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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面对的是一个非现金的年代,这应该不是一件好事,虽然资金流转效率提高了,但电子支付代替现金后,我们再也没有了稳私,我们的任何一笔支付都透露了我们的行为状态信息。
数据保护,代替不了隐私保护。更切底的隐私保护就是交易不带任何信息标签。
本文方案,使用token-based 和 零知识证明来解决,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中的数字现金的隐私问题,同时保证货币政策及监管的执行。
数据保护不能通过设计取代隐私。
we might reasonably trust a central bank with monetary policy but not with transaction data.
我们提出了一种数字货币的方法,允许没有银行帐户的人进行电子交易和私隐交易,包括互联网购物和销售点购买。我们的提案引入了一个由政府支持、私人运营的数字货币基础设施,以确保每笔交易都由银行或货币服务企业注册,此外,它还依赖于非托管钱包,并辅以零知识证明等隐私增强技术,以确保交易信息不被泄露。我们还提出了一种数字货币的方法,该方法将允许对系统性风险进行更有效和透明的清算、结算和管理。我们认为,我们的系统可以保留现金的显著特征,包括隐私、所有者托管、可替代性和可访问性,同时还可以保留部分准备金银行和现有的双层银行系统。我们还表明,有可能引入涉及非保管钱包的数字货币交易监管,同时仍然允许非保管钱包保护最终用户的隐私。
由Tommaso Mancini Griffoli和其他人进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研究发现,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潜在设计特征中存在一种张力[1],我们在这里将其重新塑造并锐化为涉及可伸缩性、控制和隐私的三重困境,在私有制和使用的背景下,并非所有三者都能同时完全实现。银行账户具有近乎完美的可扩展性和控制性,但牺牲了隐私。现金有隐私权和限制其可扩展性的控制措施。很难想象一个完全控制的制度,因为它会导致真正的所有权毫无意义,而且在使用中总会有一些渎职行为。完美隐私也是如此,因为在支付机制之外,总是会有软件缺陷、定时攻击和操作安全限制,而完美的可伸缩性不会为不安全的事务大小提供任何好处。
Mancini Griffoli和他的合著者认为,匿名性是现金的一个显著特征,交易的隐私是必不可少的,CBDC的具体设计特征可能会对财务完整性产生重大影响[1]。我们的建议提供了一个灵活的解决方案,以适应CBDC的广泛认可的要求和目标,这更类似于现金。具体来说,它通过限制对等事务来提供控制措施。然而,它并没有提供几乎完全的控制程度,这在某些设计中似乎被视为一种要求[2],相反,它的零售应用程序暴露在其可伸缩性的相应限制下,但不是在有限的环境中通过引入额外的控制无法克服的限制,在分类帐的操作平面之外。
我们的系统提供了一个调节控制程度的模型,允许政府行为体在三角不可能困境中微调他们的取舍选择。例如,它可能要求某些(或所有)企业在不收集或报告限制隐私的额外信息的情况下,不能接受超过一定规模的支付,或者,它可能要求一些个人或非金融企业对其在非托管钱包中的取款量设定一个更大或更小的上限。打个比方,它就像一个自动传送带,传送带上的钥匙正试图碰到锁,如果它们是合适的,无论是总体上还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那么交易都是以自动化的方式进行的。为免生疑问,此类自动化可包括所谓的“嵌入式交易”,其中付款可无缝集成到交易中,无需独立机制或对账。
尽管零售数字货币交易目前被视为一个利基市场,但有理由相信,这种交易的范围和使用案例集在未来几十年将扩大。1一个重要原因与许多发达国家现金使用的长期下降有关。事实上,许多零售商已经得出结论,接受现金是可选的,因此,世界上许多司法管辖区都有强制零售商接受现金的立法,包括丹麦、挪威、中国和美国几个州[4、5]。然而,这种立法保护可能不足以维持现金作为一种可行的支付选择。随着零售交易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方式进行,与运营现金基础设施相关的可变收入相对于固定成本下降,处理现金的边际成本增加。这种逻辑适用于零售用户,包括客户和供应商,以及银行和ATM网络运营商。在英国,促进现金流通的ATM网络和银行分行正面临压力,导致现金服务呈螺旋式下降.
现金特别赋予其持有人现代零售支付基础设施所没有的某些重要优势,包括但不限于:
自主托管。没有第三方托管人意味着托管人不能阻止持票人汇款或托管人根据交易对手收取差额费用。自主是所有权的一个基本特征,所有权的一个关键先决条件是能够在没有第三方托管人的情况下在多种交易中提取和使用现金。
真正的可替代性。因为现金不需要任何特定的身份证明,也不与金融托管机构有任何特定的关系,现金的使用者知道他们的钱和其他人的钱一样有价值。不存在交易对手可以根据持票人或托管人的身份加以区别对待,也不存在同样数额的钱在不同的人手中的价值也不同。
设计隐私。零售支付留下的数据线索可以用来构建个人的详细画象,包括旅行、财务状况、人际关系等等,这已不是秘密。电子支付可以用于监控和人口控制这一事实已经众所周知几十年了。我进一步注意到,数据保护涉及一旦收集到的私人信息的访问和使用,它与设计上的隐私不同,在设计上,某项技术的用户不会在第一时间透露私人信息。通过设计保护隐私对数据保护的重要性已得到充分理解,而政府和企业仍然无法阻止(其他)政府当局和恶意对手的未授权访问,这突出了不收集私人信息的更大需求。
非托管钱包提供了一种在数字交易中保留类似现金特征的方法,我认为加密货币的流行很大程度上源于对私人持有的数字现金的追求。因此作为现金,它们对个人隐私和人权至关重要。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在线和数字交易日益占优势的今天,必然会提供一个机会,通过监测或限制个人使用金钱的行为,扩大对个人的监督和控制范围。
在CBDC的背景下,非托管钱包在CBDC零售用户和央行之间提供了直接的经济关系,但不是直接的技术关系。这意味着CBDC代币将构成中央银行的责任。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说零售CBDC用户需要在央行拥有账户(有帐户也就是第三方托管意昧着存在资金被限制个人信息被收集),或者他们需要直接与央行对接。
我们的建议将CBDC定义为一种独特的金融工具,但它与现金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包括完全抵押,不提供贷款或再抵押的能力。此外,我们并不建议银行票据或银行存款扮演从属角色。相反,我们认为这三种工具对一个经济体中的家庭和企业都有价值,可以通过采用CBDC来相互补充,提高个人和企业的整体福利[13]。主张废除现金的提案中固有的困难的一个例子是,现金使用的增加主要位于社会经济较低的社区,而驱逐现金将对这些家庭和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的出发点是,虽然国家执法部门要求第三方托管人履行保护零售CBDC用户隐私。然而,人们很容易也认为,有关交易的所有信息都应在执法部门(或其他部门)提出要求时提供给他们阅读,政府利用个人与私营部门企业之间的关系提取有关其交易的此类信息已成为一种公认的做法。
幸运的是,可以在不收集可用于分析个人行为的数据的情况下对金融交易进行监管。我们方案的架构特点确保了交易的隐私性;我们的设计在设计和默认情况下都力求隐私。我们并不认为隐私是可以固定在完全可追踪系统上的东西(例如,使用“匿名凭证”[14,15]),或者依赖于某个第三方提供的安全或保护。相反,在隐私基础上适用的某些功能,例如限制匿名的取款规模或限制私人来源账户的汇款规模,这些功能不属于核心架构,但可以由策略管理。
如果CBDC的设计不是为了提供一定的隐私质量,那么一些用户仍然热衷于使用现金。我们建议打破了这个概念,真正的匿名性可以保持的。CBDC可支持私营部门资产替换为无风险资产,以解决安全资产短缺的问题,特别是考虑到尽管银行存款已被广泛投保,但仍存在一定数额的信贷和剩余流动性风险。此外,还需要半匿名支付方式,以及各种能够用于支付的工具,由于家庭偏好的异质性,使用CBDC具有直接的社会价值。
2020年5月,欧洲央行监事会副主席兼执行委员会成员伊夫•梅尔希(Yves Mersch)承认保护隐私的重要性,认为试图减少支付隐私将“不可避免地引发社会、政治和法律问题”。
这一点很重要,原因有三。首先,没有任何基于代币或其他方式的数字货币可以保证完全匿名:考虑定时攻击、软件漏洞和操作安全的其他限制的可能性。即使是钞票也不能达到完全的匿名性:它们的序列号提供了一种可以追踪或标记单个钞票的可能性,尽管据我们所知,这种监视方法并不完善,很少使用。然而,我们必须考虑那些试图强迫用户进入具有不同匿名属性和总体权衡的支付系统的系统的影响。第二,我们有机会展示一个能够实现并提供真实隐私衡量标准的系统,而不是有问题的假设,比如系统必须适应例外访问,或者隐私不是出发点,而是应该受到当局保护的东西。我们在第2节中描述了这样一个系统,与迄今为止提出的各种由政府支持的数字货币系统(在制度上是可支持的,但不是私有的)以及各种涉及密码货币(如Zcash和Monero)中使用的无许可账本的“外部解决方案”相比,这将构成一种改进制度上不支持)。第三,它表明隐私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应该贸然创建基础设施,或允许创建基础设施,这可能会强行破坏它。与数据保护不同的是,数据保护是防止在数据收集后未经授权使用数据,隐私是防止个人(在某些情况下是企业)在第一时间披露有关其(合法)习惯和行为的信息。数据保护不能通过设计取代隐私。因为,作为一种财产,隐私是一种基础的特征,某些权威机构不能“授予”或“保证”。
原则上,应该可以通过设计一种内在保护零售CBDC用户权利的监管方法来容纳隐私。为避免侵犯基本隐私和人权,必须采取具体措施确保:
非第三方托管钱包不得携带永久性识别信息,如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唯一标识符或地址,
非第三方托管钱包不得泄露信息,包括与以前或以后交易有关的钥匙或地址,这些信息可用于识别其持有人、所有者或资金来源,
确认交易对手的义务只能在交易时施加,以及
为记录或报告的目的向提出请求的银行或货币服务企业提供信息的过程不得涉及非第三方托管钱包本身,并且只有在交易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只有非第三方托管钱包的普通用户才有可能相信,如果相关门槛足够高,并且要求记录或报告交易对手信息的情况足够罕见,他们的日常活动就不会被记录在案。此类请求必须涉及数字代币所有人或持有人在每个单独场合的明确同意,不得成为普通人进行普通活动的常规,不得要求非第三方托管钱包或其他个人设备披露任何识别其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信息。
在第1.2节提到的同一声明中,梅尔希还强调了私营部门在运营支付网络方面的作用的重要性:
“非中介化在经济上效率低下,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欧盟条约规定欧洲央行在开放市场经济中运作,本质上反映了一种政策选择,即在资源优化配置方面,支持分散的市场决策。中央银行在整个经济范围内配置资源的历史案例很难成为效率或良好服务的典范。此外,零售CBDC将导致央行权力过度集中。”
在梅尔希发表讲话的几个月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副总裁张涛(Tao Zhang)也就当前的一系列CBDC提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这些提案“意味着央行的成本和风险”。我们认为,他的结论来自于迄今为止由中央银行制定的建议,这些建议通常涉及由中央银行自己操作的中央分类账。我们认为,这些建议的设计既不是整体性的,也不是对目前存在的支付、结算和清算模式的补充。相比之下,我们的方法特别避免了Mersch和Zhang确定的成本和风险,我们在第2.2节中更具体地描述了这些成本和风险,并且是对当前系统的广泛补充。
张还介绍了由私人银行发行的代币组成的“综合CBDC”的想法。我们认为,Zhang认为综合CBDC的可取之处也适用于我们提出的解决方案,只是我们提出的解决方案仍然允许“真正的”CBDC,而基础设施将由私营部门的货币服务企业(MSB)运营,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并且就我们的目的而言,包括两者传统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新的实体,它们的资产只有中央银行的储备,而其负债则只有存款。这是一个重要的区别,尽管Zhang没有提供合成CBDC技术特征的具体描述,但我们假设它不会涉及分布式账本,也不可能有私人交易,因为私营银行可以了解自己代币的运营和所有权。
然而,一个有效的零售版CBDC并不需要银行业的非中介化。我们设想的CBDC与实物现金比与银行存款有更多的共同点,它不会取代银行存款。它将不具备再抵押的资格,也不会向其持有人支付利息,至少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利息。我们认为零售版CBDC主要是一种促进支付和消费者交易的技术。它不仅仅是一个更具可扩展性的批发版CBDC,反映了零售和批发货币用户的要求并不相同。零售CBDC用户出于同样的目的,出于同样的原因,他们倾向于银行存款而不是现金,因此他们的长期投资也会倾向于银行存款而不是现金;我们将在第3.2节对此进行进一步讨论。我们还注意到,中央银行不是商业银行的有效替代品,我们将在第3.5节中进一步讨论。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CBDC是否应该是“基于账户/account-based”的,我们的意思是用户将与代表关系的账户进行交互,还是“基于代币令牌/token-based”,我们的意思是CBDC将独立于任何特定关系而存在,就像代币和纸币一样。账户可以表示与第三方托管人或分类账系统本身的关系,并非所有的数字货币设计都是相同的。例如,尽管比特币中的代币令牌被明确设计为独立存在,但以太坊中的代币令牌被明确设计为存在于账户中。这两种体系结构是不对称的:尽管基于代币令牌的系统中的令牌可以由第三方托管人代表用户持有,但这样的安排是可选的,而帐户本质上是用来表示持久关系的。
我们认为,我们的方法必须是基于代币令牌的,这意味着零售用户必须能够持有代表托管关系以外的价值的令牌,并且令牌不能强制链接到可用于识别用户或用户的其他令牌的地址或标识符。账户可以与代币基础设施结合使用,尽管我们特别不同意Bordo和Levin提出的论点,即只有账户可以支付利息,因此所有CBDC都应在账户中持有。特别是,CBDC系统是否应该向其持有人支付利息并不明显;我们注意到,现金不应该支付利息(见第1.1节和第3.1节)。具体而言,我们寻求的财产价值是代币固有的,因为我们希望零售用户信任代币本身,而不是某些特定的账户授予机构或系统运营商。我们还明确指出:信任不能制造,必须赢得。更重要的是,我们不是通过要求来建立信任,而是通过表明不需要信任来建立信任。我们在第2节中描述的方法直接解决了这个需求。
此外,在我们的设计模型中提出的CBDC依赖于DLT基础设施,原因有很多,如第2节所述。我们认为,这是目前最合理的实施方法,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公私伙伴关系或其他合作和监管模式与私营部门企业合作,提供由私营部门运营的国家支付基础设施。DLT的使用并不意味着家庭和公众零售成员必须与中央银行有直接账户或关系。相反,我们的设计认可了MSB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识别、加入和注册新客户、满足法规遵从性要求以及管理他们的帐户(如果适用)方面。
MSB不一定履行银行的所有职能,如贷款信贷。此外,在我们的设计中,我们设想CBDC、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和(经授权的MSB)准备金之间按票面价值完全可兑换,以简化其引入,并且不干扰货币基础的可替代性和总体构成。无论这在何种程度上涉及限制或引入摩擦,都将是一个政策问题。然而,原则上,现金和银行存款按面值可兑换是一种实际和设计上的需要。发行和引入CBDC使一种新的政策工具能够调整(dis)激励措施,通过CBDC的各种特征持有CBDC,同时平衡银行存款的可能外逃,我们不认为CBDC是一般替代品。
我们提出的设计的核心是基于Goodell和Aste的一篇文章,其中描述了两种促进数字货币制度支持的方法。我们基于第二种方法,即制度中介的私人价值交换,其设计完全由受监管机构运营,具有以下设计特点:
1 提供政府发行的电子代币,可用于交换价值,而无需成对对账。
2 允许交易基础设施(支付、结算和清算)由独立的私人机构运营,同时允许中央银行控制货币政策和CBDC发行,控制CBDC的创建和销毁,但不控制其发行。
3 通过设计保护零信CBDC用户链接到其事务历史的事务元数据,而不依赖于可信的托管第三方。
4 为监管机构提供对每笔交易的可视性(但不包括交易对手信息),允许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
在本节中,我们将描述我们的提案背后的核心假设,并确定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好处,并支持我们的主张,即基于DLT的体系结构是必要的。然后,我们描述了我们提出的数字货币机制如何在系统级工作,确定了体系结构的制度和技术方面之间的基本接口。最后,我们将解释如何利用我们提出的架构来实现国家行为者的经济刺激目标,并促进个人和企业的支付。
我们设想,数字货币可能由中央银行作为“真正的”中央银行(CBDC)发行,尽管它也可能由政府发行,代表着对国家资产(如主权财富或国库资产)进行抵押的义务。无论是哪种情况,我们都注意到,在许多国家(包括英国),没有任何一方(包括中央银行)被指派负责设计、维护和更新记录金融汇款的程序规则,并裁决有关金融汇款真实性的争端。我们还注意到,经营交易基础设施和监督支付系统的责任不同于创造代币和保护国家货币价值的责任。在许多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是一种协作工作。将支持数字货币的交易基础设施的运营责任外部化的设计与中央银行在使用数字货币创造货币和实施货币政策方面的运营角色并不矛盾。
特别是,我们质疑这样一种观点,即由于央行没有明显的动机滥用数据,因此所有用户都应该相信央行的支付数据。向当局提供对私有数据的特殊访问的想法,特别是在多个当局之间划分对私有数据的访问的想法,已经被揭穿。特别是,当一个表面上不感兴趣的行为体发现自己拥有的东西对其有影响力的邻居有兴趣时,它可以很快成为感兴趣的行为体。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但而不是交易数据。(we might reasonably trust a central bank with monetary policy but not with transaction data.)
