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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演练入口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将于10月15日举行。为了帮助广大考生适应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方式,熟悉计算机化考试答题要求,司法部已于9月28日上线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让大家进行模拟练习。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非法本、非全日制学员在新政策出台之后入学的仍可以报名法考)在校生报名,法学类大三本科在校生可以参加法考,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准考证打印时间(法考主观题)
2023法考主观题考试准考证于9月6日早8:00-9月15日晚24:00打印。考生在此时间段内到中国普法网或司法部官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即可。
法考客观题和主观题分别进行考试,各科考试时间如下
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 | ||
试卷一 | 试卷二 | |
第一批次 | 9月16日9:00—12:00 | 9月16日14:30—17:30 |
第二批次 | 9月17日9:00—12:00 | 9月17日14:30—17:30 |
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 | ||
10月15日9:00—13:00 |
工作是我们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一天中有一半的时间在工作,有的人能够很好地掌握工作,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一些办事的相关方法与技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这是管理学的命题,“做正确的事”是指首先要决策正确,找对方向与目标,“正确的去做事”是指方法选择正确,要有效率。如何理解二者的关系是本命题的关键,应该是“做正确的事”是基础和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先找到了正确的事去做,然后才是选择正确的方法去做。
“做正确的事”是“正确去做事”的前提和基础,“正确去做事”是“做正确事”的方法和保障我们应在“做正确的事”的基础上再“正确去做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的勘验作出的技术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什么时间出?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小常识,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均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起诉后由法官根据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等综合情况进行判断,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诉讼至法院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分配问题。如双方都存在过错,责任按过错原则分担;如均无过错,再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公平原则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因机动车都投有交强险,如果损失数额较小,且理赔数额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受害人只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就能有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不必证明侵权人责任大小。
但在有些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因种种原因难以分清双方过错,双方当事人也无法举证证明对方是否存在过错,对这种案件如何进行处理呢?笔者认为,可以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综合分析车辆冲撞危险性的大小、危险回避能力的程度等因素,判决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的方面存在更大危险性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在加害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这一概念,但在许多法律、法规中已经体现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要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学者的理解,就是“汽车比人优;车辆间则以增减速、控制力及最小径回转能力等性能上较好的汽车为优,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之汽车为优者;而由优者来负担危险。”具体到机动车与行人,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由于机动车比行人危险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就更重。因此,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而行人具有完全过错,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能免责,而只能主张减轻自己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其实际上对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作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更进一步说明机动车应适用高速运输工具,适用无过错原则,从而适用民诉法和证据规则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另外交通事故以过错原则为基本归责原则,在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交通事故时,如果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法律还规定了过错相抵的原则进行处理。
判断优者的原则有:机动车优于非机动车,车辆优于行人,健全的成年人优于幼、老及残疾人。车辆则以减速、控制力等性能较好,或以速度、质量、硬度、大小等对他人危险性较多者为优者。具体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相对于机动车而言,非机动车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由于机动车比非机动车危险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就更重。实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为了贯彻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配责任负担,调整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了现代法治尊重生命的基本价值理念和“抑强扶弱”的基本精神。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通过确定“优者”地位并让其承担相对更大的责任,有一定的科学性,我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充分考虑该原则,是必要的,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期待和合理预期。
需要注意的是,“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规定的突破。而是对该规定的细化和深化,是在过错原则基础下的利益平衡。
当前正是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期,对于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在求职中更容易误入形形色色的招聘陷阱,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小常识,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2、不适用劳动法的情形:
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公务员及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二、劳动法中的强行性规范
1、招用职工:
(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禁止的行为:提供虚假用人信息;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集资款以及其他费用;质押劳动者身份证和物品;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和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报名登记之日起10日内确定是否录用,确定录用的应在10日内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录用备案。
2、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自录用劳动者之日起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应依法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临时工”、进城打工的农民以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应当与放长假的职工、请长病假的职工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应当依法续签或办理终止手续。
(2)试用期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不得超过的试用期
6个月以下 半个月
6个月-1年以下 1个月
1年-2年以下 2个月
2年-3年以下 3个月
3年以上 6个月
(3)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鉴证。
3、集体合同:
(1)企业不得拒绝职工提出的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2)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3)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或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相应工资;
(4)不得违法解除职工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4、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每日8小时,每周5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的,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2)休息休假。
