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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物流公司章程(合集2篇)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下面是百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2017年物流公司章程的内容,欢迎阅读!

公司章程的功能

公司章程的一般功能是指公司章程作为对公司重要和基本问题均作出明确规定的公众法律文件,是公司股东加以联合、登记注册部门予以核准登记、债权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赖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据。它所确立的规范不仅调整公司的组织形式而且规制公司的具体行为,使具有合乎目的和组织结构的公司在制度环境中最大化逐利;而且协调投资主体,使多元利益主体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内,从公司组织机构的选择上,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职责和义务界定上以及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转上,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

公司作为由不同资源所有者结合而形成的组织,目的在于通过协作劳动,创造出比单个生产要素所有者单干更高的效率。所有侧重于经济的组织都以增进其成员的利益为目的,其特有和主要的功能是增进由个人组成的集团的共同利益。但不可否认的是,假定一个组织的成员拥有共同利益,他们显然也拥有不同于组织中其他人的纯粹的个人利益。公司就是由拥有不同利益倾向的多元利益主体构成的组织,体现着不同的利益格局: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股东追求每股盈利最大化;管理者追求个人报酬最大化;职工追求薪金和福利待遇最大化;公司债权人追求请求权得以实现的安全最大化;社会公众追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最大化;政府追求公司对国民经济促进最大化。法律的功能就是对上述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控,不同的利益主体也希望以正式制度来确认和实现自己的意志。
章程正是这种制度的最典型表现,它可以通过降低公司行为的成本,提高效益来实现公司不同利益主体发展的目标。良好的法律制度总是在保障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力图最大化地保护社会财富,使社会财富不被随意破坏,使社会财富被恰当使用或被最经济地使用。章程通过提供一组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则,为公司设计适当的行为模式,为一切创造性活动提供广大空间,从而使公司可以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争取最优化的实际效果。同时在程序上,章程为公司提供最简便、最经济的程序模式以达到法律与其成员希冀的目的。

2017年物流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负责人**出资,设立某某快递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某某快递公司

第二条 住 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现金

出资额:

股东应于201x年 x 月 x日出资。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9、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同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金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相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股东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因本公司规模较小,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执行董事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拟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7、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9、聘用公司财务负责人;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l、提名公司负责人人选,交股东会任免;

第十九条 公司设负责人—名,由股东会聘用或解聘,负责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或负责人执行公司财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负责人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裁决和处置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2月1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全体股东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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