我们对数字货币的态度与几家中央银行提出的设想有很大不同。我们认为,在零售环境下,数字货币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不依赖账户的电子支付机制;在批发环境下,数字货币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比目前的结算方式更稳健,操作负担更小。这并不是要创造一个银行存款的替代品,银行存款仍然是经济上重要的功能所需要的,如部分准备金银行业务、信贷创造和存款保险。它也不是现金的替代品,现金提供了多种好处,包括财务包容性、运营稳健性,以及保证交易在不需要第三方中介的情况下完成。我们的设想,在实践中,数字货币将主要用于便利用实物现金无法完成的汇款,人们今后用数字货币支付的可能性不会比今天用现金支付的可能性更大。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打算复制实物现金的一些特性。具体而言,我们力求实现以下特性:
1 对大规模监视的抵抗。现金允许其持有者进行交易,而不必担心他们自己的活动数据被收集来进行分析。在第3.4节中,我们将通过我们提议的系统与现金进行比较,明确证明我们的设计不太可能增加相对于当前系统的欺诈或AML/KYC违规风险。事实上,我们怀疑这将导致相反的效果,因为在需要遵守某些特定合规规则的受监管活动中使用数字分析工具的可能性,并且对受监管机构的活动进行分析是有帮助的。
2 保证交易。现金持有人知道,他们的交易将成功,而不需要依赖于第三方中界关系,这可能会阻止、延迟或要求对交易进行验证。
3 不被歧视。现金让持有人知道他们的钱和其他人的一样,特别是它的价值不是由持票人的特征决定的。
我们的设想,许多(但不一定是所有)普通人和企业都将拥有银行账户,他们将通过这些帐户收付款。这些银行账户有时会因银行的信贷创造活动而赚取利息。银行能够将数字货币按面值兑换成现金或央行储备,而且通常不会持有与存款规模相当的数字货币钱包。以中央银行为例,银行也可以直接将数字货币兑换成央行储备。当个人(或企业)要求提取数字货币时,银行会提供,就像今天提供现金一样。银行手头上的数字货币数量可能有限,正如它手头上的现金数量可能有限,以满足此类提款请求一样,而且对此类提款的规模和比率也会有限制,就像对现金提款的规模和比率会有限制一样。一旦他们拥有了数字货币,个人和企业就可以使用它进行购买或其他支付,作为基于账户的支付网络或银行转账的替代方案,数字货币通常会进入受监管的MSB持有的钱包,就像现金一样。
分布式账本技术(DLT)提供了一种在一组对等方之间分担规则制定责任的方法。分布式账本是“在一组DLT节点[对等方]之间共享的账本,并使用一致机制在DLT节点之间同步”。尽管理论上可以使用中心化技术构建公共数字货币基础设施,甚至是保护隐私的数字货币基础设施,但我们认为分布式账本的显著特征,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共识和不变性,这些是基础设施成功的必要条件。这不应解释为基础设施必须提供或允许用户之间的对等事务。这应被解释为,该制度必须由一个社区而不是某个特权仲裁者来运作,对已发生交易的真实的共识应反映出该社区的一致意见。特别是,我们依靠DLT在独立参与者之间达成共识,以便在分类账中添加新条目或在分类账操作规则更改之前,社区的所有成员都必须达成一致。
在数字货币的背景下,分布式账本技术将通过限制(在技术层面上)任何单一行为体(包括央行和政府监管机构)可以单方面决定的内容,为系统的运作和规则提供透明度。这种透明度是对监管监督的补充,而不是替代。接下来,我们指定谁可以访问分类帐:
账本写入。我们设想,唯一被授权写入分类账的实体将是分类账的运营商,即受监管的货币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和中央银行本身。中央银行应编写创建或销毁CBDC的条目,货币服务业务应编写通过将代币从一个密钥持有人签名到另一个密钥持有人在系统内“移动”代币的条目。所有参赛作品都将通过协商一致机制获得批准,在协商一致机制中,所有参赛作品都需要得到几乎所有参赛者的批准。
分类账读取。我们设想,授权读取分类账分录的一组实体应包括那些可以写入分类账的实体,以及监督授权写入分类账的各方的监管机构。我们并不认为有必要使用面向公众的API来读取分类账,尽管政府可能希望提供这样一种机制,例如简化对系统的公共监督或促进对可疑活动的调查。
图1显示了数字货币系统的分类。数字货币系统包括CBDC。首先要问的问题是,我们是否需要一个基于代币的系统/token-based,而不是一个基于账户的系统/account-based。使用基于代币的系统有几个好处,包括大大减少与成对对账和监管报告相关的开销。然而,最重要的是,任何基于账户的系统都不能提供隐私,因为其设计必然需要可解析的账户标识符,这些标识符最终可用于确定任何交易的双方。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为了公共利益、增加福利、保持现金的关键性质,必须保护基于代币的交换媒介,同时向中央银行和政府提供数字支付基础设施平台所需的保证和风险评估工具。
关于基于代币的设计,有一些重要的问题需要问,包括我们是否需要由央行直接发行代币,或者由其他机构(“stablecoins”)发行,或者代币是否可以完全在机构环境之外操作(“加密货币”)。然而,让我们首先了解为什么分布式账本是必要的。基于代币的系统可以集中起来,依靠一个特定的仲裁者来处理关于每个交易有效性的争议(可能针对不同的交易有不同的仲裁者),也可以分散起来,使用一个分布式账本,通过协商一致的过程验证每个交易。
具体来说,我们考虑的问题是谁是系统操作员。以CBDC为例,尽管我们假设中央银行将负责CBDC代币的设计和发行,但对于交易基础设施或支付系统的运营责任,我们没有做出相同的假设,而交易基础设施或支付系统通常由私营部门组织运营。如前所述,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通常是一种协作工作。事实上,基于银行存款的现代数字支付基础设施依赖于各种参与者,我们设想基于CBDC的数字支付基础设施也会这样做。管理和保障货币价值的责任不等于管理和监督交易的责任,监督支付系统的责任也不等于操作支付系统的责任。将支持CBDC的交易基础设施的运营责任外部化的设计,与中央银行利用CBDC创造货币和实施货币政策的运营角色并不矛盾。
我们还注意到,稳定币/stablecoins会带来系统性风险。他们的设计依赖于与其他资产的挂钩,而这种挂钩最终是可以撤销的。因此,稳定币的使用者会给那些负责维持联系汇率制度的人带来交易对手风险。这种交易对手风险意味着,稳定币必须以与其挂钩的资产的折价进行交易,或者挂钩货币将由政府行为体(如央行)承销。在前一种情况下,稳定币不太稳定。在后一种情况下,稳定币与法定货币并没有什么不同。
出于我们将在本节中阐明的原因,我们认为需要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基于代币的解决方案。在我们看来,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好处大致可分为三类,所有这三类都与错误范围、系统危害以及由外生或内生风险情景引起的潜在责任有关。我们认为,每一项好处都是不可或缺的,所有这些好处都是联合系统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
1 消除了作为主控或仲裁能力运行实时系统的直接成本和风险。如果数据库是集中管理的,集中分类账必然依赖于在交易中具有操控角色的某个中央操作员。这一业务作用将产生以下三方面的影响。首先,中央运营商将承担行政责任,包括在技术层面上保证系统可靠性的责任,以及在技术和人力层面上处理任何例外和争议的责任。第二,由于中央运营商处于影响交易的地位,它将承担确保交易按预期进行的成本,以及无论交易是否按预期进行,都有被指控犯有过失或恶意的风险。第三,由于中央运营商单方面决定什么是允许的,什么是不允许的,它可能会被指责没有遵守既定的规则。
2 防止单个行为体或团体单方面行动。根据Michael Siliski[32]的观点,中心仳分类账的管理员可以禁止某些用户,或者对某些用户有利而不利于其他用户;含蓄或明确地向使用该系统的用户收取费用;篡改交易的官方记录;随时更改规则;或者使其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停止运行。
3 为系统操作员创建过程透明性和问责制。因为中心化分类账的管理者可以做出单方面的决定,外部观察者无法知道它是否直接履行了自己的职责。特别是,其对分类账的管理以及其他方访问分类账的方式由其独家控制,管理员无需公开其对更改协议的兴趣或要求其他方接受其提议的更改。有了DLT,可以通过确保规则的任何更改都明确地与私营部门运营商共享来实现sousveillance。
4 通过竞争和创新空间提高效率和提供服务。将系统运行的责任赋予被激励执行任务的经营者,将有助于实现重要的服务提供目标,从一审采用到金融包容和不歧视,通过私营部门的激励(例如支持当地银行),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政治指令。
分布式账本技术的每一个优点都与错误范围、系统危害以及围绕中央机构的外部或内部风险因素引起的潜在责任有关。DLT使得将事务的责任分配给msb本身成为可能。具体来说,MSB负责它写入分类帐的每个事务,而DLT可以用来创建一个(可能)不可变的记录,将每个事务绑定到提交它的相应MSB,而无需由中心参与者负责单个事务。
我们对CBDC的设计是基于Goodell和Aste[12]所描述的制度中介私人价值交换的方法,我们在这里详细阐述了这一方法,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由于第2.2节中阐述的原因,本提案使用DLT进行支付。
我们设想了一个许可的分布式账本体系结构,其中参与者将受到MSB的监管。MSB将包括银行、其他金融业务,如外汇服务和电汇服务,以及某些非金融业务,如邮局。许可的DLT设计将支持高效的共识机制,如实用的拜占庭容错,其性能可与流行的支付网络进行比较。特别是,Ripple已经证明,它的网络每秒可以可靠地处理1500个事务。尽管受欢迎的支付网络运营商Visa声称其系统每秒可处理超过65000笔交易,但其实际吞吐量不超过每秒1700笔交易。因此,我们预计数字货币解决方案将有可能在不进行额外创新的情况下达到必要的吞吐量要求。
我们假设,能够将交易提交到分类账并参与协商一致的只有MSB,即受监管实体。分类账分录将可供所有参与者查看,我们设想,某些非参与者(如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将收到MSB的更新,这将允许他们直接维护分类账的副本,这样他们就不需要通过特定的信息请求来查询任何特定的MSB。尽管分类账分录本身通常不包含有关交易对手的元数据,但当局将知道提交每笔交易的最高管理局,并假定最高管理局将保存交易记录,包括交易规模以及他们所掌握的关于交易对手的任何信息,即使交易对手是是有限的,当局将有权获得这些记录。
我们提出的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特性是隐私性。尽管我们认为数据保护不能替代隐私(见第1.2节),但Ulrich Bindseil指出,“其他人会认为更相称的解决方案包括对电子支付数据的充分保护”[28]。在我们提议的设计中,我们可以想象,由于整个网络由受监管的MSB操作,因此一些人可能会建议创建“主密钥”或其他特殊访问机制,以允许授权机构打破对CBDC零售用户的匿名性。应当抵制建立特殊准入机制的诱惑,此类论点随后得到欧洲和美国决策者的承认,他们一再提到这些机制可能被滥用以及其固有的安全漏洞。最终,以数据保护取代隐私将为守法的CBDC零售用户进行合法活动制造一道障碍,数据采集者永远不可能证明数据未经分析。强迫人们使用依赖于数据保护,这是不可能的;此外,罪犯和那些有特权的人将有多种选择,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加密货币和身份盗窃,作为“外部解决方案”提供给他们,以防立法者试图迫使他们透明化。
与包含特殊访问机制的设计不同,这种机制允许当局追踪交易对手的每一笔交易,因此根本不能实现匿名性,我们的方法实际上是寻求提供真实但“部分”的匿名性,其中,交易对手可以是匿名的,但所有交易都受与MSB接口的控制。我们相信,我们的设计是独一无二的,因为它通过确保所有交易都涉及受监管的参与者来实现匿名性和控制,但不给当局(或内部人员、攻击者等)直接或通过相关攻击揭穿交易对手的能力。
为了通过设计满足隐私要求,我们引入了非第三方托管钱包的概念,这是一种通过MSB与账本交互的软件,允许CBDC零售用户将其CBDC代币与任何有关其身份或代币的任何先前所有者的身份的有意义信息断开链接。具体地说,当一个可替代代币从非保管钱包流向MSB时,该交易不会显示有关代币或其所有者的历史的有意义的信息。为了支持具有我们所描述的隐私功能的非托管钱包,CBDC系统必须包含某些隐私增强技术,如Zcash和Monero等支持隐私的加密货币所使用的技术。至少有两种可能的方法:
1 加密地址,佩德森承诺和戒指签名。隐形地址通过将公钥与私钥分开来隐藏公钥,为价值接收者提供隐私保护。Pedersen承诺,它模糊了交易方以外的任何人的交易金额,从分类账记录中删除了交易元数据。环签名,允许签名的消息归属于“一组可能的签名者,而不透露实际产生签名的成员”,为有价值的发送者提供隐私保护。
2 零知识证明。零知识证明“允许一方向另一方证明一条语句是真实的,而不透露除该语句是真实的事实之外的任何信息”,并且可以潜在地用于保护所有事务元数据。零知识证明的非交互式方法(如ZK STARKs)比其交互式替代方法具有显著的性能优势,并且基于其测量的性能,我们预计此类操作将足够快,足以满足销售点或电子商务交易的需要。
有人认为,诸如零知识证明之类的现代密码技术很难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得到有效理解或实施,尽管这种观点忽视了这样的密码技术已经成熟的现实。此外,还有许多法规没有详细说明用于实现法规遵从性的特定技术。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执行第611条规则时采取的共同监管方法为例,其中FINRA成员采用先进技术,确保所有有市场的订单都以国家最佳出价或报价(NBBO)发送至交易所。我们建议,最好不要让对政府行为体技术成熟程度的偏见限制我们对公共系统的野心。
图2:典型用户参与生命周期的示意图。个人B首先从有在A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A处收到一笔普通付款,存入她在B银行的账户。然后,该个人要求B银行将CBDC从B银行提取到她的非第三方托管钱包中。CBDC的分类帐交易以英镑符号(£)表示。最后,个人向C企业付款,C企业将收到的款项存入C银行账户,然后,央行可以选择将中央银行的债券返还给央行,以换取现金或外汇储备。
图2描述了CBDC的典型用户参与生命周期,我们预计这将是我们设计的典型用例。这个用户有一个银行账户,通过银行转帐到她的账户中接受普通付款。然后,用户要求其银行提取CBDC,CBDC采用一组代币的形式,通过一组交易有效地转移到她的非第三方托管钱包中,这些代币被转移到其银行发布到分类账的不同的、不可被追踪的地址。稍后,用户通过配置为接收CBDC的银行账户,亲自或在线接近商户(或其他服务提供商)。用户使用其非第三方托管钱包与企业运营的销售点软件进行交互,该软件代理其非保管钱包与商户银行之间的交互,其中银行将一组交易发布到分类账,指示CBDC从用户的非托管钱包转移到银行,贷记并通知商户交易已成功处理。账本设计的隐私功能和非托管钱包软件确保用户在交易过程中不会透露任何有关其身份或代币历史的信息,这些信息可用于识别其身份或描述其行为。更普遍地说,我们设想,数字货币的零售用户将通过以下四种机制之一接收:
