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具体内容是什么相关的共201个结果:
一个人的素养对个人成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的素养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吗?下面是百文网小编为你整理的人的素养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有人说话、举手投足、甚至微笑或者问候,甚至接听电话都给人一种很舒服的感觉,可以在普通人中脱颖而出,是个人的素养起了作用。俊朗的外表、皎好的面容仅仅是母亲给的。优雅礼貌的行为则是后天的获得的。许多时候,后天的获得都可以弥补先天的不足的。好的知识和素养,得经过长时间的磨练和不间断的自我充实,才能获得水到渠成的功效。一个人的风度可以说是一个人气质、内涵和表现力的综合体现。一个人的素养不是一朝一夕学成的,需要经常努力,不断完善自己。谈到个人素养,形体之美胜于容颜之美,而气质之美是最高境界的美,人的这种气质跟一个人的素养是分不开的。所以,古人特别讲究修身,觉得修身是一切成功的基点。但是在高度发达的现在社会里,素养不高的人却比比皆是。缺乏素养的人还有很多,有些人乱扔垃圾,甚至随地吐痰。还有些竟然脏话连篇,不注意语言文明。一个人如果要获得别人的赞赏、别人的尊重、甚至吸引别人的注意,提高自身的素养是非常重要的。
加强个人礼仪素养有助于提高个人素质,体现自身价值。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是人所共知的。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却都在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追求着自身的完美,寻找通向完美的道路。争当“名牌”人,强调“外包装”者有之;注重“脸蛋靓”、在乎“身段好”者也有之,但这些均不足以使人发生美的质变。费时费力费钱财之后,不仍有不少人依然是“败絮其中”吗?我们认为,只有将内在美与外在美统一于一身的人才称得上唯真唯美,才可冠以“完美”二字。加强个人礼仪素养是实现完美的最佳方法,它可以丰富人的内涵,增加人的“含金量”,从而提高自身素质的内在实力,使人们面对纷繁社会时更具勇气,更有信心,进而更充分地实现自我。
很多公司招聘文员岗位,那么不少人疑惑,什么是文员 呢?下面是百文网小编整理的什么是文员,欢迎阅读。
其实所谓的文员也就是文职人员,即主管经理之助理之类的。但是在不同的公司,文员一职所做的工作都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文员是做些文字处理、文档整理、复印文件、接听电话及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接待客人、清洁卫生、购买办公用品等)之类的工作。总之都比较繁琐的事。另外,有些公司的文员还要协助会计做一些记帐工作。一般要求会基本的电脑操作(公司不同会有具体的要求:就是指对电脑的操作内容和熟练程度有所不同,当然少数公司可能也不需要电脑的),一些大的公司对语言也有所要求的(普通话,英语之类的),另外就是当事人本身所具备的一些综合素质(工作态度、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等)。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了2017年新安全生产法。下面是由百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新安全生产法,供您参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1]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猜你感兴趣:
未来房产税进一步推开的大方向已经明确,房产税如何征收,怎么计算以及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下面百文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2017房产税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产。所谓房产是指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包括其附属的设备,但不包括独立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等。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遮挡风雨,可供人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存物资的场所。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征收的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这里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的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座落于上述地区以外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3、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如果产权属国有,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计算方法: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具体幅度各地规定不同。年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年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从实行试点的几个城市来看,房产税的征收主要是针对多套住房或者超大面积的房屋以及非本地人购房的情况,房产税是国家对房产市场的调控手段之一,如果购房者要购买多套住房或投资外地房产,要注意当地有没有关于房产税的规定,了解要缴纳的税费后再决定购房与否。
