人自己创造出来的物的支配和奴役!

三、在人的理解上对费尔巴哈的超越

对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观点从怀疑、动摇发展到批判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在思想转折的初期对人的问题的看法。在思想上对这个过程发生巨大影响的,是费尔巴哈与思辨哲学相对立的、要求研究现实的人的唯物主义。从《黑格尔哲学批判》到《____的本质》,费尔巴哈已经用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揭露了宗教的本质和起源,说明了不是上帝创造了人而是人把自己的本质异化为上帝。这一颠倒从根本上对黑格尔的思辨唯心主义构成威胁,它所带来的启发和解放作用,对于正在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从自由主义转向激进民主主义的马克思来说,是不言而喻的,这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也可以明显反映出来。

费尔巴哈把被唯心主义颠倒了的宗教和人的关系重新颠倒了过来――不是上帝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上帝: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异化;而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完成了另外一个颠倒: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和人的关系重新颠倒了过来――国家不是人的存在的基础,“国家的职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的方式。” [2](P270)就是说“国家”是“人的本质的异化”。

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时指出,人有社会特质,有私人特质,国家职能是人的社会特质的活动和存在方式。但人的社会特质又区别于费尔巴哈所说的自然本质。“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和个人有联系的(国家只有通过个人才能发生作用),但不是和肉体的个人发生联系,而是和国家的个人发生联系,它们是和个人的国家特质发生联系的。”黑格尔“忘记了特殊的个体性是人的个体性,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人的职能;他忘记了‘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而国家的只能等等只不过是人的社会特质的存在和活动的方式。”[2](P270)

“人的社会特质”是什么呢?马克思说:“抽象的人只是作为法人即社会团体、家庭等才把自己的人格提高到真正存在的水平。”[2](P292)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等就是人的存在的社会形式,是人的本质的实现,也就是“现实的人的存在”。“在考察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等时把人的存在的这些社会形式看做人的本质的实现,看做人的本质的客体化,那末家庭等等就是主体内部所固有的质。人永远是这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但是这些组织也表现为人的现实普遍性,因而也就是一切人所共有的。”[2](P273)

马克思在借助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基础上,勇敢地闯入了费尔巴哈不敢涉足的社会历史领域实现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颠倒。他抓住了人和人的社会关系,从费尔巴哈在黑格尔体系中打开的缺口继续深入,要求不仅在自然观,而且在社会观上实现对黑格尔的颠倒。他并没有像费尔巴哈那样满足于固守自然观上的唯物主义这块地盘,这就使他虽然借助了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但在对人的理解上却超越了费尔巴哈。

不仅如此,马克思还把人的本质和社会历史发展联系了起来,如马克思认为:“被剥夺了一切财产的人们和直接劳动即具体劳动的等级,与其说是市民社会中的一个等级,还不如说是市民社会各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2](P345)这就接近于关于无产阶级的阶级地位的思想。马克思后来指出,人的解放“它是一个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恢复才能恢复自己。这个社会解体的结果,作为一个特殊等级来说,就是无产阶级。”[2](P466)这实际上也意味着马克思开始接受共产主义思想,虽然这还不是科学社会主义。

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是和黑格尔的观点正相反对的。但这种对历史唯心主义观点的颠倒,并没有直接达到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这时还不能科学地揭示市民社会的基础,他相对于政治国家而提出的“物质国家”的概念,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马克思还没有看出“市民社会”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最根本的是物质的生产关系;家庭形式也是随着生产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改变的。因此,他虽然把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些社会形式看作人的本质的表现,但他还没有科学地揭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实质。这既是他深受费尔巴哈影响的结果,也是他还不能从根本上超越费尔巴哈的原因。所以,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只是对黑格尔用国家解释市民社会的唯心主义观点的批判,这一批判还是按照费尔巴哈的方式,用人的本质去说明国家,马克思当时对人的本质的理解还是比较抽象的。要从这一批判达到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还要经过一个艰巨的深化过程。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文篇3

黑格尔法哲学述评

摘要黑格尔法哲学是建立在他创造的“绝对精神(理念)”哲学理论基础上的。由此出发,法就表现为人理性的自由意志,人类社会从抽象法、道德再到伦理,就表现为自由意志的发展。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分别是自由意志在不同阶段上的体现。由此构成了他的法哲学体系。他继承了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受到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的影响,而从哲学角度提出的独特的法律思想,对后世的法学影响深远,极大地丰富了世界法学的宝库。

关键词黑格尔 法哲学体系 绝对精神

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为0901013)。

作者简介:王晓峰,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01-02

一、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基础

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渊源来自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思想,但黑格尔更多的是从康德那里间接继承来的,他批判的继承了康德的哲学理论,建立了最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将德国古典唯心主义推到了顶峰。在法学方面批判的继承了康德关于法的本质是自由的思想,也从人的意志本性角度来阐发这一思想。