1 通过将资金从MSB账户兑换成数字货币。我们规定,拥有MSB账户的个人或企业可以选择将数字货币从该账户提取到非托管钱包中。零售用户在其非托管钱包中持有的数字货币与现金类似。因为它不是由MSB持有的,所以它不会被追踪,也不会获得真正的利息。(在第3节中,我们建议建立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政府可以激励或惩罚资产本身,但这不是“真实”的利息,也不会达到相同的目的。)同样,在MSB拥有账户的个人或企业可以选择将非托管钱包中的数字货币存入账户,反转过程,如图3所示。
图3:用户将CBDC存入银行账户的示意图。零售用户将被允许将资金存入自己的账户,如果这种存款频繁或数额巨大,可能会受到某些限制或额外支票的限制。
2 作为从外部来源接收数字货币的接收者,接收到带有MSB的帐户中。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将是数字货币支付的接收者。支付的发送者可能是已知的,例如,如果它是一个带有MSB的帐户,或者它可能是未知的,特别是如果它是一个非托管钱包。
3 作为从外部来源接收数字货币的接收者,接收到非托管钱包中。非托管钱包从外部来源接收数字货币的任何交易都必须由MSB进行调解,因此,这种接收数字货币的模式与从用户自己的帐户中取款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在这种情况下,收款人没有(或没有使用)MSB的帐户。这种交易形式如图4所示。我们设想,会有某些法律要求,例如交易限额或要求收款人向一名文员提供积极的身份证明文件,这些要求将支配MSB在此类交易中的作用。我们还认为,这一过程作为向没有银行账户的零售用户提供政府支付(出于经济刺激或其他原因)的一种手段可能特别有用,如图5所示。
4 通过将实物现金兑换成数字货币。将实物现金转换为数字货币的交易将由MSB根据适当的规则进行,就像直接从外部来源接收数字货币一样。例如,如果金额超过某个阈值,MSB可能需要询问有关现金来源的信息。
图4:消费者之间中介交易的示意图。希望通过非托管钱包进行交易的零售CBDC用户必须通过监管机构或监管企业在监管机构开立账户进行交易。机构在分类账上创建从一个零售CBDC用户的非托管钱包到另一个零售CBDC用户的非托管钱包的交易,而不为零售CBDC用户创建帐户。
请注意,零售银行账户通常不会代表特定用户持有CBDC,正如零售银行账户会代表特定用户持有现金一样。一家银行会不时地用中央银行的中央银行储备来交换中央银行的中央银行储备,反之亦然,并期望该银行能向其零售客户提供中央银行储备,但须受取款规模和比率的限制。
还要注意,分类账上的信息是由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发布的。这是系统设计的一个重要特点:分类账上的所有交易都必须由受监管的MSB公布,而且由于分类账完全由受监管的MSB操作,私人参与者不能在其非托管钱包之间直接交换价值。同时,非保管钱包提供了一层间接性,在这种间接性中,最高管理局将无法识别涉及非保管钱包的交易的交易对手。银行可能需要了解他们的客户,但商人通常不需要。此外,商户的银行不需要了解商户的客户,商户客户的银行也不需要了解商户或其银行。例如,商家确实需要了解他们的客户,原因通常是关系的实质,而不是支付机制,这种识别应该在支付系统之外处理。
通过提供一种机制,使任何一个组织或集团都无法建立系统中任何个人交易的概况,分布式账本的使用达到了设计的基本要求。除了我们先前提出的要求,即进出非托管钱包的交易将受到秘密地址或零知识证明等机制的隐私保护,以将流出与流入分开,预计个人将使用其非托管钱包与许多不同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与交易对手选择的最高配位数进行互动,而不是与最初为其非托管钱包提供资金的最高配位数进行互动。
图4描述了个人从一个非托管钱包到另一个钱包的交易机制。他们必须首先确定一个受监管的MSB,以便将交易记入分类账,或许可以换取一点费用。MSB将处理从第一个非保管钱包到MSB以及从MSB到第二个非保管钱包的一组事务。MSB可以为将CBDC兑换成现金的个人提供类似的服务,反之亦然。据推测,MSB将从其客户那里收集满足合规要求所需的任何信息,尽管我们认为,对于亲自进行且规模足够小的交易,可以放弃强有力的客户身份识别,例如可能符合FATF建议的信息。在两个人之间进行小型在线交易的情况下,我们认为一个属性支持的凭证表明发送方或接收方有资格进行交易就足够了。最后,一些MSB可以为零售CBDC用户提供代币命牌混合服务,这些用户意外地暴露了非托管钱包中令牌的元数据。
图5:使用非托管钱包向零售用户支付的示意图。本例显示了零售用户如何声称自己有资格直接从中央银行或国库或私人银行等机构获得CBDC。用户将向受监管的MSB表明身份,MSB将执行必要的符合性检查。
关于图5中描述的假设刺激,我们注意到,如果一个政府打算向一组特定的合格个人支付刺激政策,尽管这组人可能包括所有公民或居民,那么它可以使用一个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来指代每一个这样的个人。然后,政府可以要求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指定一个银行账户、活期账户或钱包来存放资金。这种方法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有效,尽管它可能不适用于没有银行账户的合格个人或企业。为了弥补这一差距,政府可以要求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向有资格的MSB表明身份,以供核实,例如邮局,后者将能够执行所需的身份查验程序,以确定潜在接受者是否有权提出与特定纳税人身份有关的索赔号码。一旦完成了这项工作,MSB就可以进行一项交易,直接将数字货币交付给个人的非托管钱包,从而避免了银行账户的需要。我们建议,这些选择中的每一个都可以提供给个人和企业。
由于数字货币通常依赖于敏感密码信息(如密钥)的使用和管理,我们认识到,允许用户在金融机构账户保护之外持有代币的数字货币也将引入用户管理这些代币安全的责任。用户有一系列可供选择的选项,包括具有单因素或双因素身份验证的加密设备、第三方保管服务、作为通用设备钱包软件替代品的一次性物理令牌,而只是选择限制他们在任何时候持有的数字货币的数量。我们认为,所有这些方法都是有用的,而且与许多财务决策一样,最佳选择是每个用户的偏好和风险状况的函数。
我们设想,一个人可能与另一个人共享与数字货币相关的私有密码信息(例如,可用于发起交易的私钥),从而允许另一个人代表她进行交易。我们不认为这种信息交换会构成一种支付,因为在另一方有机会这样做之前,系统本身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第一方使用数字货币。将这种交换定性为“付款承诺”而不是付款本身是恰当的,类似于提供过期支票,而且没有任何机制阻止人们相互作出承诺。一旦个人或企业拥有了数字货币,处置数字货币的方法就与获取数字货币的方法相反。
由于隐私增强技术,MSB和更广泛的社区必须致力于维护、审核、质疑和改进支撑此设计隐私特性的技术。这种维护意味着建立一个安全更新的过程,以及根据需要适应新技术和功能的更新。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所带来的透明度可以为更广泛的社会提供观察和分析系统运作的基础,包括系统正常运作的任何变化,以确保交易方继续受到保护,免受技术复杂的对手的攻击,这些对手有兴趣对CBDC用户进行匿名化,以便对其进行分析。
最终,谁控制了系统赖以运行的代码,谁就控制了系统的运行。以此类推,考虑开发人员社区在处理加密货币社区中与账本相关的争议方面的作用。基于这个原因,一个中心化的开发者社区肯定会否定分散账本的好处。这意味着系统中的每个独立参与者都应建立自己的严格程序,以接受对代码的更改,很可能包括内部代码审查和安全分析,无论参与者是否共享相同的代码库,这一过程也可能需要接受公众监督。这种内部和外部监督程序应包括一个效忠不同的广泛的安全界,特别是,必须注意确保能够及时更改以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护用户和系统操作员不受后门或其他漏洞可能仓促引入的影响。这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尽管安全界在Debian等自由软件项目中的工作表明,深度监管和及时变更相结合是可能的,并且建立了交易网络的运作程序,如美国的国家市场体系,证明此类变更可以在共同监管的背景下进行,并由监管机构提出正式建议。
从CBDC的角度来看,平台治理和决策主要涉及到身份验证,从而允许交易。如表1所示,我们的提案主张,基础设施将由私营部门运营,也可能由私营部门独家运营。我交易的批准通过平台基础设施运营商的共识进行。然而,要想正式成为基础设施运营商和MSB pro tanto,需要获得当地监管机构的批准,无论监管如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假设中央银行负责监督清算和结算活动。
我们注意到,尽管数字货币系统可以容纳CBDC,但我们提出的数字货币系统可以概括为一个“价值容器”,它可以扩展到可能代表大量不同的资产及其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中央银行或政府资产。在我们的分析中,我们将重点放在使用我们提出的CBDC设计方案,特别是零售版CBDC,作为一种手段,使公众能够广泛使用公共的数字形式的现金。
我们认为,CBDC的一个主要好处是它能够被零售用户放在非第三方托管的钱包中。CBDC应该只在托管账户中持有的论点实际上来自两个假设,第一个假设是不可能对标记化资产直接支付报酬,第二个假设是CBDC的目的主要是解决效率问题,例如交易成本或货币政策传导问题,仅此而已。然而,有一些看似合理的机制可以直接对标记化资产进行报酬,而现金作为一种支付手段的不可避免的减少,提出了一个明显比货币政策传导更深的问题。由于有了现金,人们总是能够使用他们能够完全控制的资产进行金融交易,而他们的消费习惯无法被描述追踪,也不会受到第三方的歧视或拦截。然而,现金使用量的下降表明,现金基础设施可能很快在经济上难以维持,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基本权利将因违约而面临取消。因此,CBDC可能首先被视为一个机会,让零售用户在数字时代继续享受无账户货币的好处。
我们要问的是,CBDC被看作是一种现代形式的银行存款,还是一种现代形式的现金。如果CBDC是以账户为基础的,适合再抵押,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它可能会取代银行存款,尽管如此CBDC是以代币为基础的,不适合再抵押,那么它会更像现金。在后一种情况下,用户仍有理由(包括利息和通货膨胀风险)继续倾向于将银行存款作为一种价值储存手段,并将CBDC主要用作支付手段,即使这两种形式的货币都可用于这两种目的。
发行和使用CBDC可能成为央行管理流动性总量的有用工具。例如,如果CBDC被广泛持有和采用以供使用,它可能会导致总流动性的变化,流动性指的是正在使用和交换的资产,并带有流动性溢价。在某些模式下,CBDC将导致有效的交换,特别是考虑到它是一种低成本的交换媒介,有一个稳定的记账单位,特别是在数字货币(如我们所建议的)在广泛的分散交易中使用的情况下,并允许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来加强贸易活动。中央银行在控制CBDC的供应和价格方面拥有一定的能力,包括通过使用(dis)激励措施,在CBDC和银行存款中产生更高的流动性或更低的溢价,但前提是投资摩擦以更具针对性的方式存在。此外,CBDC可以作为其持有人的日内流动性,而流动性吸收工具不能达到同样的效果。目前,很少有短期货币市场工具结合了CBDC可能提供的信用度和流动性。因此,CBDC可以对流动性冲击发挥重要的威慑作用。
对CBDC的一个可能担忧是,在金融危机期间,个人可能会从银行存款流向CBDC。尽管这样的挤兑是可以想象的,但我们认为,与现金相比,我们提议的CBDC系统不太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具体地说,我们设想个人从银行账户中提取CBDC将受到限制,就像他们提取现金受到限制一样。如果挤兑正在进行,其速度将受到此类限制,原则上,政府甚至可以要求银行实施更严格的限制,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完全不允许从银行取款。此外,如果政府选择为银行存款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那么这些存款所提供的其他好处加上担保将抑制这种挤兑。在其他情况下,成本效益和风险回报情况将需要按管辖区进行更具体的分析。因为我们认识到,即使在有CBDC的情况下,银行存款也具有重要的效用,因此我们建议CBDC将是存款的补充,银行将在CBDC代币的发行和储存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我们的数字货币方法对金融业最直接的影响涉及多个层面的风险管理。通过提高结算速度,数字货币可用于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数字货币也可以用来解决系统性风险,既可以明确地向监管机构提供对实质上每一笔交易的看法,也可以隐含地向政府提供实施刺激的工具,同时控制系统中的总杠杆率。
总的来说,DLT提供了一个很有前途的风险缓解工具,我们的设计依赖于由MSB和其他私营部门机构运营的DLT网络,而不是由单个公共(或私营)组织运行的集中式中心化账本。因此,我们的方法解决了与依赖中央仲裁者相关的各种风险:(1)与可用性、可靠性和维护相关的技术风险;(2)与信任和运营透明度相关的风险;以及(3)财务和法律风险。我们的方法还允许私营部门运营零售支付、清算和结算的基础设施,同时允许政府监管机构在组织层面监督该系统。因为我们设想的数字货币将补充而不是取代银行存款,所以我们的方法利用了商业银行的作用,而不会强行减少其资产负债表。特别是,由于我们认为CBDC代币的主要目的将是促进电子支付,而不是作为长期的价值储存,因此我们预计央行的资产负债表不会因其推出而大幅增加。
我们设想,严格的合规制度将管理MSB的行为及其与客户的关系。我们假设,银行尤其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严格识别,而电汇公司、货币交易所和邮局等其他MSB将面临交易限制以及识别和授权程序的组合。我们假设当局将能够看到发生的每一笔交易以及创建该交易的特定MSB,并且我们还假设当局将能够访问MSB需要维护的有关其促进的交易的记录。
