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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医疗事故已经是很常见了,所以大多数的医院都会想要制定医疗质量安全制度。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
1.应完善医疗安全责任制,使各科室(部门)和各级医务人员做到层层对医疗安全负责。
2.责任制应达到有责任目标、有实现目标的保障措施、有检查考核办法、有奖惩激励制度等要求。
二、医疗安全教育。
1.目的
目的旨在使医务人员在思想认识上、职业道德上、应变能力上和保证医疗安全的心理状态及技能上,排除各种主观障碍。
2.医疗安全意识教育:
(1)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意识;
(2)增强医疗安全责任感,增强医疗安全管理的法律意识;
(3)克服自身及周围有关方面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医德与医疗安全相关教育:包括医德理念与医疗安全、医德规范与医疗安全和医患关系与医疗安全等相关性的认识。
4.质量管理知识与医疗安全相关教育:
(1)医疗安全教育是质量教育的重要内容;
(2)为保障医疗安全又需要掌握相关的质量管理知识,主要是医疗服务质量安全质量特性的内涵与外延知识、标准化管理知识和医疗缺陷管理知识等。
5.医疗技术与医疗安全相关教育:
应紧密结合继续医学教育,将医疗安全教育贯穿于医学技术教育之中。
三、医疗缺陷检控与安全把关。
1.医疗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随机性特点。因此,必须时时处处进行缺陷检控,加强医疗安全把关,以防患于未然。
2.一般地说,医疗不安全事件均潜藏在日常的医疗缺陷之中,因此。强化日常医疗缺陷管理,既是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卡紧医疗不安全事件源头的重要对策。在此基础上,还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卫生技术人员自下而上和各级行政组织自上而下对重大高难度或新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把关的制度。四、重点病人医疗管理。
传统的医疗安全管理的主要对策是强调重点病人医疗管理。此对策是行之有效的,在全面系统的医疗安全管理中,仍需重视采用。
五、重点科室(专业)及重点工作岗位和控制对象的医疗安全“包保机制”。
医疗安全管理突出重点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建立重点科室(专业)及重点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包保机制”。重点科室即通过科室安全评估发现医疗安全系数特低的科室(专业)、重点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对他们采取特别防范措施的有效办法,就是指定各级领导和技术骨干实行一对一的指导、帮助和监督治理。
六、不安全因素检查消除措施。
通过每年一度的医疗安全大检查,以科室为单位评价不安全因素存在的程度,并对明显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切实有效的治理消除措施。
七、医疗不安全事件易发境况的安全防范部署。
医疗不安全事件易发境况是指夜班、节假日及其他容易发生医疗不安全事件的环境和情况。每有这种情况均应进行医疗安全防范的特别部署。
为了确保水利设施建设质量达标,有效安全长期使用,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百文网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某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实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负责人、驻工地代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科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重庆市开县满月乡马营村新农湾集中供水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通过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单位工程,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 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审核批准设代机构、监理部、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变更。
第十二条 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三条 单元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才能申请验收评定,否则监理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单元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签署结论,不能事后补签。
第十六条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未达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应按规定进行重新验收评定。
第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九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二十条 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整改落实,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认真抓好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制订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做好相关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资料准确、及时、完整。
为了加强医院近效期药品的管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和杜绝将过期药品销售给购货单位,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百文网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药品近效期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要求,加强公司经营药品的质量管理,杜绝过期失效药品的流通,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近效期药品是指有效期在半年内的药品。
二、采购部组织药品时,应根据市场变化需求,勤进快销,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三、购进有效期在三个月内的药品,验收员应拒收,并填制(拒收单)。如果是客户急需的药品应入库。
四、药品应按批号堆码,并在库内设置近效期药品一览表,有效期在三个月内的药品应挂牌,以便随时掌握近效期药品的变化情况。
五、严格执行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凡近效期药品,保管员应每月填写《近效期药品报表》,及时报送经理、采购部、销售部、质量管理部。
六、销售部应及时对库存近效期药品进行销售,避免过期失效而造成损失。
七、已失效或距失效不足一销售单元用药期,经质量管理部确认后,保管员将其移入不合格品库,按不合格药品管理。
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加强对酒类商品批发的管理,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百文网小编为你带来了酒类批发经营管理制度范本,一起来看看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批发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批发经营者。
2 规范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是用于本标准。
