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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最新创业优惠政策

甘肃创业现在有什么最新创业优惠政策吗?甘肃做创业最新政策又有哪些?小编为你带来了“甘肃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一起来学习吧!

甘肃省大学生创业创新优惠政策

甘肃省出台《甘肃省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方案》明确:大学生自主创业折算为学分、延长2至5年毕业、贫困生可回乡发展电商。优先支持创业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方案》提出,甘肃省全面启动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到2017年基本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形成科学合理、广泛认同、切合甘肃实际和具有学校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探索形成一批可交流可推广的制度成果,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各高校将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和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与课堂学习学分进行互换。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多形式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支持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共同推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深化中高职五年一贯制和“3+2”高职升本科人才培养一体化改革,打通中职到高职到应用型大学的人才培养通道,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鼓励贫苦地区大学生回家乡创业针对大学生缺少创业资金的核心问题,《方案》提出,甘肃省将加大创新创业基金、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大学生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大学生毕业后回当地创新创业。支持高校根据贫困地区实际设立创新创业课题和项目,统一纳入科技创新体系和扶贫开发项目进行管理,并给予经费保障。加强贫困地区创业大学生心理素质教育和培训。利用专门智库,对贫困地区实施智力支援和创新创业服务帮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贫困地区建立现代农业、畜牧业、电子商务等试验基地,带动当地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试验。

同时,整合财政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省级创新创业教育示范校、省级创新创业教学团队、省级创新创业教学名师、省级创新创业教学改革项目、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等建设。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探索创业融资担保模式,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

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确定一定比例用于表彰创新创业方面的优秀学生。为大学生无偿提供创新创业场地、条件保障和服务指导。从开始,每年评选10个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十三五”期间,实施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521工程”;到2020年,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别达到500项、2000项和 10000项。到2020年评选出50名左右省级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名师和2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团队。

甘肃省创业扶持政策

工商税费减免专项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全民创业行动,充分激发调动全民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甘肃省全民创业行动实施方案》,特制定本专项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实现富民兴陇和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以创业带就业、以创业促发展,通过完善税费政策扶持机制和健全服务体系等手段,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激发创业活力,努力推动全民创业,扩大就业规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步伐。

二、计划及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定《开展全民创业活动税费支持专项工作方案》,明确税费支持全民创业活动的目标、任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进一步加大创业税费支持政策的落实力度,认真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36号)以及国家和省上出台的相关税费政策。

(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跟踪反馈税费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探索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支持效应的方法和途径,切实用足用好各项政策。

(四)建立“绿色通道”。在创业主体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时,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要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制,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创业主体在创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形成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和“先发展、后规范、先建立、后完善”的原则,简化和放宽市场手续,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不得设置附加条件。

(六)加大支持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大税费政策的宣传力度,着力宣传支持全民创业的各项税费政策,以便于广大纳税人了解政策,掌握政策,送政策上门,引导创业主体切实用好税费政策,保证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全力支持我省全民创业行动。努力营造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三、政策支持措施

(一)培育全民创业主体

1、扶持下岗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从业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享受原定的优惠政策外,给予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享受最低社会保障人员初始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

2、倡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初始型创业活动的大中专毕业生,3 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支持复转退役军人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办公司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4、鼓励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对进城创业农民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与转让权、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相关权益,允许继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在工商、税收、购房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农民以多种方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凡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无需验资,免收各种登记费用,免予年检。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登记注册。对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在登记注册、经营场地、员工招聘等方面积极提供服务,并给予为期3年的扶持,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实行税费优惠。

5、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经本单位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人事关系和其他待遇,具体内容可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但离岗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离岗期满或者离岗期间,本人不回原单位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及相关手续。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按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二)降低全民创业准入门槛

1、放宽投资主体准入条件。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允许投资设立企业。

2、放宽注册条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需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对分公司已取得行政许可的,总公司可以免予办理许可,仅需在执照上标明“限分公司经营”。对从事国家、省、市鼓励类经营项目的生产经营企业,需要一定期限筹建的,指导企业先行申办经营范围与其正式生产经营项目相关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一人多照”。

3、放宽经营领域。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对各类资本平等对待,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垄断行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领域。

4、放宽企业冠名条件。允许非公有制企业直接冠以“甘肃”或者“甘肃省”名,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允许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等行业术语。

5、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只需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或租约,可不要求提供权属证明文件。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1、支持企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包括“公司+农户模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是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二是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三是中药材的种植。

