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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伍创业优惠政策最新解读

退伍军人能做的事情有很多,创业就是其中一项,军人退伍做创业现在政府有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吗?一起来看看吧!

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

一是设立扶持自主就业退役金。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是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同时,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第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负担(第三条)。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指导和服务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加大对从事个体经营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第二十三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下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调整后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对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是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第二十四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第二十五条)。

四是保障退役士兵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第二十六条)。

退伍军人创业优惠政策解读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中心针对农业户口的退伍军人和农民工,可以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还可以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记者还从市工商业联合会创业富民办了解到,2006年以后退伍回来的(农村或者城镇)军人自主创业,政府给以资金扶持。必须要有退伍证,除了餐饮、娱乐和休闲,高污染、高能耗、高危险行业外,其他行的都可以申请资金扶持。

持有关复员转业的证件到当地人武部或民政局申请创业贷款和自谋职业创业免税优惠

涉及税金的税率

营业税税率:

按营业收入的5%计算缴纳。

城建税税率 (按营业税计算)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税:

按营业税的3%计算缴纳。

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 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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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政策:甘肃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为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意见》(甘政发〔2012〕9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新形势下全省征兵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1〕135号)、《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兵役优待补助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211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军区司令部甘肃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五部门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甘财教〔2011〕247号),现就我省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一)未经政府安排正式工作、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三)《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证》式样由甘肃省民政厅统一制定,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印制并核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予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二、经济补助优惠

(五)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县级安置部门按照退役时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发给兵役优待补助金。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政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兵役优待补助金标准发放后,每多服役一年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增发兵役优待补助金。

三、就业服务优待优惠

(六)退役士兵定点培训机构要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实现就业。

(七)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拿出不少于招聘计划5%的指标,用于定向招聘退役士兵。

(八)省、市、县级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士兵;市、县级后勤服务型事业单位,拿出不少于20%的空缺岗位,用于定向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九)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十)用人单位要落实退役士兵的待遇,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教育培训优待优惠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乡一体、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组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凡退役1年内自愿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享受“三免一补”优惠政策,即: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给予生活补助费。

(十二)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限文史、理工类考生)、退役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考试总成绩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在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限文史、理工类考生)。

(十三)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或者复学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省内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招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被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后,由生源地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其中品学兼优的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奖学金。

(十五)在校期间入伍的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复学。如果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它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它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校本科生,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十六)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含复学退役士兵),享受每生每学年最高6000元的学费资助,应交学费低于6000元的,按照收费金额进行资助。相关程序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执行。

(十七)义务兵入伍前是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的,退役后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相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可申请免试就读省内成人高校专升本。

五、税费优惠

(十八)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十九)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二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优惠

(二十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符合条件的享受财政贴息。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合伙创办经济实体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七、其他优惠

(二十二)退役士兵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二十三)农村籍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携配偶回入伍地或随配偶到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在农村落户的,一方或双方无承包土地的,可申请承包土地。

退伍军人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新办服务型企业的报送);(四)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新办服务型企业的报送)。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当减免税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二)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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