GB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10343 食用酒精
GB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17204 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eqvOIV:199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酒类商品 alcohol commodities
作为商品流通的饮料酒,其他含酒精音频和食用酒精。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蒸馏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等)、配制酒(露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
3.2
酒类商品批发 alcohol commodities wholesale
以向再销售者转售酒类商品为目的的交易活动方式。
加强并保证门诊药房的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药品规范管理制度。百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门诊药房管理制度,希望你喜欢。
1.药房所储存药品,均由负责人根据日常诊疗药品消耗,预算计划,定期请领或采购,减少积压,避免浪费,只能按处方配方,不得私自更改处方,不得私自取用。
2.药柜、药物种类,根据需要配置,并固定基数,定期补充。药品增加品种经药事会议讨论决定。
3.定期清点、检查,核对药品、种类、数量是否相符,有无过期、变质现象及特殊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范。
5.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加锁专人保管,每日清点。
4.配方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制度。(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量用法;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5拆零调配的药品,务必保留原包装至该批次药品使用完,不同规格、形状、颜色有不同效期的药品不得混装。液体制剂,补充时,应坚持临用现配的原则。
6.药品放置位置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动,各种药品和用具,用完后立即放回原处。
7.室内药品做到排列有序、整齐划一、标签清楚、分类放置,保持室内清洁,非本站人员禁止入内,注意四防:防被盗、防遗失、防过期、防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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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药品的安全监管,防止药品损坏,加强报损管理,药房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百文网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药品报损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药品销售退货及报损管理,保证销售药品的质量,实现药品销售的追溯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药品销售退回及报损。
销售退回药品:我公司销售的,不影响二次销售的,下游客户需要退货的药品。
报损药品:我公司开票销售的破损、过有效期等不可二次销售的,下游客户需要冲红发票的药品。
3、相关人员
采配部人员及业务人员
业务人员:OTC一、二部、商务部、招商部、医院配送部、宁夏商务部销售人员。
业务部经理:以上部门经理。
4、文件内容
4.1.1业务人员负责《销后退回申请单》、《已销药品退货通知单》的填写、下游写明退货原因的《退货证明》、《退货单》、下游客户自行报损原因的《报损证明》的提供。对实货与证明材料的相符性负责。
4.1.2质管员负责《销后退回申请单》、《已销药品退货通知单》、《退货证明》、《退货单》、《报损证明》的审核、存档。
4.1.3开票员负责退货药品的核实及《销售退货单》打印。
4.1.4业务人员或随车配送员负责退回药品的取回。
4.1.5库管员负责退回药品的储存。
4.1.6财务部会计负责红冲发票开具工作。
4.2时限要求
4.2.1业务人员:实货的取回时间与《退货证明》和或《退货单》递交时间相差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4.2.2质管员:业务人员将相关资料提供齐全的,退货手续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4.3销售退回
4.3.1.09帐套退回
4.3.1.1业务人员跟开票员确认核实退货药品批次、数量后向业务部门经理申请同意,报采配部经理,进行退货。
4.3.1.2业务人员需提供下游写明退货数量、批号、名称的《退货单》,另业务人员对退货实物与《退货单》的相符性负责。
4.3.1.3开票员根据下游《退货单》开具《销售退货单》,采配部经理核实无误后进行过账。
4.3.1.4开票员将业务人员提供《退货单》的时间在《退货流转时间表》上登记,业务人员确认。
4.3.1.5实货由业务人员或随车配送员取回。
4.3.1.6实货由库管凭借《销售退货单》核对无误后收货,入库;收货后库管在《退货流转时间表》上签字。
4.3.2.10帐套退回
4.3.2.1业务人员和开票员确认核实退货药品,向业务部门经理申请同意后,开始办理退货手续。
4.3.2.2业务人员向质管员提供下游写明退货原因的《退货证明》和或《退货单》,业务人员对退货实物与《退货证明》和或《退货单》的相符性负责。完成审核后,领取《销后退回申请单》、《已销药品退货通知单》。
4.3.2.3业务人员在开票员处核实填写《销后退回申请单》及《已销药品退货通知单》的基础信息,其余信息在质管员指导下完成。质管员负责《销后退回申请单》及《已销药品退货通知单》的后续签字工作。
4.3.2.4开票员凭借《已销药品退货通知单》、退货凭证开具《销售退货单》。开票员将业务人员提供《已销药品退货通知单》、退货凭证的时间在《退货流转时间表》上登记,业务人员确认。
4.3.2.5财务会计凭借《销售退货单》、退货凭证开具冲红发票。
4.3.2.6实货由业务人员或随车配送员取回。
4.3.2.7实货由库管凭借《销售退货单》核对无误后收货,入库;收货后库管在《退货流转时间表》上签字。
4.3.3销售报损
4.3.3.1业务人员和开票员确认核实退货药品,向业务部门经理申请同意后,开始办理报损手续。
4.3.3.2业务人员向质管员提供写明下游客户自行报损原因的《报损证明》,由质管员完成审核。
4.3.3.3开票员凭借质管员审核后的《报损证明》开具《销售退货单》及《报损单》。
4.3.3.4财务会计凭借《报损单》、《报损证明》开具冲红发票。
4.4外围及特殊情况
4.4.1业务人员以照片形式提供对应的《退货证明》、《退货单》、《报损证明》用以办理相关手续,证明材料原件于次月月会前带回公司递交质管员。
4.5处罚条款
4.5.1退货实物与《退货单》的不相符的,业务员乐捐10元/单,并重新提供与实货相符的《退货证明》和或《退货单》。
4.5.2实货的取回时间与《退货证明》和或《退货单》递交时间相差超过五个工作日的,业务员乐捐10元/天,如遇特殊情况的在备注栏由部门经理签字的不予乐捐。
4.5.3外围及特殊情况未按时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业务员乐捐10元/天(自当月月会开始至递交原件为止)。
4.5.4由于质管员拖延造成退货手续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的,质管员乐捐10元/天。
5、《销后退回申请单》、《已销药品退货通知单》、及《退货流转时间表》作为附件
6、本制度自签发日期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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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毒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合理,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百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毒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篇,希望你喜欢。