护理假也叫陪产假,2018年的护理假是如何规定是很多准父母都会关心的问题。下面百文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2018护理假新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近年来,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逐步进入老年人行列,独生子女如何照顾父母成为社会性难题。包括重庆、河南、福建等在内的多个省份出台了专门针对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政策,无疑是对于该难题的一种正面回应。
在全面开放二孩的时代背景下,原有响应计生政策号召的独生子女家庭,则成了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现今,正轮到第一代独生子女担负起养老的重任,对于这个群体及其家庭,公共保障上多做一些针对性倾斜和分担,其实也是对过去计生政策承诺的一种兑现。专门为独生子女设置“护理假”,就体现了这种践诺的思维。但仅有护理假,显然还远远不够。
据媒体报道,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人口预测专家王广州,曾运用人口抽查数据和计算机仿真模型估计,2010年全国独生子女的总量在1.45亿左右。而只有一个孩子,使得这些家庭与多子女家庭相比更加脆弱,风险度更高。比如,在养老问题上,独生子女父母在养老上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已然更大,设置“护理假”令人欣喜,但仅有“护理假”显然还不足以完全弥补这种不确定性。虽说在全面二孩政策落地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将继续按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流动型社会的继续深化,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性”将更为突显,如何让这类家庭享受到同等水平的养老保障,恐怕需更多的政府投入。
而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又还有一个特殊群体,即失独家庭,他们更需要有针对性的公共保障的系统关照。去年,财政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其中明确了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这展现了政策对失独家庭的优待,但除此之外的一些细节问题,还有待尽快厘清和落实。
如“失独再生养”家庭的政策优待问题。按照现行的相关政策,失独家庭如果通过抱养或辅助生育重新拥有一个孩子,将不再享受政策救助。这一点在现实的争议颇大,也考验着相关政策的温度。有政协委员就提出,对待“失独再生养”家庭也应该一视同仁,保留他们原有的每月扶助补助和一次性扶助金等;还有失独家庭要求建专门性的失独养老院,以实现“抱团养老”,但目前仍只有少数地方开始行动;此外,对于失独家庭的现实困难,如监护人缺失,精神上的空虚等,都需要公共部门与专业社会组织的及时介入。
从某种程度上说,为独生子女专设“护理假”,其最大的意义还不仅仅是假期本身,而在于突显了独生子女家庭的相对“特殊性”,体现了公共政策对这类家庭的应有倾斜与关爱。这一点在全面二孩时代,尤显必要。当然,如何把这种政策善意落实好,仍考验着各地的执行力。而之于整个独生子女家庭群体尤其是失独家庭的公共保障而言,依旧还有很多的短板需要补上。
了解货车新规定对于货车司机来说尤为重要,一定要了解清楚新一年有哪些新的政策和规定,这样才会对新一年的货车生产和销售产生帮助!下面百文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2017货车新规定。
2017年3月1日起货车年检
已经开始执行新标准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GB21861-201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从2017年3月1日起检测站开始在货车部分项目上实施新的检测设备。
这就意味着从2017年3月1日开始,以往外检外廓尺寸部分由以往的人工凭经验和皮尺测量,改为用专业的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装置,虽然检测更加严格、更加规范,但是也给不少要年检的卡友带来不少麻烦。
大量货车等着年检
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却寥寥无几
今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机动车安检新标准,新国标对大货车车检测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现在有些地方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却寥寥无几,大量货车遇到有年检的需求,却无处年检的尴尬局面。
据温州的一家大货车检测资质的机构负责人介绍,“新国标要求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专项作业车、挂车等均需要上线检测,需添置外廓尺寸自动测量装置、底盘间隙仪、加载制动检验台等新设备,现在受制于场地,温州市区最先进的检测线目前也只能容纳两轴货车检测,对于三轴以上车辆,检车机构只能爱莫能助。”
从温州市车管所了解到,由于检测机构社会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办检测站。目前温州市拥有26家汽车检测机构,其中仅有6家符合国标新增项目中关于大货车检测的资质要求,能够检测三轴以上车辆和挂车的暂时只有4家。
一边是日渐增长的车辆数目,一边是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减少,供需不平衡的矛盾在国标新增项目实施第一个月凸显。
货车红外检测频频出问题
导致大量集装箱车年检不过关
自3月1日起,为了杜绝作弊,外检的外廓尺寸部分,由以往的人工凭经验和皮尺测量,改为了使用专业的外廓尺寸自动检测装置,但是却出现了新的问题!
我们知道很多厢式货车的车厢,是开侧门的(合法的),开侧门当然会有合页和拉手。但红外线在外检时,却连合页和拉手的尺寸也算上!虽然大家是按合格证标明的尺寸制作的车厢,但系统默认的尺寸却是包含了车厢本身的外尺寸加拉手的尺寸,导致车辆外尺寸超宽!导致不能通过检测,无法上牌!红外检测就是一刀切,连侧门门把手都算车厢尺寸的话,车厢内空将大幅缩水,白白损失车厢空方面积!