康德法哲学体系是他整个哲学体系的逻辑环节和有机构成,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要理解他的法哲学就必须了解其哲学体系的演进脉络和主要结构。

他杜撰了一个至高无上的精神实体“绝对精神(理念)”,这是他哲学的核心。他把绝对精神看作是自然世界、精神世界和一切社会现象的基础。认为绝对精神是第一性的和永恒的,其他事物都是从中派生出来的,都是对绝对精神发展过程的表现和结果。这就是客观唯心主义。他的哲学体系就是绝对精神的辩证发展过程。他认为这一过程经历了逻辑、自然和精神三个阶段。在逻辑阶段,绝对精神处于自在自卫的状态,他只是以纯粹概念的形式存在,因而其发展表现为一系列的纯粹概念的逻辑推理;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概念推理之后,绝对精神外化为自然界的诸种事物,因而进入自然阶段在这个阶段绝对精神通过物理运动、化学运动和有机运动,从低级向高级不断的发展,最后出现了生命有机体,出现了人;人是有意识的,因此绝对精神又进入到发展的精神阶段,既开始了又回到自身的过程。这一阶段又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小阶段。在第一个小阶段,绝对精神还只是表现为个人的各种意识,如灵魂、意识和心灵;在第二个小阶段表现为社会精神、或客观精神,它是个人精神中普遍的东西,个人行为中规律性的东西,因而也就是能使所有人都自由的东西。其中又分为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正是在这里黑格尔展开它的法哲学体系的全部内容的。在第三小阶段,绝对精神经过艺术、宗教和哲学三种形式,最后到达它自身。但不是简单的回复,而是充分展现了自身、认识了自身,是在更高阶段的回复。

二、法哲学与法的概念

(一)法哲学与法

从以上的哲学体系的演进来看,我们知道了他认为全部宇宙的运动都是绝对观念的自我运动。一切事物都是绝对观念的特定部分即该事物的概念的外化、现实化或定在(事物外部表现形式)的产物,是他的概念和这个概念的定在之间的统一体。这个统一体就叫做理念。他进一步讲,科学不是感性的东西,应当全面把握事物即理念。理性就是对理念的认识。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研究客观精神运动的科学。法以它所体现的客观精神为概念,以这种概念的外在或定在为现实,以二者的统一为理念。具体说法哲学就是以法的理念为对象的科学,是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

因此,法按其本质是精神之物,它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应该是人的意志。意志又是自由的,人人都有随自由而来的权利。所以自由就是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实现。

但人的意志,有两种,一种是真正的意志或理性意志,另一种就是任性,或称为“感性意志、外在意志、经验意志”,只有经过理性思维和达到自由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所以法就是这种合乎规律的具体自由的体现。

(二)法哲学体系

所以统帅一切的“绝对理性”在客观精神阶段必然表现为自由意志,人类社会由抽象法到道德再到伦理,就表现为自由意志的发展。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分别是自由意志在不同阶段上的体现。由此构成了他的法哲学体系:

1.抽象法(所有权、契约、不法)

这是自由意志的最初阶段,表现为单个人的意志,它是指人人普遍的、一般的、自在的具有的意志、自由、权利和人格。所以它是抽象的、形式的。也就是说人人都能意识到自己是主体性的人格,而还没有任何其他现实的、具体的权利。因此它只能以禁令为基础,就是说,你不能否定他人的人格,要承认别人具有与自己相同的人格。其表现在3个环节上。

由于人的自由活动是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财产的,所以这种法的定在或领域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对物的占有或所有权。而财物不仅可以占有而且可以转移和交换,这就产生了第二个环节――契约。又由于在实际上存在对所有权和契约的不尊重和侵犯,由此产生了第三个环节――不法。他还进一步把不法分为无犯意的不法、欺诈(以法的名义从事不法活动)和犯罪(公然与法对抗,即严重的违法)三种。由不法又引出刑罚。他认为不法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对不法的否定,从而是否定的否定,即法的恢复。刑罚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因为法只有通过对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才能真正显示其存在,也才能显示法的正义性。

到此,黑格尔完成了他在抽象阶段的推演:由法到犯罪,由犯罪到刑罚,正义在更高层次上得以伸张和回复。于是,自由意志由抽象法过渡到道德阶段。

2.道德

道德是通过在意志发展过程中对抽象法的扬弃而成的真理,亦即法的一个较高的阶段。道德是存在于人内心的法、主观意志的法,是自由意志在内心中的实现。在道德领域,意志表现为“自为的无限性”,意志在能动的、积极的作用于自己,意志在向着自身的内部实现,使主体自己评价自己的意志是否符合意志本身(客观意志)的规定性或概念。这个模式是:道德的概念――单一意志(主观的法)――普遍意志即道德的现实。只有在道德领域中,才真正表现出单一人格的能动性,表现出人格能够进行自我评价,从而才能使人格成为主体。