为保证临床用药及社会治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结合我院情况特别制定《麻醉药品管理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我院麻醉药品可用于住院患者及门诊患者使用。
二、 购进途径:
1、麻醉药品购入由专人负责,按照“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的购用限量标准,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进。
2、在进购麻醉药品时要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
3、禁止私自或从非制定麻醉经营单位进购麻醉药品。
4、购进麻醉药品专册登记。进购前须经主管院长签字批准,购进后须经主管院长验收签字,交由专人专柜保管。
三、 保管措施:
1、麻醉药品保存在药库的专用保险柜中,双锁防盗。
2、麻醉药品专人负责,建立专用帐目。认真记录麻醉药品购进、使用情况。
3、发放时,严格按照处方内容填写麻醉药品使用登记簿。并妥善保管麻醉处方至少三年。
4、定期由主管院长检查麻醉药品保管
第一文库网、使用情况。核对后记录在册。
四、 使用方法:
1、拥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务工作者必须拥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后能够正确使用麻醉药品。
2、拥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必须在药房、麻醉药品专管员处留签字字样,以备药剂人员发药时查对。
3、使用麻醉药品必须用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开出,并注明诊断和签字开方医生姓名,字迹清楚,药品不能缩写和简写。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
4、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只限一次用量,片剂、配剂、糖浆剂等不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注射剂使用完后,须将空安瓿送还麻醉药品专管员处。
5、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情,医师签全名,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
6、医院药剂科应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医院抢救病人时,急需麻醉药品者,如手续不完备时,可先发放该病例一次性使用剂量之后补办手续。
8、药剂人员在调配麻醉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处方,拒绝调配。
五、 监管制度:
1、医院领导亲自把关,定期组织学习麻醉药品使用、管理的专项检查,认真组织学习《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使医院工作人员执法、懂法、守法,管好、用好麻醉药品。
2、麻醉药品专管员会同主管院长要定期对有关病区、手术室的麻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对于残留麻醉药品及麻醉药品空安瓿由麻醉药品专管员负责及时收集,在主管院长和药事委员会其他人员,三人在场的情况下集中销毁。
4、对于麻醉药品质量问题、不良反应、失窃现象及时上报院领导,经封存药品、保护现场后,向市药监部门汇报。
5、严禁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借用麻醉药品,一经发现及时报院领导,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按国家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和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一经发现,取消其麻醉处方权,并予以相应
处罚。情节严重者,解除聘用关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严禁院内私自配置麻醉药品。已经查处依法办理。
8、应指定责任心强、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职工为专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员、保管员,人员要相对稳定,非专职人员不 从事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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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急救药品合理使用与存放,保证急救药品功用,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接下来百文网小编为你带来了急救药品管理制度范文。
1.抢救药品、物品为抢救病人配置,为保证抢救工作顺利进行,抢救药品、用物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2.抢救药品、物品必须放在固定位置,并有明显标识和明细表,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等。抢救药品和用物与明细表必须相符,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3.抢救药品齐全,标签清晰,无变色、变质、过期失效、破损现象。每个药盒内只能放置一种药品,对最接近失效的抢救药品粘贴标识,以便优先使用和更换。
4.封存抢救车管理:抢救车内药品、物品实行封条管理,封存前当班护士和另一名护士按明细表清点药品、物品,核对无误后用封条封存,双人签名并填写封存时间。护士每班检查封条的完好情况并做好记录,科室质控小组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封条的完整性及记录情况;每月由护理质控组、护士长和质控护士启封检查急救车内药品、物品一次,各级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如检查中发现问题要详细记录其内容,以便对问题进行分析整改。
5.抢救药品、物品使用后,及时补充齐全,及时按规定封存。如因特殊原因无法补齐时,应及时交班作好记录,并报告护士长协调解决。 注:1.抢救车的封存:
(1)使用统一的一次性封存条,按要求粘贴封存条。
(2)按要求在封存条上注明封存时间,封存者双人签名。
(3)抢救车除抢救、质量检查外不得随意启封,一个月启封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
(4)封条一经开启、或疑有损坏,当班护士应立即按明细表重新核对、清点,作好封存管理工作
2.抢救车检查内容:药品:名称、数量、规格等是否与药品明细表上所列的相符,是否过期、变质、标签脱落或模糊不清;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有效期,是否属于完好备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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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酒类批发经营者的有效管理,保证酒类商品零售交易过程的规范性,制定并实施的经营管理制度是很重要的。以下是百文网小编今天为你整理的酒类批发经营管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批发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酒类商品的批发经营者。
2 规范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是用于本标准。
GB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10343 食用酒精
GB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17204 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eqvOIV:199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酒类商品 alcohol commodities