尽管如此,由于我们的系统允许真正的匿名性,它不能提供一种向当局透露交易双方身份的方法。特别是,即使当局拥有所有记录,一些交易也会有非第三方托管钱包作为交易对手,就像一些现金交易有匿名交易对手一样。尽管当局可能知道所有零售用户及其数字货币提款历史,但他们将无法将非第三方托管钱包与特定零售用户联系起来。回想一下,零售用户将能够从MSB中提取数字货币,其方式与他们从银行或ATM中提取现金的方式相同,但有类似的限制。零售用户将能够像使用现金一样使用数字货币,与同样受到供应商进行购买的限制,这些供应商也受到金融机构的分析,并且知道他们收到代币将受到当局的监控。当局将知道谁最近从非第三方托管钱包中提取了数字货币,就像他们知道谁最近提取了现金一样,他们还将知道谁最近从非第三方托管钱包中收到了数字货币。然而,不可能使用数字货币将特定的现金接收者与提取现金的特定交易对手联系起来。我们认为,现金的这种属性对于保护零售用户免受对手和其他强大利益集团(包括私营部门参与者)的仿制和操纵是必要的和根本的。此外,披露每笔交易的共同交易对手信息将把发现欺诈的责任转移给执法机构,有效地增加执法机构的负担,而动机良好的犯罪分子仍然能够使用代理人或泄露账户来实现其目标,即使每一笔交易都是完全透明的。
为了管理欺诈,我们的系统设计采用了一种不同的方法,即面向控制机制和交易分析,而不是交易对手分析。因为每笔交易都涉及一个受监管的金融中介机构,该机构可能会受到AML/KYC法规的约束,因此有一条明确的途径来有效地调查每笔交易。当局将确保从非第三方托管钱包中提取款项的账户持有人遵守某些规则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监督。这些账户的记录,加上DLT系统生成的可审计分类账分录,可以实时收集有关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以支持对账和合规工作。由于所有涉及数字货币的零售支付最终都将使用同一个分类账,因此识别异常行为(例如商户为非保管钱包的汇款提供无效的目的地账户)将比当前系统更为简单,而且实时自动合规性将更为重要容易实现的。这种检测甚至不仅可以由当局实时进行,也可以由客户实时进行,从而降低了这种情况在第一时间发生的可能性。
值得考虑的是,安全地存储大量实物现金是否比存储大量数字货币成本更高或更低。原则上,数字货币可以便宜地在线存储,尽管在线系统的攻击面可能有重要的弱点,离线数字媒体的寿命也有限制。请注意,安全保险箱的价格通常是作为价值的函数,而不是存储成本。此外,使用年份可以明确惩罚大量数字货币的积累,这种方式很难用实物现金复制。
同样值得考虑的是,犯罪组织是否可以交换私钥,而不是将交易记录在账本上,以此避免与MSB进行互动。我们的观点是,共享私钥相当于共享只能花一次钱的能力,实际上构成了一种承诺,否则就如同在非第三方托管钱包的情况下转移位置一样。即使在没有私人支付系统的情况下,犯罪分子也可以通过各种私人或离线方式交换承诺。在一个层面上,不可能监控或限制这种承诺的交换,但在另一个层面上,这种交换需要高度的先验信任才能成功,我们认为,在连续的交易中,传递性信任关系通常会迅速退化。与此同时,当局在交易时可以很容易地发现并可能对两次使用同一令牌的企图进行调查。在我们看来,支付基础设施的隐私保护性质所产生的效用保证了一种权衡,然而,考虑到执法部门可获得的额外能力和可能建立的机制,再加上可能存在邪恶行为者和活动,这些活动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媒体进行,而我们的系统并没有更有效地支持这些活动。
组织结构是表明组织各部分排列顺序、空间位置、聚散状态、联系方式以及各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模式,是整个管理系统的“框架”。接下来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种类分析的法律相关知识。
法律特征
1、是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其法律地位为母公司(也称支配企业)。
2、其组织形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态: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是混合型控股公司。除对子公司实际控制外,本身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控股公司的规定。
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独立的公司法人。
5、母子公司在持股和特别义务上有法律规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各自独立负债,不存在企业集团的共同债务。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才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承诺了担保)。
6、会计制度:(1)母公司必须制作集团结算报告,必须制备集团合并会计报表;(2)合并会计报表仅是用于股东、公众和政府对集团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3)纳税和核算均以集团内各独立法人为单位。
7、管理关系。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公司代表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它有权以集团名义行使集团所拥有的权力,但同时也承担集团所负有的义务。一般来讲,在从属型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管理机构应由集团成员自行协商依集团章程而定。集团管理机构往往与集团公司的管理机构是合二为一的(也可以称作合暑办公)。因此,集团公司不仅要追求公司自身的利益,而且要追求和兼顾整个集团的利益,即集团成员的利益。其中,由于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子公司有经营自主权,但受母公司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1)制定统一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2)生产能力的扩大或开拓新经营领域;(3)产权转让和兼并其他公司;(4)子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选派。
8、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以外的集团成员企业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实现统一管理依集团章程而确定。[1]
本质特征
(l)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采取法人产权制度形式组成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通常就是母公司,具有独立、有限的民事责任能力。
(2)集团公司由一个母公司与若干个子公司组成。从法律上看,母公司即集团公司本身,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关联企业。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掌握绝对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属企业;关联企业则指母公司只拥有一般持股关系的参股企业,以及有各种固定性合作关系的企业。总之,母公司只能有一个,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可以有多个。
(3)集团公司从内部组织关系来看,母公司以股权产权为纽带,垂直地向下控制其下属企业。包括:拥有全部产权关系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100%的股份,也称分公司);拥有一半股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1-99%的股份);持有一定比例的参股关联企业(持股25-50%称作质量参股子公司,持股低于25%称作任意参股子公司。这里它就不一定能称母公司了)。通常子公司不能反过来向上持有母公司的股权。
(4)集团公司在产权关系上比较清晰。集团公司一般是由原始发起公司经过不断发展扩张裂变而来的,对内通过投资设立分支企业,对外通过资本证券市场不断购并、控制其他竞争对手或相关企业,因而,母子公司之间血缘关系稳固、组合紧密。
组织结构一般分为职能结构、层次结构、部门结构、职权结构四个方面。
1、职能结构:是指实现组织目标所需的各项业务工作以及比例和关系。其考量维度包括职能交叉(重叠)、职能冗余、职能缺失、职能割裂(或衔接不足)、职能分散、职能分工过细、职能错位、职能弱化等方面。
2、层次结构:是指管理层次的构成及管理者所管理的人数(纵向结构)。其考量维度包括管理人员分管职能的相似性、管理幅度、授权范围、决策复杂性、指导与控制的工作量、下属专业分工的相近性等。
从组织总体型态,各部门一、二级结构进行分析。
3、部门结构:是指各管理部门的构成(横向结构)。其考量维度主要是一些关键部门是否缺失或优化。
4、职权结构:是指各层次、各部门在权力和责任方面的分工及相互关系。主要考量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关系是否对等。
⒈U型结构:过分集权的组织架构
U型结构也称为“一元结构”,是由泰勒首先提出的,是将管理工作按职能划分为若干个部门,各部门只有很小的独立性,权力集中在企业最高决策者手中,其基本框架可概括为下图
U型结构:过分集权的组织架构
这种组织结构的优点是:
①集中领导,统一指挥,便于调配人、财、物;
②职责清楚,办事效率高;
③工作井然有序,整个企业有较高的稳定性。
这种组织结构的缺点是:
①等级分明,层次过多,决策过程缓慢;
②各职能部门以自我为中心,协调困难;
③下级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不能有效发挥;
④机构臃肿,官僚主义严重。
尽管U型结构存在许多缺点,但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企业中多采用了这一形式。
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在纵向合并的初期,一般都采用这种结构。但由于管理幅度过大而造成行政管理费用大于市场交易费、事无巨细的过分集中使企业无力顾及长期发展战略决策与控制、各职能部门为追求各自的目标而偏离总目标等问题出现后,企业集团将寻求新的组织架构。
⒉H型结构:过分分权的组织架构
H型结构也称为“控股公司结构”,是一种或分分权的组织架构。历史上的H型结构企业是由众多的中小型U型结构企业横向合并而成的。
母公司持有子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下属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所从事的产业一般关联度不大,从而形成相对独立的利益中心和投资中心,是与U型集权结构形成鲜明对照的分权结构形式,其基本框架可概括为下图
H型结构:过分分权的组织架构
这种组织结构的优点是:
①包含U型结构,构成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往往是U型结构;
②子公司保持了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自由度,有利于提高子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③对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积极意义。
这种结构的缺点是:
①母公司的战略、方针等难以向子公司渗透、贯彻;
②母公司的职能部门并不直接为子公司服务,子公司难以充分利用母公司的参谋人员;
③各子公司也要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增加了管理成本;
④母公司的投资协调比较困难。
尽管H型结构所存在许多缺点,但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过渡形式。因此,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特别是横向联合而成的集团,在组建初期大多采用了这种结构。
⒊M型结构:集权与分权有机结合的组织架构
M型结构也称为事业部制或多部门结构,是U型结构和H型结构两种结构的进一步演化。在这一结构中,各事业部或分公司通常是半自主的利益中心,按产品、区域和商标等来设立。各分公司通常下设职能部门来协调、管理分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各分公司虽然以利润为中心,但其利润的计算并非完全依赖市场,而只能是在企业统一发展战略的框架内谋求自我发展,其基本架构可以概括为下图
M型结构:集权与分权有机结合的组织架构
这种结构的优点是:
①各分部虽不是独立的法人,但却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利润分配和投资决策等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权。在各分部之间存在着“准市场交易”和“内部转移交易”,体现了层基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
②高层领导摆脱了日常事务,集中力量用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同时又与各分部在经营上保持经常的接触;
③既有分散的事业部或分部,又有负责协调、监督、战略性决策的集团公司,从而保证了必要的协调与控制。这组织结构的缺点是:
①事业部之间的横向联系差,容易产生本位主义,影响各成员之间的协调;
②各事业部之间的竞争,会导致人员流动困难和先进管理方法及生产技术交流。
③权力结构复杂化,机构重叠,中管理人员膨胀,管理费用增加。
尽管M型结构也存在许多缺点,但企业集团却能以充分发挥这种组织形式的优势,实行向前、向后一体化,对供应商和客户先前有可能在市场上完成的交易进行内部化,把越来越多的业务活动置于一个企业之中,从而扩大了生产线的规模和产业组织的范围。因此,这种模式是构建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的首选形式。
债务融资(Debt Financing)指企业通过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出售债券、票据筹集营运资金或资本开支,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借出资金,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并获得该公司还本付息的承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债务融资的相关法律知识。