本是按合格证参数制作的车厢,因为红外线检测而上不了牌,你说冤不冤!火大不火大!
据传现在深圳的车厢厂都停满了需要改造无法过检上牌的车,正加班加点的改。如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将给整个物流行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下面百文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2017年生育险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一个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生育保险缴费率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之一,在这段时间我们当然是要放假的,但是新婚姻法的婚假规定如何很多人都不知道。下面百文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2017年新婚姻法规定婚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我的婚礼是明年10月2日,大假还是7天的话,我想先在南京办一场,然后10月5日回我老家盐城再办一场。回来之后,我想和领导商量一下,再休个婚假,最好把5天的年假也连着一起休掉,这样我不仅能去欧洲14日游,回来还能再休息几天。如果长假+婚假+年假,能合起来休就完美了。”在一家广告公司上班的王小姐说。
员工按规定休假无可厚非,连休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在实际中,对于人手紧张和一些定岗定职的单位来说,员工请假也要考虑单位的情况。员工如想连休,最好提前申请,且要与单位协商,虽然职工有权申请假期连休,但前提也是要得到单位许可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关于工伤,现在有了新的规定。下面百文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2017年新劳动法工伤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017新婚姻法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至于具体的内容,下面百文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2017年新婚姻法的规定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八字中事业比较独立的女人。
在一个生辰八字中,日干(又称日主)是代表自身的,而官星是代表工作事业的,官星同时也代表女人的婚姻感情与配偶,所谓官星,即是克日主的五行,一是正官,二是偏官,偏官又称七杀。比如日干是木,克木的金,即是官星;比如日干是火,克日干的水,即是官星;比如日干是金,克日干的火,即是官星,比如日干是土,克日干的木,即是官星,简单记之:克我者为官。
如果一个女命八字,官星为需用的五行,旺而逢生,如官星为忌讳的五行,弱而受制,则表示此女人独立性很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能够独挡一面,或开创经营一番事业,这样的女人,是强势女人,是凭自己本事吃饭的,是不担心那一点点房产权益的。所以在婚姻不幸福时,该离则离,当断则断,不会因为财产分割问题,而犹豫不决,或与男方纠缠不清。他们判断婚姻好坏的标准,不在于男方有多么辉煌的事业或财产,而在于婚姻感情是否幸福。其婚姻感情是不受财产约束的。
第二,八字中经济比较独立的女人。
在一个生辰八字中,日干代表自身,而财星是代表经济状况的,财星又分正才与偏财,代表一切货币与实体财富。正才一般代表工薪收入或经营所得,而偏财一般代表意外收入或非经营所得。日干所克的五行,即是财星。比如日干是木,所克的土即是财星,比如日干是水,所克的火即是财星,……以此类推;简单记之:我克者为财。
如果一个女命八字,财星为需用的五行,旺而逢生,或财星为忌讳的五行,弱而受制,则表示此女人财运很好,或是铁饭碗式的公职人员,或是经营致富的女老板,财富很多,因为经济比较独立,所以不必依赖男人,故新法的什么房产归属,对其影响不大,或根本不去在意,而她在意的,只是男人能否支持她的事业,能否帮助她发财致富;如果婚姻不够幸福,想离则离,不想离也可以包个小白脸,与男方分庭抗礼,故其婚姻感情,也是不受新法约束的。
第三,八字中个性比较强悍的女人。
在一个生辰八字中,哪些东西代表个性强悍呢?一个是羊刃煞,一个是魁罡星,还有阴差阳错日等,这些神煞,如果出现在女人命中,尤其是日坐羊刃或日坐魁罡的,表示个性强悍,脾气暴虐,喜欢争强好胜,或者喜欢吵架动手,羊刃好比锋利的刀子,魁罡好比极端的气候,而阴差阳错,则好比逆反的心态,女人命中出现其中的一个,便主脾气不好,性格暴烈,如果同时出现几个,更是助纣为虐,雪上加霜。这样的女人是控他型的,在家中绝对是大权在握的,一旦婚姻出现问题,早就把财富控制在手,至于那点房产损失,可能早就从货币或其他方面补回来了,所以想离婚时也会当机立断,不会为房产分割而犹豫不决。