作为商品流通的饮料酒,其他含酒精音频和食用酒精。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各种发酵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蒸馏酒(白酒、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等)、配制酒(露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用品。
3.2
酒类商品批发 alcohol commodities wholesale
以向再销售者转售酒类商品为目的的交易活动方式。
4 经营技术条件
4.1经营资质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酒类批发许可等其他证明。
4.2 经营场地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水平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保持经营场地的使用功能,不断改善经营场地环境,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2.1 选址
应符合本地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和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4.2.2 交易场所
4.2.2.1应设于建筑物内,有完善的、符合批发贸易所必需的照明和空气调节条件。
4.2.2.2应满足商品展示、交易洽谈、信息公示、资金结算等活动的要求,具备相对独立的功能空间,并有明显的标识。。
4.2.3 仓储设施
4.2.3.1应相对固定,与交易场所分离。
4.2.3.2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
4.2.3.3应设于建筑物内,干燥、通风、地面平整、清洁。
4.2.3.4应能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方面的储藏要求。
4.3 经营设备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具备满足商品陈列、储运、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系统,并保持设备功能正常。
4.3.1商品陈列设备
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设备,有良好的照明条件,能全面、安全的展示商品。
4.3.2商品仓储设备
应有相对固定的商品仓储设备,确保商品安全有效地储存、搬运和装卸。
4.3.3资金结算设备
应有完整的资金结算设备,包括支票打印和发票打印设备。设备应选用国家许可的产品。
4.3.4经营服务设施
应具备满足自身使用和客户使用的通讯、货物运输等经营服务实施,保持经营服务条件功能正常,并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
4.4 专业人员
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
5 经营管理技术要求
5.1 采购管理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是合法的经营主体,采购的商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1.1供应商的选择
5.1.1.1应选择具备合法主体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5.1.1.2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供货商。
5.1.2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
在采购商品时应实施质量控制,具备鉴别酒类质量的控制流程,执行GB2757、GB2758、GB10343、GB/T17204等相关条文,根据需要可与有资质的酒类商品质量检测机构建立委托检验业务关系,执行GB10344相关条文,应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批次、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
5.1.3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1.3.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帐,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1.3.2采购工程信息管理台帐应记录下述信息:
——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
——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定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
——“索证索票”状况信息;
——采购商品入库保管的相关信息。
5.2批发销售管理
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批发销售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所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与销售合同所标明的商品质量要求相符,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2.1客户的管理
5.2.1.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下游客户具备合法的酒类经营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验其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索证。
5.2.1.2对在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应作为下游客户。
5.2.2批发销售的商品质量管理
5.2.2.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保证向下游客户提供的商品与销售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相符,在酒类批发过程中不得混入其他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
5.2.2.2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向下游客户提供发货票和供货凭证,并注明酒类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及产品批号。
5.2.2.3酒类商品不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
5.2.3批发销售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2.3.1酒类批发经营者应建立向下游客户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帐,保证销售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2.3.2销售过程信息管理台帐应记录下列信息:
——下游客户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
——销售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出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或鉴定等);
——“索证”状况信息;
——所供应商品在库保管的相关信息。
5.3 人员管理
5.3.1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5.3.2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应符合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5.5广告管理
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农药经营为了保证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制定并实施安全的管理制度比不可少。以下是小编今天为你整理的农药经营的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经营安全事故隐患。
