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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外资公司注册

想在北京注册外资公司,具体要怎么做?怎么样办理?今天百文网小编整理了北京外资公司注册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北京外资公司注册:

在北京登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程序

受理范围:区级

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受理—核准或核驳—证照发放

办公地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登记科(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

提交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中方投资者名录》、《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或创立大会决议(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提请注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投资者名录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监事名录各一份。

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公司

在大陆投资开办外商投资公司企业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如税收、购买土地。开办外商投资公司企业不但在税收有三减两免,且备有独立的有自营进出口权(自理进出口报关权),在设备及货物进出口方面有更多的免税及减税优惠。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申请资料提交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 场地租赁合同正本或买卖合同正本

2、 海外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1份

3、 海外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 1份

4、 海外公司商业登记证复印件1份

5、 海外公司会计师签署的资信证明文件1份

6、 海外公司章程原件各 1份

7、 海外公司董事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8、 海外公司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 1份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申办条件

海外公司企业条件: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书和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港币;

2)、保税区企业不得低于200万港币;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申办流程

企业设立申请或立项报告-》外资局批准证书-》环保批文-》企业预赋码-》工商营业执照-》税局国税地税-》企业代码卡-》公安局印章-》银行基本帐号-》办理外汇登记证-》办理海关登记证

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办理完毕全套资料

1、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章程

2、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环保批文

3、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政府批文

4、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批准证书

5、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工商执照

6、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国税或地税

7、外商投资公司企业:企业代码证

8、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外汇登记证

9、外商投资公司企业:申领税务登记证

10、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海关登记证

11、外商投资公司企业:公安(公章、私章、财务章、报关章)

12、外商投资公司企业:银行基本帐号


注册登记外商代表处机构

(一)申请书 (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总经理签名)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如下:

1)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2)首席代表机构人员名单

3)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业务范围

4)办公地址

5)驻在期限

(二)任命书 (此书由代理机构根据代表机构所提供材料内容代写,并由该董事或执行董事签名)

任命书内容如下:

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

(三)首席代表履历

(四)首席代表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五)由该企业所在国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注明有效期

(六)由同该企业有往来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正本)注明信用评价及有效期

(七)涉外办公楼驻在证明

(八)首席代表和代表各需2张2寸照片

一、代表处经营范围

外国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办事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办事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办事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部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全套设立程序如下:

办理事项和主管部门

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

刻制公章:公安局

企业代码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统计登记:统计局

外汇许可证:外汇管理局

税务登记: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海关备案登记:海关

健康证明:卫生检疫站

外籍代表就业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外籍代表居留证和工作签证: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

三、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

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该申请信应该简要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信还应当列明所提交的文件清单。如果外国企业认为需向审批机关提供任何其它数据,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数据: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首席代表的姓名;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数据:

(1)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2) 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

(3)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开出资信证明的银行应当是与该外企有业务往来的银行。资信证明应当印在银行的抬头纸上,并由授权人员签字。

3.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

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一般应当印在申请企业的信纸上,并由该外国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签字。

4.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

简历使用公司正式信笺,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婚姻等。简历应从高中学历开始至所在的公司止,时间应具有连贯性。

5.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外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一份已经签订的办公室租约,有关租赁办公室的意向书或者购买房产的证明。这主要是为了证明将设立的办事处有办公场所。

应当注意,在中国并不是所有的建筑物都可以出租给外国企业作为其办事处的办公场所。只有是经过公安局确认的涉外办公楼才可租用作为代表处的办公场所。

6. 外国办事处设立登记表

该表一般由登记机关印制,外国企业或承办单位可以从登记机关直接领取。申报表的主要内容是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和即将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7. 公司成立证书或证明

该等文件应为公司成立证书或相应文件,其格式和内容因该外国公司成立地所在的国家和地区不同而不同。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或律师出香港企业提交合法开业证明和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可以提供原件;也可以提交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

8.外国企业情况介绍

提供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等。

9. 注意事项

1)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2)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 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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