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文网 > 范文 > 工作计划

计划生育的内容和要求【合集10篇】

在不经意间,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为此需要好好地写一份工作计划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护士个人工作计划,希望可以提供给大家进行参考和借鉴。

篇1: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内容

居民朋友们:

为了您更好的了解、掌握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熟知自己的权力和义务,笔架山街道计生科综合摘录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全面二孩生育政策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假政策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三、独生子女政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二)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民生惠民政策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免费提供优生优育健康知识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19项免费服务。其中,医学检查内容涉及14项,包括实验室检查9项、病毒筛查4项、影像学检查1次,计划怀孕的夫妇可到居住地的社区申请。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xx〕60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以下简称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须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可纳入扶助范围,每年1月1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

五、法律责任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xx年x月x日

篇2:计划生育公开信内容

广大群众:

你们好!

首先感谢你们多年来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并向你们表达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广大群众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生持续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让计生家庭优先分享发展成果,进一步转变广大群众的婚育观念,各级政府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出台了一系列奖励优惠政策。现将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优惠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村(居)家庭,便于你们了解掌握。

一、对独生子女领证家庭的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6年1月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年度发放。

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简称“奖扶”)

奖励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55周岁的农村夫妇双方或农村户口的一方,独男户或两女户每人每年1080元,独女户1320元。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简称“特扶”)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500元给予补助,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3660元给予补助。

四、长效节育奖励制度

2016年统计年度以来上环每例奖励200元,政策外怀孕两产每例奖励400元;

2016年统计年度以来,政策内生育二女(两女户),夫妻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绝育手术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政策内生育二孩(非两女户),夫妻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绝育手术的,一次性奖励600元。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政策

农村已落实节育措施的两女户的父母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除享受规定的政府补贴外,县财政再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对选择每年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助30元、40元;选择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分别补助90元、120元、150元。独生子女领证户除享受规定的政府补贴外,县财政再增加30元/人/年的缴费补贴。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2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5元政府补贴。

六、教育扶助优待政策

农村独女户、两女户女儿当年高考录入国家统招本科院校,享受2000元一次性奖励。

七、计划生育关怀行动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子女死亡时,由县人口基金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八、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简称“孕前优生检查”):为了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每一对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在其计划怀孕前半年内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2、孕期优生健康检查及产后访视: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已婚育妇怀孕期间,为其提供免费孕期检查和产前常规检查,并在怀孕期间定期跟踪访视,在产后7天及28天时上门为产妇提供保健服务。

3、查孕、查环和查治妇科病服务(简称“三查一治”):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的查孕(一年四次)、查环(一年两次)和查治妇科病(指常见妇科炎症)服务。

4、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和随访服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放取环(皮埋)、绝育、政策外怀孕补救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在术后定期跟踪访视。

以上各项奖励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发放形式为一次性发放或每年度兑现一次,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打卡发放到奖励对象“一卡通”存折账户,乡发放告知书通知奖励对象资金发放情况。

我们将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服务,确保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全面、及时、准确兑现到位。

xxx

xx年x月x日

篇3: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内容

这个神圣的职业,你们付出了青春,付出了汗水,您的手上磨出了厚厚的茧子,您的额上留下了岁月的痕迹。您把清晨的第一缕阳光洒进校园,您把最美好的年华留在了三尺讲台,您把热情和精力都无保留的献给了教育事业,献给了师大附中!我们成长的足迹留下了您的辛勤耕耘和无私奉献,无数的附中学子感谢你们!

求索碑上刻着的一个个耀眼的名字,那是一个个出类拔萃的附中人,他们的成功与他们的努力是分不开,但更重要的是他们身后都有一个兢兢业业,勤勤恳恳,无私奉献的园丁, 在辛勤的培育着这些祖国未来的闪耀之星。加减乘除,也算不尽您做出的奉献;诗词歌赋,也颂不完对您的崇敬。您用知识的甘露,浇开我们理想的花朵;您用心灵的清泉,润育我们情操的美果。您不是艺术家,却吸引着我们饥渴的目光;你不是歌唱家,却让知识的清泉叮咚作响;您不是雕塑家,却塑造着一批批青年人的灵魂。您用火一般的情感温暖每个同学的心房,无数颗心被您牵引激荡,连您的背影也凝聚着滚烫的目光!

如今,你们虽然离开了工作岗位,但仍心系学校,离而不休,密切关注着学校,有些教师还被复聘任教,继续为学校的发展发出光和热。你们用殚思竭力、无私忘我的精神装点着生命之树,让它永远枝繁叶茂!有了你们的付出与支持,附中一定会更加美好!