2、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的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好本单位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消除并报告总公司,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
4、搞好安全器材,消防设施,防护器材检查和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5、加强职工管理和培训,提高职工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经营业务能力,保持仓库、经营场所清洁、整齐,争创文明经营管理单位。
6、员工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努力工作,热情待客,文明经商。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接下来百文网小编为你带来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
(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 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并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其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专、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不得委聘从事该工程监理、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作为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组)人员。
第十二条 中心站负责全省各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的考核、认证工作;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 中心站负责向各市(地)站颁发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省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
(二)归口管理并指导各市(地)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市(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工作。
(三)对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审查、招投标工作;参与水利水电工程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
(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仲裁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争端。
(六)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七)掌握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人员,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 市(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厅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总站、中心站制定的有关质量监督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管理市(地)范围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及所属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工作。
(三)负责本市(地)除流域分站、中心站受监以外及中心站委托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
(四)参与重要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查、招投标工作;参与市(地)、县级水利水电工程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
(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查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仲裁受监工程的有关质量争端。
(六)参与受监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七)掌握市(地)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中心站汇报;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人员,学习交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越级承包工程任务、能力明显不足、质量管理混乱的单位,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伪造现场施工记录、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记录、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真相的施工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监理)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质量监督员证”进行施工现场质量都督,检查施工质量,有权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质量评定记录和施工记录等。
(六)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七)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组,或进行巡回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每年的质监活动不少于四次。巡回监督检查次数应视工程建设总进度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或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从工程招标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人员。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
2、施工阶段
(1)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进行核定,对单元工作的质量评定进行抽查,并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准确、完整情况。
(4)监督检查重点施工工序、隐蔽工程,参加阶段(中间)验收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5)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6)对中间产品及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3、工程竣工阶段
(1)参与审查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