①公休假日,每周2天;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至少要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1天。
②法定休假日:每年10天。
③加班加点:
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5、工资:
(1)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并按约定的日期支付。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区县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不包括的项目有:①加班加点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④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人。
(3)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标准:
①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②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用人单位可代扣工资的情形:
①个人所得税;
②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
③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
④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5)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①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可扣除工资用于赔偿,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6)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首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4)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女职工生育应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7、职业培训: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经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人员。
(2)实行就业准人的职业,应当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8、社会保险:
(1)缴费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必须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2)缴费单位不得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3)缴费单位不得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4)不得截留、挪用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5)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6)退休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保险金。
9、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0、监督检查:凡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或者劳动监察人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劳动监察
对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检举和控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理,给予行政处罚。
职场法律法规的知识大全
加班
企业不能以员工拒绝加班为由辞退员工
如因特殊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和限度规定。《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权利义务
工伤后能享受的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可以任意调动岗位吗?
在看病难、看病贵等话题广受热议之际,一些劳动者还表达了另一层担忧,即病假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发出提醒,用人单位在员工看病期间克扣其病假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期限以及补偿方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规定:“…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仅2种情况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常见问题
就业协议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在就业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工作期和违约金就不必再签订劳动合同其实是一种错误的理解。在明确劳动关系以后,求职者应该及时注意单位是否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防止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权益受到侵犯。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跳槽”行为将不受用人单位的约束。
劳动合同是试用期结束签吗?
由于在试用期内,员工为企业提供了劳动,企业也为员工支付了报酬,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头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自员工在单位工作时,就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当然也包括试用期,而不是等到试用期过了再签合同。
职工拒签合同 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用付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合同期满不续签,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在公司吗?
从法律上说,合同期满不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当然,为了双方能更好的完成交接工作,最好能提前通知一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金
在理解了法律知识并且运用到生活中去之后,个人权益和社会文明都得到了长足的提升和保障。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基本法律知识科普,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在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钱是常有的事情,借钱归借钱,可是很多人借了钱就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还钱的日期,因为是熟人朋友,大家都想着,什么时候有钱了就什么时候还,何必在意这些细节呢?殊不知,往往细节就是最重要的,若是你遇上了一个赖皮,死活不还钱,你的好心就害了你。接下来,要告诉大家,借条也有“保质期”(即诉讼时效),借条过了保质期,你的借条就不受法律保护,钱有可能要不回来了,所以你还是要上点心。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规定。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所以,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属于履行期限未届至的情形,债权人虽然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如下几种类型:
一、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而在此,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二、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自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三、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四、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五、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了解了借条的诉讼时效类型,那么问题来了,若是借条注明了还款时间,但是却未及时催债,如何让借条的两年诉讼时效中断并且重新起算呢?
在这里,列举几个常见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妙招:
1、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2、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3、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4、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5、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6、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7、提起诉讼
上述手段可帮您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采取相关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变被动为主动,继而实现自己的权利。
那么,过了两年“保质期”的借条,怎么才能把钱要回来?!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法院受理,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法院会判原告败诉。
不过,大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情形进行救济:
1、债务人自愿还款;
2、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
3、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清明节的习俗起源清明节的起源,据传始于古代帝王将相“墓祭”之礼,后来民间亦相仿效,于此日祭祖扫墓,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节气清明的相关禁忌,供大家参考。
“江上冰消岸草青,三三五五去踏青。”清明时节同时也是个生机勃发的时日,人们告别蛰伏的户居生活,迎着春天的明媚阳光,呼吸着青青绿草的气息,脚踩着松软的土地,徜徉在姹紫嫣红、莺歌燕舞的原野上,那时的心情该是多么轻快愉悦!
