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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流程如何

外资注册公司流程应该大家都很关注的吧?外资公司的注册流程是如何的呢?今天百文网小编整理了外资公司注册流程如何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如何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照前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公司注册所需材料

设立申请书(签字);

可行性研究报告(签字);

投资方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

投资者自即日起六个月内真实有效的资信证明;

外资公司章程(签字)(3份);

董事会成员名单(每名董事亲笔签字)(要求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任期,签字);

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要求带中文翻译);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

市工商局《企业名称登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生产场地及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相一致的房屋所有权证明(要求房产地质与租赁协议地质一致);

其它需要报送的文件。

注:标的报送复印件,其他必须报送原件。 附:

1、 由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公司合法开业证书的复印件,外国个人投资者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个人投资者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2、 由投资者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中一定要注明公司的账户开立后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并由该行负责人或业务经理签字(提供原件);

3、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包括设立目的、业务范围、设立地点、设立期限等,申请书需由公司法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

4、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5、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总公司背景介绍、市场分析、经济测算;

6、 由投资者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书(提供原件);由投资者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命书(提供原件);

7、 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简历,身份证明。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复印件;

8、 提供办公地点租赁协议书,租期至少一年(复印件);

注册外资餐饮公司的注册地址问题

使用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申请登记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制造、住宿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不得使用其他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购买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不得使用境外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

如申请人所用申请登记注册的地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根据其租赁的房屋情况不同,分别出具以下证明:

1、提交房屋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及其《房屋所有权证》正在办理的证明文件。

2、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房屋为租赁的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房屋为自建房的,提交建委盖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5、房屋位于科技园区(开发区)内的,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6、使用中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7、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8、使用中央企业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9、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驻在地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其房屋使用证明,同时证明该用房不属于住宅类。

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驻在地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0、使用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作为驻在地址的,由宾馆、招待所、饭店(酒店)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盖章,并提交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2、使用人防工程作为驻在地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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