(2)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报告。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试验室的资质、人员素质、装备、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测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92)浙价费联51号、(1992)财农134号、浙水政(92)第60号文件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0.15%~0.25%收取,并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原则上,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总工期确定按年缴纳计划,年初一次结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小型水利工程在输质量监督手续时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取。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必须缴清全部工程质量监督费,若概算调整,质量监督费应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支,支款专用,财务收支必须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其具体使用和开支范围如下:
(一)自收自支质量监督机构的事业性费用;
(二)聘任质量监督员及差旅费的费用;
(三)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使用费用;
(四)委托抽样检测、试验费用;
(五)工程质量监督会议及资料费用;
(六)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费用;
(七)用于奖励优秀质量监督机构、优秀质量监督员的费用;
(八)其他用于质量监督方面的费用。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其主管部门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阶段(中间)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验收,而将工程投入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九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 无证或超越次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施工图设计满足不了的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的;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的;
(四)未向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提交竣工工程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擅自修改施工图,或在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和质量评定成果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工程未按规定进行质量保修的;
(七)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要加固或拆除的。
第三十条 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建设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建议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撤换负责人并进行机构改组,或由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都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授权。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一。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检测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
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经委托方确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并对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二十条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质量检测工作,并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三)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4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管〔2000〕2号)同时废止。
为了确保麻醉药品的三级管理工作有效实施,保证药品的合理使用,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百文网小编为你带来了麻醉药品三级管理制度,一起来看看吧。
一、药库管理制度:
1、麻、精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2、对麻、精药品储存等各个环节应制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详细的记录。麻、精药品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3、麻、精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门诊,病区药房应配备保险柜作为周转柜,并配备相应的防盗措施。
4、对进出专柜的麻、精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
5、专用账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6、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精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药库负责人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7、对过期、损坏的麻、精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8、相关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工作岗位要保持相对的稳定,并由医院定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门诊、病区药房管理制度:
1、门诊、病区药房可以根据本院的相关规定设置麻、精药品周转柜,但库存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周转柜内的麻、精药品药由专人负责每日清点结算。
2、门诊、病区药房发药窗口的麻、精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3、门诊、病区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并设立明显标识,由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调配。
4、门诊、病区药房应当对麻、精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5、处方的调配人和复核人应当仔细核对麻、精药品处方,并进行签名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药品处方,应当拒绝发药。
6、对麻、精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7、患者使用的麻、精药品为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瓶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瓶或者废贴的数量。8、患者不再使用麻、精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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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毒有害药品的处理过程是每个企业都必须重视的,此时制定有毒有害药品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管理有毒有害药品。今天小编就与大家整理有毒有害药品制度,仅供大家参考!