说起踏青游乐,可以一直上溯到孔子那里。《论语》记载,孔子有一次与他的弟子们在一起讨论人生志向,其他弟子慷慨陈述其治国安邦的宏伟蓝图时,孔子并未搭腔。轮到曾皙说:“暮春时节,穿着刚刚做好的春服,与五六个朋友,六七个小孩,到沂水去沐浴,并随风起舞,洗完后哼着民间小调,踏上归途。”孔子听了,微笑着点头说:“我赞同你的理想。”孔子与曾皙的对话表明,远在春秋时期,人们便有了在暮春时节野浴并踏青的活动。
宋代画家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生动地描绘了北宋汴京附近、以汴河为中心的清明时节社会各群体的生活景象。该画涉及人物众多,各具形态,作者画中的人物,无论是乘车坐轿的,还是骑驴徒步的,无论是街头表演的,还是市场行商的,都看不出丝毫哀伤的表情,整幅画烘托出的,完全是一种欢乐祥和的过节气氛。看来,清明节除了直接发之于外的哀伤气氛外,其中蕴涵着的欢快气氛,也是其应有的题中之义。
现代作家丰子恺曾在一篇题名《清明》的散文中这样回忆小时候随 家人清明踏青的心情 :“我们终年住在那市井尘嚣的低小狭窄的百年老屋里,一朝来到乡村田野,感觉异常新鲜,心情特别快适,好似遨游五湖四海。因此我们把清明扫墓当做无上的乐事。”他风趣地把这种踏青称作“借墓游春”。其实,这种踏青的好心情不仅小孩子有,连大人都会为之忘乎所以,丰子恺在这篇散文里提到他的父亲所写的《扫墓竹枝词》。其一:“别却春风又一年,梨花似雪柳如烟。家人预埋上坟事,五日前头折纸钱。”其三:“双双画桨荡轻波,一路春风笑语和。望见坟前堤岸上,松阴更比去年多。”其八:“解将锦缆趁斜晖,水上蜻蜓逐队飞。赢受一番春色足,野花载得满船归。”应该说,清明踏青为平日里循规蹈矩生活惯了的人们提供了一个释放自己心情的机会。
学习法律知识教会我们如何避免司法过错、维护权利保护并洞悉不同法律适用情形。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小学法律知识问答,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法律类型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等。
民法商法: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
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刑法: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法律小常识
平时的生活中法律和我们息息相关,知法懂法,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不知法犯法,要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购买商品时有对商品的什么权利?
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父母对成年子女还有抚养义务吗?
除了丧失劳动力、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外,父母对成年子女无抚养义务。
什么条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困难法人需要法律援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援助。
知道法律规则和程序,不仅可以保障个人合理权益,还可以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校园法律基本知识,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自学法律知识(一):方法