猜你感兴趣:
现在国家已经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不过具体的退休费调整规定还有很多内容。下面百文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2017年退休费调整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今年人们对于缴费基数调整后对养老保险缴纳、养老金发放的影响格外关注,而这主要是由于此前中央正式兑现承诺,“松口”允许地方下调固定多年的、社保缴费比例最高养老保险缴费费率。
以北京为例,按照北京市人社局与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新政规定,北京从今年5月起将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总比例从28%下调至27%,减少的1%是来自单位缴费比例的变化,个人缴费比例不做调整。在这一背景下,按照新公布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假定某企业职工自25岁工作35年至60岁退休,每月工资维持在平均工资的7086元/月不变并以此为缴费基数,那么该职工35年间个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分别为23.8万元、56.5万元,共计约80.3万元,根据市人社局公布的计算公式粗略计算,该职工退休后每月退休金约为4547.3元,这意味着,该职工自60岁起必须连续领取14年零8个多月,即74.7岁可以全部领回所有缴纳的养老金。
另一方面,如果将去年公布的2014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6463元/月作为社保缴费基数,并且按照未调整前的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计算,在同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40年间,这一职工个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分别为21.7万元、54.3万余元,共计76万元左右,退休后,该职工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为4147.5元,需要连续领取15年零3个多月才能“回本”。可见,按照新规,该职工收回养老金的周期相对缩短了半年左右。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小编整理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是什么,希望能帮助到您。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这一战略安排将“近期、中期、远期”目标有机结合,路线更加清晰、内容更加丰富、主题更加深刻,显示出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强大决心和坚定信心,必将激发起全社会澎湃向前的不竭动力。
综合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国发展条件,从二○二○年到本世纪中叶可以分两个阶段来安排。
第一个阶段,从二○二○年到二○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将大幅跃升,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的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中华文化影响更加广泛深入;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
第二个阶段,从二○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职场礼仪,是指人们在职业场所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礼仪规范。学会这些礼仪规范,将使一个人的职业形象大为提高。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职场礼仪的规范及要求,希望大家喜欢!
新人刚入职场需要学习一些礼仪规范,这样不仅能提升个人印象还能为你增加一些好人缘。在职场里了解和掌握相应的礼仪虽然不能表示你才华横溢,但能在你未来的职场生涯中帮上很多忙哦。下面分享职场新人的社交礼仪培训,职场礼仪是不能忘的相处技巧。
握手礼仪
握手礼仪是职场上相互不认识的人见面的第一个肢体接触,握手的时候要稍有力度,眼睛直视对方,嘴角微笑上扬,这样的握手比较能给人很沉稳的感觉。但切记握手的时候不能太用力导致对方不舒服,也不要四处张望。
介绍礼仪
在职场上礼仪上没有性别之分,介绍的时候要以客观性为主。开门见山的介绍方式能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当然可以适当的加点小幽默,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哦。