一、学校有毒有害药品是进行实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条件,是学校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作用。
二、国家调拨或自购的有毒有害药品均应及时验收登入仪器保管帐。较贵重、非易耗易损仪器亦应登入学校固定资产帐,由实验员或管理员统一保管。
三、有毒有害药品与仪器应分室保管。各种药品都应粘贴防潮、防蚀标签,按不同性质分类摆放在药品柜中。柜外应有明显的分类标志。
四、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药品,要妥善存放在专库或专柜中,取用时,对取用人和取用量要进行登记,限量放发。用剩的危险药品要及时全部回收。坚持每学期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玻璃仪器要轻拿轻放,小心使用。用过的仪器要及时整理、洗刷,晾干后归放原处,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六、仪器、药品只供教学使用,不准挪动它用或个人借用。外校借用时,须经教研组同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实验员登记借出。
七、教师演示和学生实验需用的药品提前一周作出计划准备,上课前任课教师必须按实验操作规程自己动手先做,以确保实验成功。
八、使用有毒有害药品时,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注意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九、每学期末教研组要清点仪器、药品和材料,统计消耗和损坏的数量。按配备标准有计划的及时补充,保证教学需要。
十、要加强安全管理,室内应备有灭火器材,注意防毒、防潮、防火、防盗,天天通风,保持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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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安全是我们现在关心着的问题,良好的药品质量事故管理规章制度是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百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药品质量事故管理规章制度,希望你喜欢。
1.目的:加强本公司所经营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0条。
3.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负责人、药品购进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5.1.1重大质量事故:
5.1.1.1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5.1.1.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的。
5.1.1.3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经济损失XX元以上的。
5.1.1.4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5.1.2一般质量事故:
5.1.2.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1.2.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XX元以上的。
5.2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口头报告质量负责人,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公司负责人。
5.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负责人在24小时内上报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重大质量事故应在三天内报告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4发生事故后,质量负责人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5.5质量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公司负责人,必要时上报成都市金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6在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顾客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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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使用假药劣药所致重大用药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肿瘤治疗领域,假药劣药现象十分严重。那么,如何判断药品质量的好坏呢?下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首先,我们拿到药(食品),就先看下生产日期,看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是否更改过的痕迹,如没有标注或更改,亦或已经过期了,则都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步,看包装或说明书的批准文号和标识,根据法律,生产企业在生产药品时,在包装上一定标注批准文号,如“国药准字H(或Z.S.J.B.F)+8位数字”,它的意思是国家药监局批准生产、上市销售的药品,H字母代表化学药品、Z中成药、S生物制品、J进口药品国内分包装、B具有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F药用辅料。批准文号是:X药制字H(Z)+ 4位年号+4位流水号,这样的批准文号是医院制剂,只可在本医院使用,不可在其他医院和药店销售。
如果包装没有“国药准字”的字样肯定不是药品。
大家可以去国家药监局数据查询,输入药品名称或“国药准字”后面的字母和8数字,看是否能查到,查到即真,反之则假。
第三步、从药品的标签上识别。
合格药品必须具有注册商标、生产厂家、批准文号、品名、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规格、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内容,规定有效期的药品,还必须注明有效期。
假药多没有注册商标;有的商标可能包括正品商标的内容,但其注册商标、批准文号是伪造的;印刷质量低劣,字迹不清,颜色不正,个别甚至有错别字,英文字母也有错,文句不通,或字体大小不一;有的则根本不具备正品药标签的内容。
第四步、从药品的外观上识别。
一看:
片剂:有无变色、花斑、发霉、粘结、片面缺损、不光洁、结晶体析出等现象。
糖衣片:应是白色或其他颜色,表面光滑。如果药品表面褪色、露底、或变色发霉、粘连、糖衣片裂开,或出现斑点等都不能使用。
胶囊剂:如有发霉、变软、碎裂、外壳有小孔,都不能使用。
眼药水:如有结晶,絮状物或毛点、变色、浑浊、沉淀、等都表示药已变质,不能使用。
注射剂:如安剖破裂、封口不严、色泽不均匀、有异物沉淀,注射用粉针剂出现变色,严重结块、粘瓶或潮解都不能使用。
药品超过有效期也不能销售、使用。
二闻:主要是闻气味。如地奥心血康胶囊,真品有浓腥臭味。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具有大蒜或腌菜臭味。合成鱼腥草片具鱼腥草臭味。头孢氨苄胶囊,用手捻药粉有皮蛋臭味。
三尝:尝胶囊内容物味道。如快克胶囊,真品味苦,假品味涩。阿莫西林胶囊,真品味微苦假品有玉米淀粉味。
四试:如复方新诺明片易燃烧,假品不燃。
五送:在购销使用过程中,如对药品质量有怀疑,应送药检部门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温馨提示:无论平时用药、买药都要注意,建议去正规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以免买到假药、过期药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