债券融资在约束债务代理成本方而具有银行信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首先,企业债券通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可以随时予以出售转让。这就为债权投资人提供了充分的流动性可以降低投资的“套牢”效应,也即是降低了投资的专用性。在这种条件下,债权人对权利的保护不再是必须通过积极的参与治理或监督,还可以通过“一走了之”的方式。显然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被分散化了(至少从特定债权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是如此),债权的代理成本相应降低。这与股票的流通能带来股权资金的相对低成本使用是类似的道理。
其次,债券对债权融资代理成本的约束还通过“信号显示”得以实现。由于债券存在一个广泛交易的市场。其价格能对债券价值的变化做出及时的反应,并且,债券的价格变动还将反映出企业整体债权价值和企业价值的变化。企业债券实际上起到了一个“显示器”的作用。可以使债权人及时发现债权价值的变动。
尤其是在发生不利变动时迅速采取行动来降低损失。显然。债券的这种作用有利于控制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冲突——在冲突刚开始时就及时发出信号,引起债权人的重视并采取适当行动,从而防止冲突扩大或升级。银行对贷款的质量评估也可以起到类似作用,但由市场来对企业债务定价,不仅成本要低得多,而且准确性和及时性要高得多。债券的这种信号显示作用是其他债权融资方式所没有的。当然,与银行信贷相比,债券融资亦有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比较分散,集体行动的成本较高,而且债券投资者较大众化,未必是专业机构。这些特点显然不利于债券投资者约束债权的代理成本。
租赁融资作为一种债务融资方式,最大的特点是不会产生资产替代问题,因为租赁品的选择必须经过债权人(租赁公司)审查,而且是由债权人实施具体的购买行为,再交付到企业手中。而且,在债务清偿之前,债权人始终拥有租赁品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对企业可能的资产转移或隐匿行为都能产生较强的约束。从这个角度来看,租赁融资的代理成本较之其他方式的债权融资显然要低得多。
银行信贷是企业最重要的一项债务资金来源,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也是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代表,有能力对企业进行干涉和对债权资产进行保护。但银行信贷在控制代理成本方面同样存在缺陷:流动性低,一旦投入企业则被“套牢”;信贷资产缺乏由充分竞争产生的市场价格,不能及时对企业实际价值的变动做出反应;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尤其是必须经常面对借款人发生将银行借款挪作他用或改变投资方向,以及其他转移、隐匿企业资产的行为。债务人的道德风险由于银行不能对其债权资产及时准确地做出价值评估而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商业信用是期限较短的一类负债,而且一般是与特定的交易行为相联系,风险在事前基本上就能被“锁定” 所以它的代理成本较低。但是,由于商业信用比较分散,单笔交易的额度一般较小,债权人对企业的影响很弱,大多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即使企业出现滥用商业信用资金的行为,债权人也很难干涉。
比特币价格继续闪现看跌信号,但以太坊的看涨趋势可能阻止比特币下跌。
自3月13日以来,以太币价格已经上涨了114%,而山寨币可能处于上涨的边缘。以太坊区块链上活动的增加以及即将推出的ETH 2.0似乎正在推动以太坊价格上涨,这些因素也可能使比特币的价格走势受益。
与以太(ETH)不同,比特币(BTC)的价格在技术上看跌,形式为较低的高位。这意味着BTC的每日蜡烛收盘价比本月初更低。通常,在较高的时间范围内(如日线图)较低的高点会使资产容易受到修正。
乙醚突破更高的高位
以太目前正在显示不同于比特币的价格走势。顶级山寨币的价格创下新高,因为最近的每日蜡烛收盘价明显高于2月初。
ETH USD日线图
加密货币交易商表示,以太币的价格走势显示出的力量可能会支撑整个市场的势头,并阻止比特币看到另一下降趋势。
交易员说,这次以太币正在拉高比特币
尽管较低的高位模式未能缓解主导加密货币的卖压,但比特币价格在过去24小时内上涨了约4%。
根据加密货币交易商Chase NL的说法,市场上普遍的看法是,以太坊正在积极影响比特币的近期价格走势。
在短期内,由于以太币和比特币的价格趋势相反,可能出现两种情况。Chase NL表示,比特币的疲软可能导致以太币下跌以测试更低的支撑,否则以太坊的强劲势头可能阻止BTC出现大幅回调。
该商人指出:“ ETH能否足够坚挺地将BTC带回年度公开市场之上?还是BTC的呆滞和无法收盘高于年度开盘价会使ETH向下下跌?这很可能会在接下来的几天/一周内设置我的“偏见”。
加密货币分析师斯科特·梅尔克(Scott Melker)同样表示,他仍然“对以太坊比比特币更加看好”,并承认以太的价格结构乐观。
ETH 2.0的炒作和不断增长的网络使用率支持以太坊的发展
以太币的强势定位可能是由于自2月初以来强劲的持续反弹,但当加密货币市场于3月12日崩溃时,以太币的跌幅比大多数资产都大。虽然BTC下跌了50%,但以太暴跌了近70%,至90美元。
醚和BTC的性能创历史新高
在同一时间段内,以太坊从创纪录的高位下跌了约87%,BTC下跌了63%。
以太币的超卖设置和ETH 2.0的到来是支撑山寨币近期上行运动的两个基本因素。
对稳定币的需求激增,其中许多都是基于以太坊智能合约的,这也导致网络上转移的总价值达到与比特币相当的水平,从而改善了以太坊的关键基本指标。
加密货币研究员Ryan Watkins 说:“稳定币现在占以太坊每日转账价值的80%,平均而言,它们用于比特币的交易要比比特币大得多。稳定币具有更好的产品市场适应性,可以在交易所之间转移价值,这是当今的主要用例之一。”
以太坊网络活动的显着改善和对ETH 2.0的预期是否足以阻止短期市场范围内的修正尚待观察,因为一些交易商警告说BTC的主要趋势线可能会突破进行更正。
证券发行市场是证券从发行人手中转移到认购人手中的场所,又称为初级市场或一级市场。你对证券发行市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证券发行市场的相关法律知识。
证券发行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基础,它的内容和发展决定着证券交易市场的内容和发展方向。证券发行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证券发行是直接融资的实现形式。证券发行市场的功能就是联结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证券发行人通过销售证券向社会招募资金,而认购人通过购买其发行的证券提供资金,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实现直接融资的目标。
第二,证券发行市场是个无形市场。证券发行市场通常不存在具体的市场形式和固定场所,新发行证券的认购和销售主要不是在有组织的固定场所内进行,而是由众多证券承销商分散地进行,因而是个抽象的、观念上的市场。
第三,证券发行市场的证券具有不可逆转性。在证券发行市场上,证券只能由发行人流向认购人,资金只能由认购人流向发行人,而不能相反,这是证券发行市场与证券交易市场的一个重要区别。
看过“证券发行市场的结构浅析”
1、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又称发行主体,就是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股票或债券的企业单位、政府机构、金融机构或其他团体等,也包括在本国发行证券的外国政府和公司。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市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首要因素。
2、证券认购人
证券认购人就是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根据发行人的招募要约,将要认购或已经认购证券的个人或机构。
它是构成证券发行市场的另一个基本要素。在证券发行实践中,证券投资者的构成较为复杂,它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后者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投资者人数的多少、购买能力的强弱、资产数量的大小、收益要求的高低,以及承担风险能力的大小等,直接影响和制约着证券发行的消化量。当证券进入认购者或投资者手中,证券发行市场的职能也就实现了。
3、证券承销商
证券承销商主要就是媒介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投资者交易的证券中介机构。证券承销商是联结发行人和认购人的桥梁和纽带,接受发行人的委托,通过一定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渠道,向认购人销售发行人的证券。我国目前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机构是经批准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公司。
4、专业服务机构
专业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服务性机构和经济鉴证类机构以及其他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性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等,其主要作用是为发行人和认购人进行股权或债权注册登记和评估发行人信用级别;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作用是为发行人进行财务状况审计,为认购人提供客观的财务信息;资产评估机构的作用是运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发行人和某些认购人的资产质量;律师事务所的作用是以合法的手段排除发行过程中的法律障碍,并就发行人申请证券发行时所处的法律状态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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蜈蚣
想要饲养好蜈蚣当然是要先了解清楚其体内的内部构造了,蜈蚣又名天龙,因为它的足很多,故又有百足的美称。小编就带你来认识一下蜈蚣的内部结构。一、消化系统消化系统由消化道和消化腺组成。食物从口腔进入消化道,经机械作用和化学分解过程,才能够被蜈蚣吸收和利用。消化道简单,从口到肛门为一条纵贯身体中央的直管道,口后为膨大的咽,它的收缩有利于吸吮食物。咽后的消化道为前肠、中肠及后肠三部分。前肠及后肠都很短,中肠却很长。前肠主要起着接受、运送及初步消化食物的作用。中肠是食物消化及吸收的主要场所,后肠担任形成粪便及运送至尾节的肛门排出体外的任务。消化腺为一对葡萄状的唾液腺,通过唾液管开口于前肠,唾液腺能分泌含有消化酶的唾液,能够湿润及初步分解食物。二、呼吸系统蜈蚣以气管系统进行呼吸。气管是体壁内陷而成的弹性管状构造,壁上具有几丁质的螺旋丝,可支撑气管以利气体流通。气管有许多分支,分布在体内体壁的细胞与组织之间。气管在身体两侧有与外侧相通的开口——气门,它是气管形成时留下的陷口,蜈蚣共有气孔6对,分别在第4节、6节、9节、13节和15节,其他各节都退化了,仅保留一点痕迹。各气门有关启装置,使气门可开闭,开启时气体出入无阻,闭合时可防止体内水分蒸发及外物入侵。三、循环系统蜈蚣的循环系统为开管式循环,但比较发达,管状的心脏在消化管的背方,贯通躯干部,并有围心膜包围,由后向前进入头动脉通向头部各个器官。除前行的背血管外,还有一对侧动脉包围了消化管并在消化管的腹面汇合成神经上血管,这些血管有分支进入血腔。此外,蜈蚣除末端几节外,在每节有一对心孔,心孔为血液从血窦进入心脏的开孔。四、排泄系统蜈蚣的排泄气管为马氏管。它是着生在中后肠交界处的不分支的盲管。马氏管的盲端游离在血腔中,并自血液中吸取代谢所产生的废物,把它送入后肠,经后肠重新吸收水分后,由肛门连同粪便排出体外。五、神经系统蜈蚣的神经系统和蚯蚓相似,属链状神经系。包括1个脑神经节,由神经分布到触角和眼,有两条神经连食道下神经节,食道下神经节有神经连大颚、2对小颚和颚足。此后则为2条后行的腹神经索和每节一对神经节,随体节的愈合神经节也愈合,每对神经节又发出神经到每个体节,以调节身体的活动。六、生殖系统蜈蚣为雌雄异体。蜈蚣生殖系统的生殖腺均在消化管的背方,是单一的卵巢或精巢,由一条生殖管,即输卵管或输精管,后来分为两条,绕消化道而下,分别开口于雌雄生殖孔。此外还有两对附性腺通生殖管的末端,雌蜈蚣有2个受精囊,雄蜈蚣有2个储精囊,它们皆通到输卵管和输精管的末端。雌蜈蚣在卵粒成熟时充面体腔,临产前的母体,在受精囊内储有精子,使发育完全成熟的卵子在排卵时能与精子结合,成为受精卵而排出。
经过几年的发展,加密货币网络的设计已经很成熟了,所以每个公链生态里都出现了很多多链的设计,这个设计里有一个相互保护的关系,这个关系是广泛存在的,所以我们来揭秘一下。
今天,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公链都在使用多链结构,例如跨链项目波卡、COSMOS,例如以太坊的分片(旧路线图)结构。从技术逻辑上看,多链结构存在于很多的生态里,那些只要包含不同分层和不同链(或节点)间通讯的过程,都需要用到多链结构上的一些设计。
本文中,我们就来看一看多链的设计里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安全性的相互保护。
PoW链的互相保护
白计划在很早期的时候已经看到过一些安全性保护的方案,那时还是行业焦点没有聚焦到PoS网络(以太坊)上的时候,加密货币行业对PoW带来的安全性还是极为推崇的。
几年间,出现了很多PoW网络被攻击的事件,这其中的原因和PoW网络的算力有关,PoW网络的共识过程里算力也是决定因素之一,也就是我们所说的51%算力攻击,当拥有超过51%的算力就可以生成一条攻击链,替代原有的最长链。
这里是攻击者利用租用的或者自有的算力攻击了网络,这对于很多算力总值不高,算力不够分散的网络,是很常见的。例如处于客户端变更问题的ETC网络、算力不足的BTG网络。
所以,我们可以思考,一个算力很低的PoW网络,在不改变网络结构、共识算法、造成分叉的前提下,如何提高自身网络的安全性?