在此,我谨代表附中和时代所有学子们,衷心地向你们说一句:老师,您辛苦了!衷心祝愿你们新春快乐,健康长寿!

20xx年x月x日

篇4: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内容 计划生育简讯

你们好!

首先感谢你们多年来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并向你们表达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广大群众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生持续改善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让计生家庭优先分享发展成果,进一步转变广大群众的婚育观念,各级政府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出台了一系列奖励优惠政策。现将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优惠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村(居)家庭,便于你们了解掌握。

一、对独生子女领证家庭的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xx年1月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6周岁止,每月发给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年度发放。

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简称“奖扶”)

奖励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55周岁的农村夫妇双方或农村户口的一方,独男户或两女户每人每年1080元,独女户1320元。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简称“特扶”)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500元给予补助,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3660元给予补助。

四、长效节育奖励制度

20xx年统计年度以来上环每例奖励200元,政策外怀孕两产每例奖励400元;

20xx年统计年度以来,政策内生育二女(两女户),夫妻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绝育手术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政策内生育二孩(非两女户),夫妻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绝育手术的,一次性奖励600元。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待政策

农村已落实节育措施的两女户的父母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除享受规定的政府补贴外,县财政再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对选择每年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助30元、40元;选择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分别补助90元、120元、150元。独生子女领证户除享受规定的政府补贴外,县财政再增加30元/人/年的缴费补贴。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特殊困难群体,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200元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5元政府补贴。

六、教育扶助优待政策

农村独女户、两女户女儿当年高考录入国家统招本科院校,享受20xx元一次性奖励。

七、计划生育关怀行动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子女死亡时,由县人口基金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八、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简称“孕前优生检查”):为了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为每一对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夫妇,在其计划怀孕前半年内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2、孕期优生健康检查及产后访视: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已婚育妇怀孕期间,为其提供免费孕期检查和产前常规检查,并在怀孕期间定期跟踪访视,在产后7天及28天时上门为产妇提供保健服务。

3、查孕、查环和查治妇科病服务(简称“三查一治”):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的查孕(一年四次)、查环(一年两次)和查治妇科病(指常见妇科炎症)服务。

4、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和随访服务: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放取环(皮埋)、绝育、政策外怀孕补救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在术后定期跟踪访视。

以上各项奖励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发放形式为一次性发放或每年度兑现一次,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打卡发放到奖励对象“一卡通”存折账户,乡发放告知书通知奖励对象资金发放情况。

我们将积极做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宣传、咨询和服务,确保各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全面、及时、准确兑现到位。

xx年x月x日

篇5:计划生育公开信内容

尊敬的广大居民:

您好!岱前社区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广大居民对社区工作十分拥护支持,对计生工作也很关心关注。真诚地感谢大家!由于计生编码的审批需要一个过程,直到最近才审批下来,所以社区计生工作前段时间尚未全面展开。但是对流动人口需要紧急办理的有关业务,社区一直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和办事处计生办,及时给予了办理。随着计生编码的下达,社区计生工作将陆续全面展开。

主要业务包括:

1、组织社区育龄妇女学习各级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2、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社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3、组织社区育龄妇女按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育龄群众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4、积极开展为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服务活动,帮助育龄群众解决生育方面的困难;

5、督促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等惠民政策的落实;

6、健全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档案,准确掌握社区的人口变动情况,管理好计划生育账、卡、表、册等基础资料;

7、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希望广大居民不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自觉遵守计生法律法规政策,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理解社区计生工作,同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为构建和谐计生共同努力!

xxx

xx年x月x日

篇6:《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

新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什么内容?那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一款,将第二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该条中的“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十一、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一款中的“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

将第三款中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十二、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该条中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

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十五、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删去第四十六条。

十七、将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20xx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团结、经济繁荣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行诚信计划生育长效机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人口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控制人口数量、改善人口结构、增进生殖健康、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大经费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评估、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口综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与人口发展有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发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行政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计划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普及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学知识,建立健全婚前医学检查、孕前检查、孕产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预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个月内持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育证的同时,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第十八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当坚持避孕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环情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的经营监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品、用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品、用具免费发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生的医疗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计划生育科研单位以及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和技术服务工作的有关单位,开展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第二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减。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第二十九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其工资、津贴、补贴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升学、就医、就业等方面,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先照顾。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或者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符合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走访、询问知情人;

(四)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认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亲子鉴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

(二)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经鉴定,属于违法生育的,鉴定费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收养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独生子女待遇,注销已领取的证书,已发放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不予收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再生育条件,未申请领取再生育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聚众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

(二)侮辱、诽谤、报复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三)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的妇女的;

(四)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起七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篇7:计划生育公开信内容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阅读我们的来信!

