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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于创业的好处(汇编2篇)

公司法正式实施。对想创业的大学生来说,这是一个令人振奋的时间点,公司法中的变化将对大学生创业带来怎样的影响?小编为你带来了“新公司法对于创业的好处”的知识,欢迎阅读

不了解点公司法怎么创业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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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给大学生创业带来啥好处

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鼓励大学生“白手起家”

问:请您介绍一下此次公司法修改的有关情况,为什么要修改,此次修改的亮点在哪里?

回答:世界各国公司法修改都很频繁,公司法现代化,共性大于个性。经济全球化趋势越来越强,这就决定了仅仅融入经济全球化还不够,要引领经济全球化,增强中国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鼓励中国公司走出去。公司法不与时俱进,就会落后于经济信息化、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此次公司法的修改,符合投资兴业的投资者利益诉求,是国民经济市场化、法制化、全球化的历史潮流使然。

此次公司法主要修改之处有两个:一是废除最低法定注册资本,二是将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公司法修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修改就是指全国人大会对公司法做出的修改;广义的修改,还包括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的修改。

修改的意义,在于降低投资兴业的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对于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进而为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问:新公司法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是否意味着,大学生可以“白手起家”?

回答:按照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这次公司法修改,废除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

过去谈设立公司,好像都认为是“白富美”、“高富帅”等官二代、富二代才可以玩的游戏,现在将这个游戏规则打破了,真正实现了创业起点的公平。公司法修改之后,创业者只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申报,哪怕这个金额只有1元,也可以依法设立合法的公司。此次公司法修改,鼓励大家“白手起家”,让他们拥有公平竞争的平等平台,同样享有人生绽放精彩的机会。当然,开公司是容易了,很容易拿到入场券,但公司能不能办好,要看经营水平怎样。大学生要珍惜历史机遇,如果就业有挑战,有障碍,可以选择创业。

实缴变认缴登记制,成立公司可以“零首付”

问: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是出于怎样的考虑?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有知识产权而没资金,也可以创业?这将给创业形式带来哪些改变?

回答:此次公司法修改之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

现在,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说白了就是“零首付”,也被称为“先上车,后买票”。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为了鼓励投资兴业,二是为了避免公司设立初期,因为业务还没完全开展,非要投资者预付部分投资款到公司账上,造成的资金闲置和浪费现象。

原来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现在不再限制货币出资比例最低30%,这就意味着,可以是100%的实物出资,也可以是100%知识产权出资。这特别适合具有技术创新优势的年轻人,他们拥有创业的梦想,有技术创新的潜力,这一修改,给他们提供了创业的机遇。

问:此次修改将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两者的区别在哪里?这对准备创业的大学生而言将有怎样的实际帮助?

回答: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也就是说,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元,那就必须实缴100万元;2005年后,必须先实缴20万元,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现在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出资何时缴清没有时间限制了。成立公司时,可以一分不掏就可以成立公司了。认缴就是承诺,认缴的时候,不要打肿脸充胖子,否则会作茧自缚。

此外,新修改的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系统性风险较高,劳务派遣企业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这些企业也需要按照现行做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创业门槛降低,信息监管和诚信要求更高

问:新公司法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这将给创业者带来哪些便利?

回答:以前成立一家企业,比如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要先将钱存到银行,然后再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报告,才可以进行工商登记。根据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不需要来来回回往验资机构跑,创业者就可以完成拥有一家公司的梦想。

简化登记注册手续,是方便大家开创投资兴业的舞台。但出资的时候,如果有验资报告,可以对未来做好自我保护有好处。比如说,你说出资到位,债权人说你没出资到位,你还是得承担举证责任。立法者不苛求,是为了降低验资的费用。建议有条件的股东,还是要自愿去做验资程序,提交验资报告,作为自己及时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证据。因为虽然废除了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限额,但没有废除法定注册资本制度。

此外,既要看到公司设立时手续的简化、成本的降低,也要看到,新公司法更强调公司和股东对社会每年要提交年报,要确保年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旦造假还是要承担责任。

问:创业门槛降低了,但也有人认为风险比以前更大了,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如何建立与之配套的企业诚信制度?

回答:创业门槛降低和保护交易安全,这二者两手都要抓,都要硬。不能因为鼓励投资兴业,就忽视交易安全。负责任的立法者,这两者都必须考虑。目前,在制度上已经做出一些配套建设。

首先,是信息披露制度。新公司法明确,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年检改年报后,企业将自主把年度经营情况及资产情况向工商部门报送,工商部门事先不再审查年报内容,但这不是说对企业的监管就轻了。今后,企业的年度报告、惩罚情况都将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谁都可以看到。这意味着在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同时,也将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

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方便相关人登录查询。这是成本低、效果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最好方法。

此外,债权人不要迷信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论是1000亿,10000亿,都不要当真。如果不放心,可以让公司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担保。

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那么,股东一定要履行认缴的出资义务。所以,认缴要量力而行,适度承诺。

公司法还规定了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如果有股东滥用控制权优势,或者说导致母公司和子公司在资产、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5个方面混淆不分,公司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让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破解创业融资难,还需放宽民间融资渠道

问:有观点认为,公司注册后真正需要的融资便利,才是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短板。您怎么看?就初创者融资难问题,从制度上该如何破解?

回答:公司法本身没有直接提及这个问题。所以,需要同步放宽民间融资的门槛。如何扩宽民间融资的通道,我认为,可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完善担保手段,放宽高利贷的门槛,放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等。

融资难,主要表现在难以从银行得到贷款支持。尽管有些地方政府采取了一些举措,给了民营企业一定的财政支持,但大多属于短期流转贷款,相对于大多数企业的资金需求来说,仅是杯水车薪。

银行有个缺点,就是“嫌贫爱富”,不喜欢雪中送炭,而喜欢锦上添花,因为中小企业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就会破产、倒闭,所以从银行自身角度考虑,会更愿意贷款给还款有保障的企业,这也是银行业本能的趋利避害的价值取向。

所以,需要进一步开通民间融资新途径。现在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这是多年前的规定,应该及时修改。因为微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有很高的门槛,微小企业只能向民间借贷。

此外,公司增资也是一个好办法,引进战略投资者,引进天使投资等都可以。法无禁止即可为,但触犯法律的,一定要追究责任。

现在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但当前互联网金融产业在渠道创新和风险控制上仍然存在“厚此薄彼”的不良心态。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必须要进行规范,建立现代化的监管体系,将其纳入法律轨道。

一方面要保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厘清互联网金融的边界。在制度建设上,一是要履行对消费者、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余额宝等类似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增强产品透明度,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二是履行对相关机关包括证监会的备案义务;三是建立第三方独立存管制度。

作为新兴行业,针对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可或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借人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可,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壮大。立法有助于保障行业主体充分竞争、做大做强。

问:2013年11月8日,向2013年全球创业周中国站活动组委会专门致贺信,特别强调了青年学生在创新创业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和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为了进一步激发创造活力,您认为,在制度建设上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推进?

回答:中国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年轻的创新型人才,大学生这个群体有很大的潜力。

我认为,在这方面,首先要更新就业观念,大学生不光要比拼就业,更要比拼创业;其次,要完善大学生创业的激励机制,加强精神表彰;再其次,改革大学的评价体系,将创业指标纳入大学竞争力评估指标,引导大学生创业;最后,还要加强做好大学生创业的辅导工作,让大学生少走弯路,提高大学生投资创业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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