电梯礼仪
电梯环境很小,所以进出门的时候要注意礼貌。进门的时候主动让他人,帮助他人按电梯按钮。到达目的楼层,一手按住开门按钮,另一手并做出请出的动作。这些都是小细节,但处处体现着你的修养。
着装礼仪
在职场上要稍微的注重自己的外表,不要邋里邋遢的就去上班。收拾下自己的头发和妆容,穿着上尽可能大方得体。有条件的人,可以以稍微职业点的套装为主。
对一个人来说,礼仪是一个人的思想道德水平、文化修养、交际能力的外在表现,对一个社会来说,礼仪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道德风尚和生活习惯的反映。重视、开展礼仪教育已成为道德实践的一个重要内容。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餐喝茶礼仪,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根据我们的饮食习惯,与其说是“请吃饭”,还不如说成“请吃菜”。所以对菜单的安排马虎不得。它主要涉及到点菜和准备菜单两方面的问题。
点菜时,不仅要吃饱、吃好,而且必须量力而行。如果为了讲排场、装门面,而在点菜时大点、特点,甚至乱点一通,不仅对自己没好处,而且还会招人笑话。这时,一定要心中有数,力求做到不超支,不乱花,不铺张浪费。可以点套餐或包桌。这样费用固定,菜肴的档次和数量相对固定,省事。也可以根据“个人预算”,在用餐时现场临时点菜。这样不但自由度较大,而且可以兼顾个人的财力和口味。
被请者在点菜时,一是告诉作东者,自己没有特殊要求,请随便点,这实际上正是对方欢迎的。或是认真点上一个不太贵、又不是大家忌口的菜,再请别人点。别人点的菜,无论如何都不要挑三拣四。
一顿标准的中餐大菜,不管什么风味,上菜的次序都相同。通常,首先是冷盘,接下来是热炒,随后是主菜,然后上点心和汤,最后上果盘。如果上咸点心的话,讲究上咸汤;如果上甜点心的话,就要上甜汤。不管是不是吃大菜,了解中餐标准的上菜次序,不仅有助于在点菜时巧作搭配,而且还可以避免因为不懂而出洋相、闹笑话。
在宴请前,主人需要事先对菜单进行再三斟酌。在准备菜单的时候,主人要着重考虑哪些菜可以选用、哪些菜不能用。
第一类,有中餐特色的菜肴。宴请外宾的时候,这一条更要重视。像炸春卷、煮元宵、蒸饺子、狮子头、宫爆鸡丁等,并不是佳肴美味,但因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所以受到很多外国人的推崇。
第二类,有本地特色的菜肴。比如西安的羊肉泡馍,湖南的毛家红烧肉,上海的红烧狮子头,北京的涮羊肉,在那里宴请外地客人时,上这些特色菜,恐怕要比千篇一律的生猛海鲜更受好评。
第三类,本餐馆的特色菜。很多餐馆都有自己的特色菜。上一份本餐馆的特色菜,能说明主人的细心和对被请者的尊重。
第四类,主人的拿手菜。举办家宴时,主人一定要当众露上一手,多做几个自己拿手菜。其实,所谓的拿手菜不一定十全十美。只要主人亲自动手,单凭这一条,足以让对方感觉到你的尊重和友好。
在安排菜单时,还必须考虑来宾的饮食禁忌,特别是要对主宾的饮食禁忌高度重视。这些饮食方面的禁忌主要有四条:
宗教的饮食禁忌,一点也不能疏忽大意。例如,__通常不吃猪肉,并且不喝酒。国内的佛教徒不吃荤腥食品,它不仅指的是不吃肉食,而且包括葱、蒜、韭菜、芥末等气味刺鼻的食物。
出于健康的原因,对于某些食品,也有所禁忌。比如,心脏病、脑血管、脉硬化、高血压和中风后遗症的人,不适合吃狗肉,肝炎病人忌吃羊肉和甲鱼,胃肠炎、胃溃汤等消化系统疾病的人也不合适吃甲鱼,高血压、高胆固醇患者,要少喝鸡汤等。
不同地区,人们的饮食偏好往往不同。对于这一点,在安排菜单时要兼顾。比如,湖南省份的人普遍喜欢吃辛辣食物,少吃甜食。英美国家的人通常不吃宠物、稀有动物、动物内脏、动物的头部和脚爪。
有些职业,出于某种原因,在餐饮方面往往也有各自不同的特殊禁忌。例如,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准吃请,在公务宴请时不准大吃大喝,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用餐,不准喝烈性酒。再如,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喝酒。要是忽略了这一点,还有可能使对方犯错误。
在隆重而正式的宴会上,主人选定的菜单也可以在精心书写后,每人一份,用餐者不但餐前心中有数,而且餐后也可以留作纪念。
每年农历五月初五,有一个节日要吃粽子,佩香囊,还要悬艾叶菖蒲,赛龙舟,各种各样的活动涌现出来,好不热闹,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端午节的习俗活动具体内容,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肯定对大家有所帮助。