买相关的专业书籍,一开始建议都去涉猎一点,等你觉得你的水平已经差不多的时候可以去专研某一种。建议买2016年的法律法规汇编,民法总论,法理学,新宪法学,等教程
闭门造车当然是不行的,自学法律除了看以上的法律教程还需要去学习用法,现在有很多的电视频道就是讲法的,比如说法律讲堂
电视频道可以带给我们很多生动的案例,但是未免有些枯燥,一些好看的关于法律的电影也能很好的培养兴趣,在此小编推荐三部,告白,辩护人,性书大亨
如果你家离大学不是很远,去大学蹭课也是一个不错,大学里的教授能带给你的东西绝对比自学要多
交流也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你可以加法学爱好群,和你有相同兴趣爱好点人一起探讨法律问题
参加真正的司法审堂,正面真实案例,或许你会发现书本上的知识和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有些出入,但是这也正是法学的吸引人之处
自学法律知识(二)
一、关于零基础考司考的忧虑
很多人担心自己零基础考司考能不能考过的问题,我可以负责任地换种角度告诉大家,其实准备司考之前,几乎百分之九十的人都是零基础,你又不是没上过大学,你又不是不知道你在课堂上干了什么,你又不是不知道在宿舍打Dota是多么刺激,一起欢呼,一起狂喊,一起通宵,一起疯狂!我也是零基础,我也是玩儿了三年,第三年还从Dota转行打LOL。大学如果不是司考,可以说啥也没学,去玩儿了四年,幸好有司考,幸好司考扮演着饭碗的角色,不过司考连饭碗都没有,上大学还有什么意义。
大三上学期就有人陆续开始准备司考,我心里也很纳闷,司考是个什么东西,大家这么怕它,觉得它很难,几乎要用一年时间去准备,我不以为然。依然是可乐加dota,外卖加雪糕,爽得很。大三下学期,小伙伴们也逐渐放弃了游戏,只有晚上回来忍不住才玩儿一把,而我还在宿舍自己玩儿,和对战平台上的粉丝一起,带着飞。偶然的一次模拟法庭辩论赛,我参加了,是自己的老乡非要拉着我参加我才勉强过去,第一次我感受到了法律是什么,法律多么有意思,法律多么博大精深,大三下学期的五月份,我才知道法律是什么,这就是我的大学时光,也是很多人的大学时光!辩论赛打了整整一个月,六月份获得辩论赛冠军,最佳辩手奖。我爱上了法律,一发不可收拾!
爱法律想从事法律职业?这是我第一个问自己的`问题。怎么才能从事法律职业?这是我问自己的第二个问题。司法考试是前提条件?这是我问自己的第三个问题。司考是什么?这是我问自己的第四个问题。司考需要怎么准备?这是我问自己的第五个问题。作为一个法本学生感觉自己比非法本还无知,课没上过,去了也是睡觉,醒了就是玩儿手机,那台能上网的诺基亚真棒,想想都怀念。我百度,我问同学,我找师兄和师姐,我绝不找400分以下的师兄师姐,我就找全学院最高分的师兄师姐,通过的人太多,但是高分却很少,最高分只有一个,我一直相信方法比智商更重要。我约了师兄三次,他是12年全学院司考成绩第一名423分,保研中山大学。我从他那里知道了司考需要怎么准备。
二、我如何才能过司考?已经六月过半,这是我问自己的第六个问题。
我的dota事业已经荒废了一周,可是我再也不想去碰那无聊的东西,空虚,寂寞,冷!唯独是法律让我激情澎湃,唯独是司考让我牵肠挂肚!师兄告诉我根本不需要买任何教材,也不需要买任何法条,只需要到网上下载各科的强化班讲义,听音频,熟悉讲义,做真题,足以!我当时纳闷,这真的行吗?别人不是说司考很多资料吗?要看七百万字吗?什么三大本,什么各种教材都不需要吗?法条都不考,司考考的是啥?一肚子的疑问,我开始了新的搜索。我从没有这么认真过,从没有想把事情搞得这么清楚过,这一切都源自对法律的一见钟情。先按照师兄说的做了,法条我还是买了,教材的书是借的,东西都置办齐备了,开始复习了!
民刑先修,诉讼法再到卷一,再到卷四,这是一个正确的复习顺序,民法刑法适可而止,的确如此,要过司考靠的是诉讼法和卷一,的确如此,想考400以上要靠卷四,的确如此,师兄的话是对的。法条有用吗?我只能说师兄还是对的,几乎没用。教材有用吗?几乎没看,时间不允许,师兄也是对的。而我在司考中得到了什么?