这里就可以选择寻求保护的思路,对于一个低算力区块链,是可以利用高算力区块链做保护的。理解起来很简单,低算力区块链相信高算力区块链具备足够高、足够分散的算力,而具备更高的安全性。
图为利用BTC网络保护BTG网络的结构设计案例
低算力区块链的安全性不高是因为很容易出现账本的双花,所以如果把低算力区块链的账本通过密码学和通讯协议的方式打包到高算力区块链的区块里,就在自身区块链外还有一个公正的证明,这个证明就可以反向证明原有区块链的数据是否是正确的。
这个就是高算力区块链把自己的安全性共享给低算力区块链的思路,因为区块链本身就是一个分布式的证明系统,只要符合可以安全进行证明的思路,都可以成为具备安全性,那很多缺乏安全性或者需要更高安全性的网络就可以通过这种证明的方式获得安全性(例如一些刚刚创世的网络)。
除了PoW链因为算力低需要保护外,在多链结构里,“复制证明”的过程很多,所以保护关系广泛存在于多链的设计里。
那些具有保护关系的多链结构
为什么会有多链结构?根本原因还是需要靠多链结构解决一条区块链无法解决的问题,也就是扩容、数据共享、安全性等。
在多链的设计里,安全性依旧是核心,因为区块链的最大亮点就是解决双花问题。
我们看到的很多设计为多链的案例,都是靠安全性进行的。
例如我们看到的最多的设计:锚定币,锚定币是在一条具备更高性能的网络上流动资产的很好设计,而锚定币,是单一资产受到另一条链保护的结果。
这个设计可能理解上并不明显,因为例如以太坊并没有利用比特币网络的安全性,而是比特币利用以太坊网络增加资产的流动性。
我们把这个思路再往清晰推论,当a链,需要b链的出块来确认a链上的信息安全与否的时候,就是b链在保护a链。在这个结构里,a链也会产生自己的数据,但b链区块链里的数据才具备证明能力。
图为波卡的多链结构
这个结构,我们可以用波卡的中继链、COSMOS的Zone链,跨链方案的桥以HUB,还包含以太坊信标链和分片的设计,以及plasma的侧链等。
他们的共同特征都是如此:下层的链依靠上一层的链来做到最终账本的确认,下一层链需要上一层链为自己证明链上数据是正确的。
当自己的链有共识的时候,自己的链可以安全独立运行,当需要获取一些证明的时候,就可以从上一层链获取正确的信息。
跨链中继的安全保护结构
2019年COSMOS大火,2020年Polkadot大火,两个都是跨链项目,两个项目的生态都是多链结构。在多链结构里,最终提供安全性的就是两个项目的主网,COSMOS的是COSMOS HUB,而Polkadot即Polkadot主网。
对于波卡生态和COSMOS生态里接入的链来说,都需要依靠主网的安全性,那这个安全性的体现,就体现在链和主网的中继部分。COSMOS里是Zone,波卡则是中继链。
波卡中继链和Zone的作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链和链的通讯存在的一个中转、具有安全证明的部分。
首先要说的是,中继部分,是负责信息传递的部分,最简单模型的是网关,主要是信息传递加翻译的功能,升级之后就是中继节点,执行信息通讯过程,而当这个部分具备了自己的账本、共识后,就有更高的安全性。就可以成为一个保护其他链的部分。
图为COSMOS的链结构
在COSMOS和波卡里,中继的部分级别都很高,因为中继的节点,都是主网节点的一部分,其全节点同步的数据,就是链的总帐本。而中继的节点也包含下层链的节点,也就是下层链和中继链的账本也是同步的。中继链的共识保护着下层链的账本安全,下层链也参与了中继链的共识过程。
侧链或者layer2的特殊性
中继的存在,是在跨链这种确实是多链的结构里,而在以太坊这样生态中唯一主网的结构里,所有其他的链,都是分叉的以太坊,或者通过一个节点同步以太坊的数据,而利用以太坊主网的数据安全性。
这种方式常见于侧链。
这个结构就是交易和合约运行的过程都在侧链上,而交易的结构上链,结果数据被以太坊主网打包,成为安全的证明。
在侧链的惯有介绍里,都会介绍侧链是依靠主网提供安全性的,即便是侧链自己有共识,但侧链自身的会存在需要主网数据同步的时候,即侧链上的数据源并不可信,而只有打包到以太坊区块里数据,或通过以太坊的节点协同后的数据才可信。
图为以太坊侧链方案Matic的技术结构
例如在侧链上运行Defi,那读取的ERC20代币的数据以及DEX上的代币价格,都以以太坊链上数据为准。
侧链是Layer2的一种,那广泛的layer2解决方案确实都需要主网提供安全性,也就是提供数据确认,生成链上的证明。这里存在一个逻辑是,layer2的存在,是为主网扩容的,所以,layer2网络是否是独立网络,有没有共识并不是主要的设计目标,因为很多layer2解决方案是没有链的,只有智能合约。
所以,我们今天的主题是链和链的保护关系,那已经做成自己链的layer2解决方案,都会是符合今天的讨论范围的,因为都需要主网的安全性庇护。
以太坊的分片和其他分层设计
除了其他的设计之外,目前理解链之间保护的,其实以太坊2.0的分片结构是很明显的。
从结构上分析,分片,是一种主链和子链结构的表现,这个结构里,主链是负责最终确认的,那安全性自然是主链负责。
未来,当信标链负责以太坊全网的出块确认时,以太坊的每一个分片,即被分为独立区域的链,都会有自己的一个小账本,然后通过分片链间的通讯方式,形成一个总帐本,然后总账本被信标链打包。
这里面,分片链的功能就是计算、存储、结果输出,然后与信标链通讯,最后同步信标链的总账本。
即便以太坊2.0现在换了路线图,现在以太坊也在使用数据分片,这是把数据产生后的结构分为了独立的部分,也类似链下的分片,只不过不是把链的节点分为了单独的片。
这种安全性保护的关系都有分层的需要,所以,很多链的设计上就借鉴了这样的思路。
图为Oasis的分层设计思路
例如把共识层单独设计,这样共识层负责全网安全性,而那些计算的部分就单独放在共识层外的链里进行处理,例如Oasis Network里把共识层之外设计成了Paratime,也就是单独的Paratime链,这些链形成自己的账本交给共识层,安全性被共识层保护着。
再例如Phala的共识层之外,设计了pRuntime,是运行在TEE里的单机链节点,也是一个个链的分片,其数据的安全性,也是由共识层确认出块的数据保护的。
加密货币网络技术已经很成熟了,因为从这些年的链的设计就能看出来,项目方对解决方案的理解已经足以打造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应用了,不过值得提高的是一条链想要成功,不是技术决定的,而是决定于链的运营,链的运营的难题,项目方和创业者还在摸索中。
你知道敲诈勒索罪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敲诈勒索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1、敲诈行为: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威胁。
浅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
(2)恐吓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是不要求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本罪。也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
2、恐惧认识: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
因果关系:恐吓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并由此处分财产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恐吓行为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对方出于怜悯或者为抓捕罪犯而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3、处分财产:强调财产转移的最终事实。
(1)罪数:恐吓造成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在被害人应其要求掏出钱包准备取钱给行为人的间隙,行为人上前将钱包夺走的,只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和抢夺罪既遂的竞合犯。
(2)三角恐吓:被胁迫者(财产处分者)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但要求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能或地位。
(3)着手与既遂:着手时期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就是本罪的既遂之时。
(4)“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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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琴,亦称瑶琴、玉琴、七弦琴,为中国最古老的弹拨乐器之一,那么你对古琴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古琴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在中国古代社会漫长的历史阶段中,”琴、棋、书、画”历来被视为文人雅士修身养性的必由之径。古琴因其清、和、淡、雅的音乐品格寄寓了文人风凌傲骨、超凡脱俗的处世心态,而在音乐、棋术、书法、绘画中居于首位。“琴者,情也;琴者,禁也。”吹箫抚琴、吟诗作画、登高远游、对酒当歌成为文人士大夫生活的生动写照。春秋时期,孔子酷爱弹琴,无论在杏坛讲学,或是受困于陈蔡,操琴弦歌之声不绝;春秋时期的伯牙和 子期“《高山》《流水》觅知音”的故事,成为广为流传的佳话美谈;魏晋时期的嵇康给予古琴“众器之中,琴德最优”的至高评价,终以在刑场上弹奏《广陵散》作为生命的绝唱;唐代文人刘禹锡则在他的名篇《陋室铭》中为我们勾勒出一幅“可以调素琴、阅金经。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的淡泊境界。1977年8月,美国发射的“旅行者”2号太空船上,放置了一张可以循环播放的镀金唱片,从全球选出人类代表性艺术,其中收录了著名古琴大师管平湖先生演奏的长达七分钟的古琴曲《流水》用以代表中国音乐。这首曾经由春秋时代著名琴家伯牙的弹奏而与钟子期结为知音好友的古曲,如今又带着探寻地球以外天体“人类”的使命,到茫茫宇宙寻求新的“知音”。
古琴的声音是非常独特的,一般人听琴乐能感到古琴的安静悠远。“静”可以说是琴音的最大特点,琴音也被称为“太古之音”、“天地之音”。这里的“静”有两层意义,一是抚琴需要安静的环境,二是抚琴更需安静的心境。古琴有三种音,都非常安静。散音松沉而旷远,让人起远古之思;其泛音则如天籁,有一种清冷入仙之感;按音则非常丰富,手指下的吟猱余韵、细微悠长,时如人语,可以对话,时如人心之绪,缥缈多变。泛音象天,按音如人,散音则同大地,称为天地人三籁。因此古琴一器具三籁,可以状人情之思,也可以达天地宇宙之理。在古琴音乐三音交错、变幻无方、悠悠不已之中,凡高山流水、万壑松风、水光云影、虫鸣鸟语及人情复杂之思和宗教哲学之理,尽能蕴涵表达。宋代《琴史》中说:″昔圣人之作琴也,天地万物之声皆在乎其中矣。″晋时嵇康作《琴赋》曰:“众器之中,琴德最优。”也就是认为在各种乐器中,古琴是最好的,具有最优异的品德,最适宜君子作为修养之具。琴音的松沉旷远,能让人雪躁静心,感到和平泰然的气象,体验内心的祥和喜乐;琴乐的洁净精微,能让人感发心志、泻泄幽情,化导不平之气、升华心灵意境。归根结底,就是以七弦琴中的“含至德之和平”(《琴赋》),来养成君子“中和”的品德、达成“乐教”的目的。魏晋之后,佛道思想又融入古琴,尤其是道家“大音希声”(老子)、“至乐无乐”(庄子)的思想,在七弦琴中能得到最好的体现。琴音的低缓悠远、缥缈入无,让人由抚琴听琴而进入一咱超乎音响之上的“无声之乐”的意境,体验到“希声”“至静之极”的境界;庄子将这种虚静的、通乎天地万物的境界称为“天乐”,“以虚静推于天地,通于万物,此之谓天乐”(《庄子·天道》)乃是一种天人相和、无言而心悦、超乎音响感受之上的精神境界。在佛家,则称之为“空”的体验、乃是一种“无我之境”。
琴的创制者有"昔伏羲作琴"、"神农作琴"、"舜作五弦之琴以歌南风"等说,作为追记的传说,可不必尽信,但却可看出琴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根据文献记载,先秦时期,古琴除用于郊庙祭祀、朝会、典礼等雅乐外, 一度盛兴于民间,深得人们喜爱,用以抒情咏怀。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当时的民间诗歌集《诗经》中得到印证。《诗经·周南·关雎》:“窈窕淑女,琴瑟友之”;《诗经·小雅·鹿鸣》:“呦呦鹿鸣,食野之萍。我有嘉宾,鼓瑟鼓笙”;《诗经·小雅·常棣》:“妻子好合,如鼓瑟琴”;《诗经·小雅·鼓钟》:“鼓钟钦钦,鼓瑟鼓琴”;《诗经·小雅·甫田》:“琴瑟击鼓,以御田祖”;《诗经·鄘风·定之方中》:“椅桐梓漆,爰伐琴桑”;《诗经·郑风·女曰鸡鸣》:“琴瑟在御,莫不静好”;这说明古琴至少在春秋时期,便是一件在民间非常普遍、非常受古人喜爱的乐器。古琴在古代人们的认知度是相当广泛的,“四大名著”中有三部明确有对琴的描写,古代诗词、史书、小说、戏文、绘画、古董瓷器……古琴大量存在,史实、文学、艺术作品均来源于实际生活,这得有多么广泛的社会基础才能造成这种现象。所以说,古琴在我国古代民间曾经是相当普及的,至少在读书人中是家喻户晓。也正因为这样,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古琴艺术终于传承到了今天。
2003年11月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总部宣布了世界第二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的古琴名列其中。2006年5月20日,古琴艺术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划分在“民间音乐”类。
古琴是汉民族最早的弹弦乐器,是汉文化中的瑰宝。它以其历史久远、文献瀚浩、内涵丰富和影响深远为世 人所珍视。湖北曾侯乙墓出土的实物距今有二千四百余年,唐宋以来历代都有古琴精品传世。存见南北朝至清代的琴谱百余种,琴曲达三千首,还有大量关于琴家、琴论、琴制、琴艺的文献,遗存之丰硕堪为中国乐器之最。古时,琴、棋、书、画并称四艺,用以概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历代涌现出许多著名演奏家,他们是历史文化名人,代代传颂至今。隋唐时期古琴还传入东亚诸国,并为这些国家的传统文化所汲取和传承。近代又伴随着华人的足迹遍布世界各地,成为西方人心目中东方文化的象征。
琴一般长约三尺六寸五(约120—125公分),象征一年三百六十五天(一说象周天365度)。一般宽约六寸(20公分左右)。一般厚约二寸(6公分左右)。琴体下部扁平,上部呈弧形凸起,分别象征天地,与古时的天圆地方之说相应和。整体形状依凤身形而制成,其全身与凤身相应(也可说与人身相应),有头、颈、肩、腰、尾、足。
古琴最初只有五根弦,内合五行,金、木、水、火、土;外合五音,宫、商、角、徵、羽。后来文王囚于羑里,思念其子伯邑考,加弦一根,是为文弦;武王伐纣,加弦一根,是为武弦。合称文武七弦琴。
《琴当序》中记载:“伏羲之琴,一弦,长七尺二寸。”桓谭《新论》中记载:“神农之琴以纯丝为弦,刻桐木为琴。”传说舜定琴为5弦,文王增一弦,武王伐纣又增一弦为七弦。曾侯乙墓出土的据说是10弦琴。听说古时还有32弦琴。
“琴头”上部称为额。额下端镶有用以架弦的硬木,称为“岳山”,又称“临岳”,是琴的最高部分。琴底部有大小两个音槽,位于中部较大的称为“龙池”,位于尾部较小的称为“凤沼”。这叫上山下泽,又有龙有凤,象征天地万象。岳山边靠额一侧镶有一条硬木条,称为“承露”。上有七个“弦眼”,用以穿系琴弦。其下有七个用以调弦的“琴轸”。琴头的侧端,又有“凤眼”和“护轸”。自腰以下,称为“琴尾”。琴尾镶有刻有浅槽的硬木“龙龈”,用以架弦。龙龈两侧的边饰称为“冠角”,又称“焦尾”。
七根琴弦上起承露部分,经岳山、龙龈,转向琴底的一对“雁足”,象征七星。
琴腹内,头部又有两个暗槽,一名“舌穴”,一名“音池”,一名“纳音”尾部一般也有一个暗槽,称为“韵沼”。与龙池、凤沼相对应处,往往各有一个“纳音”。龙池纳音靠头一侧有“天柱”,靠尾一侧有“地柱”。使发声之时,“声欲出而隘,徘徊不去,乃有余韵”。由于琴没有“品”(柱)或“码子”,非常便于灵活弹奏,又具有有效琴弦特别长,琴弦震幅大,余音绵长不绝等特点,所以才有其独特的走手音。
就构造而音,琴的各部分结构十分合理。其体积不大不小,既便于携带,又方正雅致。有心品琴,其形已足以使人心怡。 从琴各部分的命名亦可著出琴制之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琴前广后狭,象征尊卑之别。宫、商、角、徵、羽五根弦象征君、臣、民、事、物五种社会等级。后来增加的第六、七根弦称为文、武二弦象征君臣之合恩。十三徽分别象征十二月,而居中最大之徽代表君象征闰月。古琴有泛音、散音和按音三种音色,泛音法天,散音法地,按音法人,分别象征天、地、人之和合。这些古琴形制命名的象征意义实反映出儒家的礼乐思想及中国人所重视的和合性。因为礼的作用是为了保障个体,使个性有所发挥,乐以同和,其作用是与群体谐协。礼乐之同时并用可使个体和群体之间能互相调剂,形成人与人之间平和而合理的生活。所以礼乐这两套表面相反的技艺的推行,实为求达到相辅相成的和合性的目的。而从古琴形制命名所借用的社会秩序、等级的名称来著,可见其制作形制即寓有教化人伦的深意。
看过“古琴基础知识“
你知道公司治理结构吗?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三个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用脚表决”的后果,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这就是公司的基本层。
三是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能力。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加速,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中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企业与其他企业关系以及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将越来越复杂,发展风险增加,尤其是法律风险。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能有效的缓解各利益关系的冲突,增强企业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看过“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1999年5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
该原则皆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供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考虑,其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1)公 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这些原则是建立在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基础之上的,该原则充分考虑了各个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认识到一个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利益相关者协同作用的结果,是来自不同资源提供者特别是包括职工在内的贡献。
实际上,一个成功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并非仅限于“股东治理”或“共同治理”,而是吸收了二者的优点,并考虑本公司环境,不断修改优化而成的。当然,这并不否认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上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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蝎子在陆地上最早出现的时间是在四亿三千万年前的希留利亚纪,属于蛛形纲动物。它外貌最特别之处,就在于有一条高高翘起,像琵琶一样的尾巴。而且这是它对抗敌人的主要利器,其杀伤力也不能小觑。成年的蝎子其体长一般在50-60毫米,整个身躯表面都是高度几丁质的硬皮,身躯分节明显。蝎子的身体由头、胸、腹部、尾巴组成。身体呈现黄色,腹部及肢体颜色比较淡。头和胸部由六节组成,呈梯形,背面复有头晌甲。在身躯的背部中央有一对中眼,前端两侧各有3个侧眼,有附肢6对。前腹部较宽,由7节组成。后腹部为易弯曲的狭长部分,由5个体节及一个尾刺组成。蝎子是雌雄异体,整体来看,它们的身体主要是瘦长,螫、弯曲分段,而且蜇人的尾巴带有毒性。
一个国家的安全,代表着整个国家所有公民的安全,皮之不存,毛焉将覆?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在我国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情形。如果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就非常有可能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方面造成严重的损害,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放火罪属于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吗吧?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属于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的。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
如果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虽然具有本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对这几种罪已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分别适用本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24条,以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罪并罚。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疾患的客观状态。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0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即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是怎么回事吧?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因此,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且已经发生了严重后果。对此不能作任意解释而扩大其适用范围。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种类有哪些吧?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驾驶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重要判别因素就在于是否对不特定人员造成了损害。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和其妻子有矛盾,妻子搬离其住处到其岳父家居住。李某多次和其妻子协商,让其妻子回家居住,妻子坚决不同意,并要求和李某离婚。李某恼羞成怒,决定要报复妻子及其岳父家的人。李某私自准备了手电、打火机等作案工具,于某日凌晨二时许窜入其岳父家中。正好当晚,其岳父岳母出门未归,其妻子上夜班。
