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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办理生育保险要几天(热门3篇)

由综合部经办人到市医保局办理,经确认后市医保局出具《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员工持《凭证》选定医院就医方可享受就医费用定额结算待遇。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广州办理生育保险要几天,希望你们喜欢!

>>>下一页是广州办理生育保险要几天

广州办理生育保险流程

1. 适用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非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统筹区内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2. 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表格下载:

社会保险登记表(面).doc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3.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广州生育保险的待遇:

服务对象

个人 企业

办理依据

1、《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府令123号)

2、《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

办理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办理程序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一年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所需材料

(一)生育就医确认

(二)备案

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原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3)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1.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军人军属人员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2.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用人单位在关破当月,将怀孕职工资料报所在的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然后再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备案时填写《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的关破企业怀孕职工名册》,同时提供:①本单位关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②怀孕职工经区级以上医院确诊为妊娠(含孕周)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4.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省内各统筹区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参保状态,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省内各统筹区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先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再到医保局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三)待遇申领

一、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原件)。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四、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4) 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 领取二孩指标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婴儿死亡: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3.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原件及复印件);

4.男配偶假期工资: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1)《出生证》 (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等,按有关规定向医保局申报,经审核确认的费用将直接拨至单位帐户。

3、所有复印件都必需用A4纸复印。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12333

办公地址 :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8楼

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22号三楼

广州市荔湾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号之一

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广州市德政中路龙腾里10号

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37号金龙大厦11楼

广州市萝岗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广州市开发区志诚大道333号

广州市黄埔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二楼

广州市天河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137号7楼

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

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番禺市桥平康路48号三号楼一、二层

花都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兰花路2号

增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增城市荔城街荔兴路18号广发行6楼

从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从化市河滨南路43号

手工办理方式

受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地点

单位所属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8:45-16:30

资料转递途径

办理期限

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核1个工作日内办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网上办理方式

系统名称

链接地址

资料转递途径

办理期限

备注

投诉电话 12333

投诉处理时限60日内

广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须加盖单位公章;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可不加盖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以下材料之一 :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社会保障(市民)卡等。单位申办的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参保人申办的,提供原件一份)

2、主要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顺产的:

A、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则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B、《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2)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及生育多胞胎的,除A、B两项主要材料外,还需提供:

C、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3)流产的,需提供B、C两项主要材料。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C一项主要材料。

3、特殊情况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的,需提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除A、B、C三项主要材料外,还需提供:

D、参保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由医疗机构出具)

(2)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

E、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F、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G、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丧失单位依托的:

E、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H、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I、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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