道德包括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故意和责任;第二个环节是意图和福利;第三个阶段,道德不再是一种手段,自身就是目的,他所追求的不是眼前的福利,而是善。善是衡量抽象法和道德的绝对尺度,是彻底实现了的自由和人类世界的最终目的。

3.伦理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知道抽象法是绝对的意志;而道德仅仅具有主观性,是主观法,所以二者都缺乏现实性。而主客观的统一则产生了一种更高级的法――伦理。伦理就是自由意志即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的存在着的善的统一,是法和道德的现实基础。

他认为伦理的发展环节有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他们分别是伦理精神从低到高自我认识、自我实现过程的三个阶段。

(1)家庭。其中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的发展过程也有三个环节,第一个是婚姻,这是家庭的基础,它是以爱为内容的伦理关系;第二个是家庭财富,家庭是一个人格,财富就是家庭的人格的定在,只有在财产中,家庭才有外部的实在性。第三个是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家庭的生命是有时间性的,父母的死亡,特别是子女长大成为独立的人格者,家庭的使命完成,进而过渡到市民社会。

(2)市民社会。它是现代及资本主义的产物,是为每个人满足自己的需要和由这些需要的整体所构成的混合体,也就是任性和普遍性的混合体。这是个个人主义的世界,在其中每个人都是以个人的面目出现,他们带着自己的目的投身于社会之中,别人对自己来说都只是手段,但又离不开这个社会,所以又依赖普遍性、受普遍性的控制。(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在相互制约中建立起一切方面的相互依赖的制度)。

(3)国家。黑格尔认为,国家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高环节,是伦理(客观)精神达到了自我满足。

首先,它是伦理观念的现实,是伦理精神的完成。伦理精神在国家中才客观的和现实的成为一个有机体。他是借助最高组织和权力的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是对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扬弃。

其次,它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是独立的、永恒的,是最高的和最后的目的。国际的基础不是契约的,因为契约是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意表达同一为基础的。

再次,国家是维护自由的最高权利,而充当一名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义务;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最后,国家是现实的神,是神在地上的行进,人们必须崇敬国家。

他对国家的极度推崇,对国家的极度神秘化,最终回到国家主义,国家崇拜,忘掉了国家的现实基础,也为某些人用所谓国家利益来压制市民社会的发展制造了唯心主义的论据。

三、对其法哲学理论的评价

他是从哲学角度提出了独特的法律思想,是近代古典自然法学的继承者,他还受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如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自由、平等及宪政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反对专制主义,但是只主张局部的改良,而不涉及整个制度。他们对法的精深的理论分析,极大地丰富了世界法学的宝库。

(一)特点总结

第一,把法学同哲学、伦理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宣扬国家和法是抽象的自由意志或道德观念、伦理理性的体现和实现。强调国家和法的理性主义性质。

第二,推崇君主立宪政体。黑格尔是君主立宪制的狂热推崇者。在保留君主的同时,实行法治,是公众权力不再具有私人性质而体现出普遍意志,认为其是最高最完善的政体。但强调法治建立的重要性,实现依法治国的思想,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黑格尔认为战争可以使得一个民族保持活力,强调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的观念都埋下了一些危险的种子。这可能与他的御用官方哲学家的身份有关,必须为德国的统一扩张提供理论根据。其中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种族主义被后来的黑格尔主义者继承和修改后,为法西斯主义提供了理论依据,为他们所利用。

第四,对于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法,提出了尊重国家独立和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遵守国际条约和惯例等原则,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石。特别是强调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对今天处理国际事务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后,他系统地阐述哲学的方法即辩证的历史的方法,不仅体现了他个人独特的思想贡献,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对法学发展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哲学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中诞生,由此引起了人类历史进程的巨大变化。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复兴康德、黑格尔思想为特点的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兴起,他们强调用社会理想或国家主义代替古典哲理法学派的个人自由,并引进了社会学的研究,被庞德等法学家称为社会治理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批判了康德哲学中的唯物主义成分,否认自在之物的存在,宣扬法的理想之类的东西决定着社会的发展,主张法是来自人的自觉意识的应当的规范或争议的规范,纯属独立的东西。一战后,让位于新黑格尔主义,他们从主观唯心主义批判了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抛弃了辩证法中的合理内核及发展的观念,变成了主观的辩证法。他们强调民族、国家是永恒的整体,鼓吹个人要完全服从国家,并为国家牺牲一切的国家至上论、元首至上论,为法西斯所利用,客观上起到了为法西斯主义辩护的作用,二战后新黑格尔主义法学销声匿迹。


看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文”的人还看了:

相关热搜

相关文章

【哲学】热点

【哲学】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