四是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五是牲畜、家禽的饲养

六是林产品的采集。

七是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八是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是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二是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创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对专门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包括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创业企业,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7)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8)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支持就业、再就业和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4、支持复转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自主创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士官、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额分别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额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应分别成立全民创业专项工作小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高效、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共同做好全民创业工作。

省工商局全民创业专项工作小组由党组成员、副局长邓晓龙任组长,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为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具体协调承办相关工作。全面负责落实放宽市场准入和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征、免征,清理和简化涉及创业的办事手续和工作程序。充分运用工商职能,最大限度地营造创业宽松环境,为优化创业服务。

省国税局全民创业专项工作小组由党组成员、总会计师刘虎任组长,由货物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主要负责人为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具体协调承办相关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国税部门管理支持全民创业和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不断转变服务观念和理念,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送政策上门。更好地为创业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省地税局全民创业专项工作小组由党组成员、副局长白继成任组长,由营业税处、财产行为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主要负责人为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具体协调承办相关工作。全面负责落实地税部门管理支持全民创业和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力度。送政策上门。更好地为创业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工商、国税、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也应逐级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落实,使全民创业税费支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考核

一是各级工商、国税、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及时将全民创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考核,定期检查督办。

二是建立健全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全民创业税费支持政策落实的考核力度。具体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甘肃省全民创业行动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创业主体培育扶持情况;全民创业工作组织领导及各项创业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创业服务体系建设;部门履行职责,兑现服务全民创业的各项承诺情况;创新服务方式,实行办事公开、程序公开情况;扶持政策宣传辅导情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创业环境等。

三是考核工作由各级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应将支持全民创业纳入本单位、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和绩效管理进行同步考核。考核工作可采取部门自查和专项工作小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考核促使其建立健全限时服务、首问责任、政务公开以及文明礼貌等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考核评价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

四是各专项工作小组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对系统内为广大创业人员服务和落实全民创业税费支持等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系统内促进全民创业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把督查检查的结果与奖罚措施挂钩,对于工作落实好的单位应予以奖励,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限期要求整改。以实际行动确保全民创业税费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到位,更好地推动我省全民创业行动,形成支持创业、服务创业的良好氛围。

甘肃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如果退伍军人从事的是,应当给他们给予财政贴息,最高的时候可以享受无息贷款。

一般来说,退伍军人需要满足这些要求:

1、具有贷款银行所在地的当地户口,并且还没有安置工作;

2、有创业的意愿。满足了以上两个条件的退伍军人,如果创建微型企业,就可以享受申请复制贷款以及政府补贴利息的政策了。

具体做法是退伍军人携带本人的退役证,退役士兵企业信息核查表,还有个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当地政府进行认定,条件符合的话,就可以到当地的乡镇政府、工商部门进行申请了,申请之后带着所有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贷款申请即可。

甘肃扶持退伍军人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为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意见》(甘政发〔2012〕9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新形势下全省征兵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1〕135号)、《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兵役优待补助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211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军区司令部甘肃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五部门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甘财教〔2011〕247号),现就我省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未经政府安排正式工作、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三)《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式样由甘肃省民政厅统一制定,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印制并核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予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二、经济补助优惠

(五)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级安置部门按照退役时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发给兵役优待补助金。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政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增发兵役优待补助金。

三、就业服务优待优惠

(六)退役士兵定点培训机构要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

(七)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拿出不少于招聘计划5%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

(八)省、市、县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市、县级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拿出不少于20%的空缺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九)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十)用人单位要落实退役士兵的待遇,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教育培训优待优惠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乡一体、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凡退役1年内自愿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享受“三免一补”优惠政策,即: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给予生活补助费。

(十二)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限文史、理工类考生)、退役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考试总成绩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在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限文史、理工类考生)。

(十三)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或者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省内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招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后,由生源地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其中品学兼优的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奖学金。

(十五)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复学。如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它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它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校本科生,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十六)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含复学退役士兵),享受每生每学年最高6000元的学费资助,应交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照收费金额进行资助。相关程序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执行。

(十七)义务兵入伍前是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的,退役后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省内成人高校专升本。

五、税费优惠

(十八)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十九)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二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优惠

(二十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符合条件的享受财政贴息。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合伙创办经济实体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七、其他优惠

(二十二)退役士兵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三)农村籍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携配偶回入伍地或随配偶到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在农村落户的,一方或双方无承包土地的,可申请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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