李某通过撬棍撬开门锁,进入屋内,见家中无人,就用火机将床上的被子等东西点燃后,又把其妻子的衣服从衣橱中拿出,扔进燃烧的火中。李某见火势起来,便跑出屋门,骑着自行车回家了。着火处为一楼,二楼租赁于在平阴经商的王某。王某闻到烟味,遂起床并喊叫邻居救火后,拨打119救火电话。后在邻居及赶来的消防警察的努力下,将火扑灭。该着火点位于村中的中心,系两层楼结构,前后右边皆有房屋相连,系邻居,有人居住。右边为一村道,村道两边皆有住户。着火处,院落中有柴草堆放在西边,和西邻房屋相连,因抢救及时,未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且火势起来后,已经对周围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侵犯,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的放火行为已经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侵犯。
对“不特定”的含义,是与特定相对而言的,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象结果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对谁的人身或者财产,对多少人身或者财产或其他利益造成损害,都是事先无法确定和估计的。结果的不特定与对象的不特定相互联系,不能把不特定等同于确定上限。不特定从属性上讲是客观存在的,不特定的判断,只可以依据自然法规、客观规律来确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来确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行为人危害公共安全时,不考虑其心理状况。所以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犯罪时必须结合行为人本身的主观心理状况,否则会导致客观归罪。
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酒驾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酒驾一般情况下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酒驾一次性撞击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客观上基本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故有理由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实践中具体案件的情形较为复杂,尚不能仅因造成特别重大伤亡后果就认定行为人当时出于故意心态,因而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要综合案件的具体情节来认定。人们在喝酒过后,对驾驶车辆有六项很重要的影响:
(一)视觉障碍: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二)运动反射神经迟钝:慢了一两秒。如车速为60km/h,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米,必然会产生严重后果。
(三)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四)使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五)使心理变态。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六)易疲劳。饮酒后由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打磕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吧?
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这类犯罪对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事前往往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
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醉酒驾车肇事,仅发生一次性冲撞的,一般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肇事后继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对于一次冲撞有多个撞击点的情形,则需要根据控车能力、其他违法情节,并结合行为人主观意识进行综合判断,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酒驾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吧?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表现为:
(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以制、输坏血和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属于故意犯罪。
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它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数都是行为人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二罪的主体完全相同。都为一般主体,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交通肇事罪要求有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要求低,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使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也可构成本罪,属于危险犯。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要求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刑为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随着我国越来越强大,有些人可能受他人鼓动做出危害国家利益行为,我国对这些行为制定了不同的分类,统称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我国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量刑也是非常重的,情节严重可以判处死刑,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有哪些吧?
危害国家安全罪名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变、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1、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包括前7个罪名。
2、叛变、叛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2个罪名。
3、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吃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内外很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案例,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反面的教训。加强宣传教育,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极为重要,是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那如何防范公共安全事件呢?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应急管理摆在重要位置,把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公共安全事件危害有哪些吧?
安全是天,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最根本保障,安全责任重如泰山!
发生安全事故给自己带来的是不可逆的毁灭性的影响。
安全事故的发生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有可能是直接失去家庭经济来源,造成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后果。
安全事故直接影响企业利益,企业面临的直接影响是利润下降,并要尽最大努力去挽回经济损失,需要加倍付出人力、物力。积极配合安全部门处理善后工作,总结事故教训,企业包括企业所在地的安全评级受到影响,责任人会受到相应处理,间接影响企业声誉和信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怎样进行司法认定吧?
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适用的范围。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是有限制的,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区分两者的标准是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危险方法是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一)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二)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能减刑吗?
以危险方法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重的话,可以判死刑。服刑期间,表现好,可以减刑。
减刑的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对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有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构成犯罪,下面来具体的看一下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罪怎么处罚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人们很早就开始采用悬索结构制造桥梁了。早在1000多年前,中国先民就已经用竹索和铁链来建造悬索桥,而蒙古包这样的帐篷则被看成是悬索结构建筑的原型。
现代悬索结构的主要承重构件是一系列高强度的钢索,按照一定规律悬挂在支撑结构上,因此很容易做到大跨度。这种结构自重很轻,耗钢量又少,本身占用空间也不多,所以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大跨度结构形式,且跨度越大,经济效益就越显著。悬索结构在桥梁中的运用最为广泛,比如,堪称当今世界第四、中国第一的江阴长江大桥就是一座钢悬索桥,主跨度达1385米。
像体育馆、展览馆、飞机库这样的大跨度建筑之所以采用悬索结构,就是为了最大可能地形成室内无柱的大空间,以满足容纳飞机、大型展示和比赛场地的需要。中国悬索结构大跨度建筑的经典之作是完成于1961年的北京工人体育馆,当时是为举办第26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而建造的。建筑平面为圆形,面积40 200平方米,可容纳15 000名观众。屋面采用轮辐式双层悬索结构,跨度达到94米,共有144根悬索。经改造更新,该馆成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拳击主赛场和残奥会盲人柔道比赛场地。
悬索结构的建筑还能形成强烈的雕塑感。比如日本著名建筑师丹下健三设计的东京代代木国立综合体育馆,一座为两个相对错位的新月形,一座为螺旋形,像只大蜗牛。两馆均采用悬索结构,创造出了富有紧张感和灵动感的大型内部空间和独特的外部形态。该作品被誉为20世纪最美的建筑之一。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的内容,以下是由百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公共基础知识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在世界现代化进程中,英美、德国、日本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明显存在差别,但都比较成功。下列对这一现象的认识,正确的有( )
A 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B 各国从本国国情出发确定市场经济运行模式
C 市场经济运行模式能够改变和决定国情
D 任何市场经济运行模式都会获得成功
2、分工∶管理学( )
A、质变∶物理学
B、压强∶地理学
C、精神分析∶心理学
D、细胞∶体育学
3、由于近期的干旱和高温,导致海湾盐度增加,引起许多鱼的死亡。虾虽然可适应高盐度,但盐度高也给养虾场带来了不幸。以下哪项如果为真,能够提供解释以上现象的原因?( )
A、持续的干旱会使海湾的水位下降,这已经引起了有关机构的注意
B、幼虾吃的有机物在盐度高的环境下几乎难以存活
C、水温升高会使虾更快速地繁殖
D、鱼多的海湾往往虾也多,虾少的海湾鱼也不多
1、【答案】B
【解析】等差数列的总和=(首项+末项)×项数÷2,项数=(末项-首项)÷公差+1,本题目中:项数=(200-4)÷4+1=50,总和=(200+4)×50÷2=5100,故选B。
2、【答案】D
【解析】第一句指出政策的执行过程缺乏政策执行的监督机构,第二句指对政策执行关心不够,第三句指出由于缺乏监督造成令不行、禁不止的恶果。综上所述,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工作,故选D。“做到令行禁止”,是加强政策执行监督工作的目的,不是本题论述的结论,故排除A;“加强政策执行的力度”,不如“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有针对性,故不选择B;政策执行机构并不缺乏,而是缺乏监督,C不正确。
3、【答案】B
【解析】我国的国家机关实行的是按职位来分类的制度。故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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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都是公务员类考试的考试科目,以下是由百文网小编整理关于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即使社会努力提供了机会均等的制度,人们还是会在初次分配中形成收入差距,由于在市场经济中资本也要取得报酬,拥有资本的人还可以通过拥有资本来获取报酬,就更加拉大了初次分配中的差距,所以当采用市场经济体制后,为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就必须通过由国家主导的再分配过程来说缩小初次分配中所形成的差距;否则,就会由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形成社会阶层的过度分化和冲突,导致生产过剩的矛盾。
这段文字主要谈论的是( )。
A、收入均衡难以实现 B、再分配过程必不可少
C、分配差距源于制度 D、收入分配体制必须改革
2、法国语言学家梅耶说:“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语言。”所以,语言的工具性本身就有文化性。如果只重视听、说、读、写的训练或语言、词汇和语法规则的传授,以为这样就能理解英语和用英语进行交际,往往会因为不了解语言的文化背景,而频频出现语词歧义、语用失误等令人尴尬的现象。这段文字主要说明( )。
A、语言兼具工具性和文化性 B、语言教学中文化教学的特点
C、语言教学中文化教学应受到重视 D、交际中出现各种语用错误的原因
3、近代体育的兴起,促使希腊人产生了恢复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念头和行动。1859—1889年希腊人举行过4届奥运会。这时,德国一批学者对古代奥林匹克的遗址进行了发掘,对古代奥运会有了更多的了解,从而激起了人们恢复奥运会的愿望。1894年,由法国顾拜旦发起,在巴黎成立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按照国际法,国际奥委会是一个具有法律地位和永久继承权的法人团体。
这段文字是说( )。
A、国际奥委会是最有影响的国际体育组织
B、国际奥委会的历史悠久
C、国际奥委会对奥林匹克运动会拥有一切权力
D、国际奥委会有权选择和决定举办奥运会的城市
4、海洋中波浪冲击海岸时激起大量的浪花,冲击力可以摧毁坚固的建筑物,其中蕴藏着极大的能量。每秒钟在1平方公里海面上产生的能量可以达到20万千瓦之多,据科学家估计,全球波浪能的储量可以达到25亿千瓦。现在,沿海各国都十分重视利用这种能源作为发电动力。
最能准确复述上述这段话的意思是( )。
A、海浪中蕴藏有巨大的能源
B、波浪能是世界上最便宜的能源
C、世界上尚有25亿千瓦的波浪能等待开发
D、沿海各国利用海浪能源可以发电25亿千瓦
1、【答案】A。解析: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题中的《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与此无关,所以④项说法与题意不符。故本题答案选A。
2、【答案】B。解析: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故本题说法错误。
3、【答案】B。解析:艾滋病病毒是一种能攻击人体免疫系统的病毒,它把人体免疫系统中的淋巴细胞作为攻击目标。故本题说法错误。
4、【答案】B。解析:《新青年》是综合性的文化月刊,陈独秀于1915年9月15日在上海创刊。初名为《青年杂志》,1916年9月1日出版第二卷第一号改名为《新青年》。故本题答案为B。
5、【答案】D。解析: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家主席分别签署第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因此,节约能源法不属于该会议内容。故本题答案选D。
6、【答案】D。解析: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故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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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与公共基础知识都是公务员考试科目,以下是由百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是指专门用于测查与行政职业上的成功有联系的一系列心理潜能的标准化考试。它不同于一般的智力测验,也不同于公共基础知识或具体专业知识技能的测验,它主要是通过测试一系列心理潜能,预测考生在行政职业领域内多种职位上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这种考试测验的是一个人在多年生活、学习和实践中通过积累而形成的能力,其性质是一种基本潜在能力的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五大部分内容: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和资料分析。根据每年考试大纲的要求,这五部分内部会有一些题型和题量的变化,但这五部分内容不会变。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五大部分内容: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和资料分析。根据每年考试大纲的要求,这五部分内部会有一些题型和题量的变化,但这五部分内容不会变。
言语理解与表达主要测查报考者运用语言文字进行思考和交流、迅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文字材料内涵的能力,包括根据材料查找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正确理解阅读材料中指定词语、语句的含义;概括归纳阅读材料的中心、主旨;判断新组成的语句与阅读材料原意是否一致;根据上下文内容合理推断阅读材料中的隐含信息;判断作者的态度、意图、倾向、目的;准确、得体地遣词用字等。常见的题型有:阅读理解、逻辑填空、语句表达等。
数量关系主要测查报考者理解、把握事物间量化关系和解决数量关系问题的能力,主要涉及数据关系的分析、推理、判断、运算等。常见的题型有:数字推理、数学 运算等。
判断推理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事物关系的分析推理能力,涉及对图形、语词概念、事物关系和文字材料的理解、比较、组合、演绎和归纳等。常见的题型有:图形推理、定义判断、类比推理、逻辑判断等。
