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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女职工产检假规定精选两篇

产检是孕妈怀孕过程中必须经历的过程,各位准妈妈们了解产检假规定吗?下面百文网小编就给大家介绍2017女职工产检假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生二胎有产假吗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相关法律知识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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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女职工产检假的规定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7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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