端午节是纪念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76年)的伍子胥。伍子胥名员,楚国人,父兄均为楚王所杀,后来子胥弃暗投明,奔向吴国,助吴伐楚,五战而入楚都郢城。当时楚平王已死,子胥掘墓鞭尸三百,以报杀父兄之仇。吴王阖庐死后,其子夫差继位,吴军士气高昂,百战百胜,越国大败,越王勾践请和,夫差许之。子胥建议,应彻底消灭越国,夫差不听,吴国大宰,受越国贿赂,谗言陷害子胥,夫差信之,赐子胥宝剑,子胥以此死。子胥本为忠良,视死如归,在死前对邻舍人说:“我死后,将我眼睛挖出悬挂在吴京之东门上,以看越国军队入城灭吴”,便自刎而死,夫差闻言大怒,令取子胥之尸体装在皮革里于五月五日投入大江,因此相传端午节亦为纪念伍子胥之日。
元宵节的活动一般很丰富。元宵节主要有赏花灯、吃汤圆、猜灯谜、放烟花等一系列传统民俗活动。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元宵节活动策划方案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为了培养幼儿尊敬老人、感恩老人的品德,幼儿园组织了一次元宵节庆祝活动。孩子们陪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度过了一个快乐而难忘的节日。
一、活动主题
关爱老人、奉献爱心。
二、活动对象
敬老院孤寡老人。
三、活动背景
我们应该明白的是: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社会经济突飞发展,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却有越来越多的老人被冷落,是敬老院让这些需要帮助的人重新找到了家,得到了家的温馨,爱的呵护。我们每个人都要走过少年,青年,壮年,老年的人生之路,这是任何人都不能抗拒的自然规律。尊重老人,敬爱老人,说到底就是尊敬自己,敬爱自己。会懂得孝顺父母的我们,更应该打开心胸去接纳敬老院中孤独的老人,给他们欢乐,给他们祝福,陪伴他们去更好的生活。
四、活动目的
慰问敬老院的孤寡老人,给他们送去一份关爱和温暖。让他们感受社会大家庭的温暖。通过此次献爱心,走访敬老院的`活动,让党员、青年团员的身心更加明朗,明白阳光是不吝啬每个角落的,同时呼吁我们每一个人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爱岗敬业,争做楷模,奉献自己的一份爱心,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和谐。
五、组织机构
__幼儿园教师团队。
六、活动时间
20__年x月x日下午。
七、活动地点
__养老院。
八、活动流程
1、活动前期准备:
(1)联系敬老院负责人。
(2)对参与服务的员工进行培训,并说明注意事项。
(3)购买水果及文化用品。
2、活动当日安排:
(1)布置场所。
(2)敬老院院长或老人介绍他们的情况。
(3)爱心团队代表讲话,送上慰问品及文化用品。
(4)参观敬老院。
(5)帮老人按摩;打扫卫生,整理内务;梳头;陪着老人拉家常,讲故事,下跳棋,看电视。
(6)离开时与老人合影留念。
九、注意事项
1、参与员工在活动开展期间应当服从组织安排和管理,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在活动中对待人要亲切热情大方,注意个人行为,体现党员团员风貌,注意维护党员团员形象和公司形象。
3、每位参与者都怀有饱满的热情及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此次活动。按分配协同完成每人的工作,讲团结,讲奉献。
4、由于老人的年龄等问题,在帮助老人时要小心,确保活动期间自己与老人们的人身安全。对老人要亲切,不可烦躁,尽量满足其合理的要求。
5、活动中,要尽量避免只针对一个或其中几个老人家,要普遍关注敬老院中的.老人。
6、参与员工下午2:00在办公室集和出发前往敬老院。x负责拿爱心团队旗帜。
7、活动前的宣传要到位;活动中的文字记录,照相、摄像记录一定要切实做好;活动后要进行总结。
节能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大家参与了吗?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湖南开展节能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具体内容,喜欢可以收藏分享。
家电节能等级分为1、2、3、4、5,共5个等级。等级1是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意思,是最节电的,即耗能最低。等级2是比较节电的意思。等级3是产品的能源效率为我国市场的平均水平的意思。等级4是产品能源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意思。等级5是市场准入指标,低于市场准入指标该等级要求的产品,是不允许生产和销售的。
家电能效标识顶部有“中国能效标识”字样,背部有黏性,是彩色标签,粘贴在产品的正面面板上。
家电能效等级分别由不同的颜色和长度表示。深绿色是最短的,代表“未来四年的节能方向”,代表了国际先进水平。其次是绿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根据色彩所代表的情感来安排等级指示色标,其中绿色代表环保与节能,而红色代表禁止,橙色和黄色代表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