第一,面面俱到等于面面不到,司考内容繁杂,不会什么都考,也不会什么都不考,正如每个司考老师讲的,重者恒重,轻者恒轻。书不需要,法条不需要,只需要薄薄的几本强化班讲义,还是网上免费下载的,音频也是。为了司考我把我心爱的能上网的诺基亚换成了当时最流行的小米1,确实好用。
第二,零基础和70分的基础差不了什么,尽管努力就是。本科的学业比北大荒还荒,比雾霾还朦胧,比白纸还干净,扪心自问,你不是吗?不,不,不,我是,大家都是。对于司考而言,一知半解和一片空白没有什么差别,只要不是把知识点搞得特别透彻,谁也做不对题,所以我们都在同一起跑线,别过于忧虑。
第三,努力吧,骚年。就是那基本强化班讲义和网上下载的免费音频,我都觉得津津有味,很满足,很开心,花上万块钱报班,而我却能和他们同样听老师的课,我还很自由,我想听就听,我想听谁的就听谁的,我想睡就睡,睡醒继续战斗,他们就没这么自在了,瞌睡了,老师就讲完了,想看书了,宿舍熄灯了,何必呢?花钱折磨自己。
第四,后悔比失败更痛苦。将近毕业,不过司考肯定会很悲剧,所以我从未如此努力。早上八点就起床,晚上十点回宿舍,中午有时回去有时不回去。生病了扛着,没时间去看病,同班的小女生被司考折磨哭了好多次,作为班委,我还是要安慰安慰,自己也曾心慌火燎过,但是,我和别人想的不一样,我没有要求自己必过,我只要求自己考学院的最高分,我没有要求过自己多么艰苦,但是我要求自己不要后悔,因为我觉得后悔比失败更痛!
第五,理解靠对比,记忆靠联系。划清知识点之间的界限,发现联系,挖掘联系,创造联系,想记住什么就记住什么。民法刑法,我只有一本讲义,民诉、刑诉、行政诉讼我都有两套讲义,卷一有三套讲义,三国法只有一套,杨帆女皇足以。卷四八月份每晚练习两道题,妥妥一百分以上没任何问题。司考就是一句话,法学就是一句话,考研还是一句话:理解靠对比,记忆靠联系。
第六,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时间是必要的,但不是主要的。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零基础,我并没有以360为目标,我只想着我能考多少分就考多少分。别人的六个月苦战,我用了两个半月,并不是我比别人聪明,只是我比别人了解司考更多,我比别人的方法更好,我的心态更坚定,我对细节处理更到位。我也努力地忘乎所以,不顾生死,感冒了,为了节省时间久不敢去看病,看书看着看着就发现书湿了一大片,原来是鼻涕,迫于无奈只能去看医生,可惜已是鼻炎晚期,我也曾失眠过,司考前一晚我还在失眠,但是我相信我知识点都掌握到位了,所以我从不畏惧,也不心慌。实力是保持心态的最佳良药!
三,名师推荐与资料分析。
我评判一个老师讲的好不好的标准是:第一,讲课细腻,该讲到的都讲到了。第二,讲课时分主次,重要知识点反复讲,不重要的一笔带过。第三,对真题很熟悉,知道司考考什么,在讲知识点的时候会穿插司考的考法。第四,讲课有意思,能够让人听得进去,杨雄除外,但他的讲义细致全面,梳理的好。第五,老师人品好,不仅讲课讲知识点,而且给你加油鼓气,在士气上给予鼓励,在计划上给予指导,第六,追求真理,不乱讲话,告诉你为啥这个知识点这么规定而非那样规定。
民法钟秀勇,刑法柏浪涛,刑诉杨雄讲义(可以听其他老师讲课),卷一杜洪波,民诉郭翔、戴鹏均可,行政法徐金桂、林鸿潮,商经鄢梦萱、张海霞均可,三国法杨帆女王,选择了自己的老师,要怀着一颗敬畏的心去学习,那样会提高学习效率,学习是一方面,心理是另一方面,对待一件事情的态度很重要,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录音必须听,无论是民刑靠理解,还是其他靠背记的科目基础好的听一到两遍,就可以开始自己梳理、理解、记忆讲义、做真题,基础不好的,就要好好听,多听几遍,甚至记忆力不好的也可以通过多听加深记忆,但是讲义还是要背,真题还是要做,强化班很重要,是核心。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没有基础一股脑做真题,你收获的和基础牢固再做真题的人肯定不一样。
无论何时都要注意安全,安全学习一定要但是你又不一定会记住。但是你脑海里的安全知识一定要够用。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日常相关安全小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折叠层数要依毛巾的质地而异,一般毛巾折叠8层为宜,这样烟雾浓度消除率可达60%。
(2)毛巾不必弄湿。
(3)运用时要捂住口和鼻,虑烟的面积尽量增大。发生火灾时人被困在室内怎样呼救?