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表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公共基础知识是一门综合性知识总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五大内容以及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知识面。关于公共基础知识这个科目的考试,2001年以前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一直把《公共基础知识》作为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之一。2001年以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对考试科目和考核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公共基础知识作为独立一科的考试内容,而增加了申论,同时,将公共基础知识的内容压缩作为常识判断在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中加以考察。公共基础知识不仅仅考查考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更重要的是考查考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关于公共基础知识科目的考察要求:主要测试应试人员对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履行公务员义务的必备能力和素质。
具体考试内容: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辩证唯物论、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历史唯物主义。
2、毛泽东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形成与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社会主义改造理论。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4、当代中国的政府与政治:中国的国体与政体、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公共行政、公共政策、公共服务。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价值取向、道德修养、行为规范。
6、法律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报考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的加试内容,包括上述范围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知识)。
7、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汉字、词汇、语法、修辞、文学常识,党政机关公文基本知识、常用公文写作、常用事务文书写作、公文处理。
8、经济知识和科技知识: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国际经济、金融经济、产业经济,科技创新、科学前沿、科技常识。
9、历史知识:中国近现代史和世界现代史。
10、其他知识:最新的时政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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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共行政理论中,法律和制度建设倍受重视。以下是由百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公共行政法律知识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内涵
1、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
2、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区别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公正、公开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
5、处罚不相替代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
警告
(二)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行为罚(资格罚、能力罚)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四)人身罚(自由罚)
行政拘留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及其权限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经特别决定而获得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3、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4、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指定管辖
2、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权限划分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
1、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
(1)处罚与责令改正相结合原则
(2)一事不得再罚款原则
(3)罚刑合并原则
2、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责任能力
3、行政处罚的情节
(1)不予处罚的情形
(2)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4、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一般规则
1、必须查明违法事实
2、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二)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2、执法人员的权力和义务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一般程序
1、立案
2、调查取证
3、告知当事人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四)听证程序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
2、听证会的进行程序
3、处罚决定的作出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
1、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
2、罚缴分离原则
(二)当场可以收缴罚款的情形
(三)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主体可以采取的措施
行政组织是指按一定的法律程序建立的、行使国家公权力、管理社会各项事务的公共行政组织机构实体。在我国专指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办事机构。这一部分内容在公基法律(行政法)、行政管理学、公文部分都有涉及,大家需重点掌握行政组织的类型灵活运用。本篇就行政组织依据职权和作用不同,划分了6种组织类型给大家做一知识体系总结,帮助大家熟练掌握。
辅助机关是为了是领导机关及其相关职能机关正常开展工作,在机关内部设立的承担辅助性工作的机关。辅助机关可分为综合性辅助机关(如国务院办公厅)、专业性辅助机关(如人事处、财务室)、政务性辅助机关(如政策调研室)和事务性辅助机关(如机关事务管理局)。
教育目的的层次结构历来是教师招聘考试的重点,常见题型以客观题为主,备考之时应理解其不同层次的含义。教育目的的层次性包括:国家的教育目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课程目标与教师的教学目标。一般的教材中,还会有另外一个版本的表述:国家的教育目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师的教学目标。这一点需要引起重视,区别不同版本的表述。
教学目标是教育者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在完成某一阶段(如一节课、一个单元或一个学期)工作时,希望受教育者达到的要求或产生的预期变化。教育的实施最终是由教师来完成的,教师是最直接的教育者。教师的教学目标是微观层次的教育目的,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基础,也是进一步具体化的培养目标,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教学目标与教育目的、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他们彼此相关,但相互不能取代。
行政组织的类型是本节一个重要考点,主要通过客观题的形式考察。下面是百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基础管理学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按照行政组织的职权范围和作用不同,行政组织可分为:
派出机关是指一级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规定和管辖地区授权委派,在所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派出机关不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利是委派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关。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二是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在讲到派出机关时,由于前面法律的行政法中一般会出现行政主体,会在行政主体里仔细讲解派出机关,所以讲到这里时学员依然早就熟悉,所以可以简单讲解即可。
例题1:在行政领导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管理某一专业方面行政事务的执行机关是( )。
A. 领导机关
B. 职能机关
C. 辅助机关
D. 参谋机关
答案:B
例题2:以下属于政务性辅助机关的是( )。
A. 财政科
B. 人事科
C. 政策教研室
D. 机关事务管理局
答案:C
例题3:为了使行政首长或专业职能机关顺利地进行管理活动,在机关内部承担辅助性工作任务的机构是( )。
A. 领导机关
B. 职能机关
C. 辅助机关
D. 参谋机关
答案:C
行政组织是指依一定法律程序建立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组织机构实体。在我国专指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事机构。下面是百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基础管理学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组织是依法设立的,这是行政组织合法的前提;
二、行政组织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所以行政组织就只能是行政机关,不能是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等;
三、行政组织的目的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而不是企业内部的私有事务。需要学员记忆的是在我国行政组织专指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办事机构。
例题:以下属于行政组织的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法院
C. 通检察院
D. 国务院
答案:D
行政组织是一个由若干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其基本要素包括六个方面:
1.组织目标。这是组织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组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组织目标就不可能设立行政组织。例如,某市设立公安局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就是设立公安局这个行政组织的目标。
2.机构设置。机构是行政组织的实体。机构设置是根据组织目标、职能范围在行政组织内部按单位进行分工的结果。组织内部的分工首先表现为机构设置,其次表现为岗位设置。设置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行政组织机构,是行政组织建设的核心内容。例如,在设立了公安局后,还会在公安局内部有机构的设置和岗位的设置,因为公安局的内部还要有各个部门去管理不同方面的事务,比如人事科管理的是人事任免或者人事处理等事务,财政科管理的是整个部门的财政事务。这些都是公安局内部的机构,成立一个行政组织之后就要有这些机构的设置,然后在机构的内部设立具体的岗位,即为岗位设置。
3.人员构成。组织由人组成。人是行政组织的主体,是行政组织的生命和灵魂。有了组织,机构,岗位之后还要有人,没有人一切都不可能运转。比如在公安局中就要有局长、副局长若干、普通民警若干等。
4.权责体系。权责体系是行政组织内部权力分配、权责关系、指挥系统、运行程序、沟通渠道及各种机构、各个岗位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及内在联系的具体表现,它直接关系到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转。每个岗位都有自己不同的职责,每个人也都有自己的职责,同样也有相应的权力,权力与职责相适应。
5.法规制度。这是行政组织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法规制度的完善程度,也是衡量行政组织是否健全的主要标志。
6.物质因素。物质要素主要包括行政经费、物资供应、空间场所、办公设备等。这是行政组织为实现目标而开展组织活动的物质手段。比如公安局里的一些警车、单警设备,警械和武器都是行政组织能够运行的物质因素。
例题1:_______是行政组织的主体,是行政组织活的灵魂。
A.物质因素
B. 规章制度
C. 组织目标
D. 行政人员
答案:D
例题2:以下属于行政组织的物质因素的是()。
A.组织人员
B.规章制度
C.机构设置
D.行政经费
答案:D
管理是管理者在特定环境下对管辖范围内组织资源,通过合理分配人、财、物,使之达到优化配置,从而有效实现组织目标的社会活动,也就是说管理是离不开组织活动的,那影响组织活动的一个重要要素就是这个组织结构,在我们事业单位中,以选择题出现,考察考行政组织结构的优缺点,是重点的重点,需要好好理解。下面是百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基础管理学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纵向结构:即直线式结构,又称行政组织的层级化,是纵向分工形成的行政组织的层级制,纵向结构实际上是纵向看的,是指政府上下级之间和政府各部门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比如我国各级政府: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乡政府,五级政府上下级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
(二)横向结构:即组织的部门化,是指行政组织的横向分工,横向结构实际上是横向来看的,比如市政府下面会设置公安局,专门管社会治安的,卫生局,专门处理卫生事务,环保局,关门管环境保护的,也就是把行政事务设置的更加专业化,设置更加具体化了。
研究生表示学历,可细分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学习经历或是曾在哪些学校肄业或毕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研究生分为几种类型,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
2、具有国民系列教育(如统招、自考、成考、网络教育等)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对于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或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的人员,还需满足相应的报考条件。
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只有A、B、C三类,A证可以在全国使用,B、C证可以在当地使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律师证书有几种类型,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通过司法考试,并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证。具体流程如下:
1、通过司法考试。要想成为一名律师,必须要去报名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门考试,被大家称为国考之一,考试过关率比较低,考试难度很大,这是要想成为律师的必须职业资格,假如你无法通过,你就永远也当不成律师。
2、必须脱产实习。假如通过你自己的努力,你顺利地通过了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那你还必须去找一家律所脱产实习一年,因为只有专业的实习经历,才能帮助你快速地成长,也才能让你快速地进入律师这个角色,成为一名好律师。
3、通过实习考核。有了全职的实习经历,你还必须要通过实习后的专业考核,只有通过这次考核,一般是笔试加面试,你才能顺利地去申请律师执业证。
4、拿到执业资格。通过执业资格证的申请程序后,经过司法厅的审核,假如你成功地拿到了律师执业证,从此你就是一名真正的律师了,你就可以拿着自己的执业证去顺利执业了
公共营养师是负责营养咨询和指导的专业人士。为了确保公共营养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国家将其分为四个等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共营养师四个级别的区别,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考了营养师证书之后能够扩大就业范围,如果想要从事健康行业,那么营养师证书则是进入这个行业的门槛。有了证书之后,找工作会比没有证书的人更容易一些。并且证书也是你受过专业培训的证明,也是一种证明自己能力的途径。
营养师的就业范围比较广泛,可以在幼儿园,学校,社区,美容院,门诊部,私立医院,健身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营养师职业培训机构,营养咨询机构等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职业。
营养师的工作方向:私人营养师、学校营养师、食品营养师、减肥营养师、酒店营养师、健身营养师、运动营养师、商务营养师、保健营养师、营养讲师、临床营养师(必须有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医师、护士职业资格证书)等。
专升本考试主要以笔试为主。各个专业的考试题目基本上由该专业教师自拟然后由高校教育管理机构管理并在考试日期启用。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专升本统招文科考语文、英语、专业课。理科考高等数学、英语、专业课。
1、专升本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以及中医、中药学(一级学科):政治、外语、大学语文。
2、专升本艺术类(一级学科):政治、外语、艺术概论。
3、专升本工学、理学(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等四个一级学科除外):政治、外语、高数(一)。
4、专升本经济学、管理学以及职业教育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药学类(除中药学类外)等六个一级学科:政治、外语、高数(二)。
5、专升本法学:政治、外语、民法。
6、专升本教育学(职业教育类一级学科除外):政治、外语、教育理论。
7、专升本农学:政治、外语、生态学基础。
8、专升本医学(中医学类、药学类等两个一级学科除外):政治、外语、医学综合。
9、专升本体育类:政治、外语、教育理论。
公共营养师不仅可以在社区发挥重要作用,还可为企业员工、白领、高级管理人员、运动员、家庭提供教育、辅导、指导等服务。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共营养师一二三四级报考条件的区别,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取得高级公共营养师证后不仅可以在社区发挥重要作用,还可为企业员工、白领、高级管理人员、运动员、家庭提供教育、辅导、指导等服务。拥有者可以从事营养食品教学、科研,食品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卫生监督和检测,医疗卫生等机构的相关岗位;学校、幼儿园、机关、企事业机构、宾馆、酒店的专职营养师;健身房、美容院、社区的专职营养指导;体检中心的专职营养师等。
获得公共营养师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各类餐饮业及食品加工流通企业、学校、幼儿园、企事业单位的公共食堂从事膳食营养的评价、管理和指导工作,以及营养食品教学、科研、食品卫生监督和检测、营养咨询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