发生火灾,情况杂乱,人被围困在室内,有时不知道周围失火情况,一时不能撤离火场。由于火势凶恶,门窗被封住,烟熏火燎简略迷失方向。
人被大火围困在建筑物内向外呼救,外面的人很难听到。由于熊熊烈火构成一道火围墙,向外呼救实际上是很困难的。此时此刻被困的人应坚持镇定,人应卧倒在地上上呼救。因火势顺着气流向上升,在低矮的当地,可燃物现已烧过或还有未燃烧之处,呼救的声波可透过这些空位向外传出。这样外界简略听到呼救声,可以及时设法挽救。
怎样选择逃亡房间,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临街的房间,由于那样便于查询火情,可以和救援者通过呼叫、手势等获得联络,对及时获得救援大有益处。
(2)选择有阳台的房间。
(3)选择从楼梯间便于靠近的房间。
对于某些困扰我们的法律问题和疑问,熟悉与之匹配的法条和司法程序非常重要。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遗嘱法律知识宣传,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遗嘱是以立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及其他事项所作出的处分,有效的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如何才能书写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呢?书写自书遗嘱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详情请阅读下文了解。
1、自书遗嘱中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近年来,财产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比如股权、证券等等,遗嘱人只能处理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遗嘱人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或是由于我国传统“大男子”主义的影响,在立遗嘱之时,根本没有想到首先应该先将属于配偶的部分财产析出,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上公堂,易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的后果。除此之外,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尽量涵盖所有遗产,同时具明遗产分配的比例等。
2、遗嘱的签名
我国的习俗强调签名,不认可盖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遗嘱人没有签名,尽管遗嘱内容真实,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无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书遗嘱有些许改动的,建议在改动的地方签名、按手印,同时注明改动的日期,但最好还是重新再订立一份遗嘱。
3、自书遗嘱的时间尤为关键
自书遗嘱一定要写明确切的日期,注明年、月、日。通过日期,我们可以判断出遗嘱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因未写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确切而认定不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的案件比比皆是。笔者建议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来书写,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另外,对于日期的涂写、更改,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
4、自书遗嘱的时候最好有专业人士指导
为防止自书遗嘱无效或有瑕疵,自书遗嘱的时候最好找专业人士来指导。专业人士会考虑遗嘱的效力。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订立遗嘱,综合考虑家族关系,子女情况,税收,遗产来源等问题,尤其是对于遗产的所有权问题,一定需要追根溯源,避免遗嘱内容的无效。
生活中经常会碰到大大小小的问题,而中国人的习惯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时间即使是"吃亏"了,也只能哑巴吃黄莲,能忍就忍了。殊不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须知,方便大家学习了解。
宪法法律常识1: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法律常识2:国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确认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宪法法律常识3:政体
政体,亦即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即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些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宪法法律常识4: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个人。《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我国国籍是成为我国公民的唯一资格条件。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监督权;
(6)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7)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宪法法律常识5: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六类:
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
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⑤最高监督权;
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在地位上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
①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国家立法权;
③国家重要事项决定权;
④人事任免权;
⑤监督权;
⑥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宪法法律常识6:国家行政机关
(1)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它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包括各部、各委员会、办公机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
(2)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它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它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宪法法律常识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 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创立的。它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这有利于坚持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又有利于更广泛地联系和团结各阶层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