根据胶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2015年6月20日胶州市卫生局、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正式合并为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我局以不断满足群众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机构整合为契机,在机构设置上做减法,在为居民服务上做加法,开创了“1+1>2”的工作新局面。

机构整合贴民需。卫生计生局积极推动公共卫生、优生优育、预防接种、计生奖励、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等服务项目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通过整合卫生计生资源搭建起人口素质提升、优生优育、疾病预防控制一体化工作平台,保证了医疗卫生服务和计生服务两项核心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了单独二孩审批、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免费增补叶酸、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等惠民政策的有效实施,全年发放计生优抚资金5400多万元。

医改工作让民利。2010年以来,我市医疗卫生改革全面推进。至2015年,市人民医院、心理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三人民医院、各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全部完成医改,上述医院药品全部零利润销售,每年可为市民节省医药费3000多万元。此外,为改善居民“看病就医”条件,我市的疾控体系建设、120调度指挥系统、医疗联合体、国医馆建设等已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环境也焕然一新,仪器设备已处于全省领先水平,81个村的中心卫生室已配备“全科医生诊断仪”,城区医院改造正在进行中。

公共卫生惠民生。至2015年,凡我市常住居民每年均可免费享受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12种疫苗接种、0-6岁儿童生长发育查体、65岁以上老年人全身查体、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用药指导及每年4次常规查体等12类44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住院分娩补助500元/人,孕产妇“三筛”补助384元/人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优化服务赢民赞。我市“看病就医”连续两年获青岛市卫生计生系统群众满意度第一名。今年,我们再接再厉,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大力开展“创人民满意医疗卫生机构”、“万人电话满意度回访”、 拒收红包、便民服务十举措、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改善服务活动,印发《开展服务礼仪规范培训提升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全市医护人员服务礼仪进行统一培训;出台《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实施方案》,计划利用3年的时间彻底改善服务面貌;出台《服务效能督查实施意见》,明察暗访就医感受,严管重罚违规行为,努力做到让居民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满意就医!

卫生计生情系千家万户,您的肯定是我们最大的荣誉,您的意见是我们改革的方向,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给予评价!

xxx

xx年x月x日

篇8:计生政务公开内容 计划生育通知书

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阅读我们的来信!

根据胶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20xx年6月20日胶州市卫生局、胶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正式合并为胶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我局以不断满足群众的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机构整合为契机,在机构设置上做减法,在为居民服务上做加法,开创了“1+1>2”的工作新局面。

机构整合贴民需。卫生计生局积极推动公共卫生、优生优育、预防接种、计生奖励、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等服务项目的信息共享,优势互补,通过整合卫生计生资源搭建起人口素质提升、优生优育、疾病预防控制一体化工作平台,保证了医疗卫生服务和计生服务两项核心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了单独二孩审批、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免费增补叶酸、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等惠民政策的有效实施,全年发放计生优抚资金5400多万元。

医改工作让民利。20xx年以来,我市医疗卫生改革全面推进。至20xx年,市人民医院、心理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三人民医院、各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全部完成医改,上述医院药品全部零利润销售,每年可为市民节省医药费3000多万元。此外,为改善居民“看病就医”条件,我市的疾控体系建设、120调度指挥系统、医疗联合体、国医馆建设等已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环境也焕然一新,仪器设备已处于全省领先水平,81个村的中心卫生室已配备“全科医生诊断仪”,城区医院改造正在进行中。

公共卫生惠民生。至20xx年,凡我市常住居民每年均可免费享受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12种疫苗接种、0-6岁儿童生长发育查体、65岁以上老年人全身查体、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用药指导及每年4次常规查体等12类44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住院分娩补助500元/人,孕产妇“三筛”补助384元/人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优化服务赢民赞。我市“看病就医”连续两年获青岛市卫生计生系统群众满意度第一名。今年,我们再接再厉,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大力开展“创人民满意医疗卫生机构”、“万人电话满意度回访”、 拒收红包、便民服务十举措、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改善服务活动,印发《开展服务礼仪规范培训提升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对全市医护人员服务礼仪进行统一培训;出台《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的实施方案》,计划利用3年的时间彻底改善服务面貌;出台《服务效能督查实施意见》,明察暗访就医感受,严管重罚违规行为,努力做到让居民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满意就医!

卫生计生情系千家万户,您的肯定是我们最大的荣誉,您的意见是我们改革的方向,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给予评价!

xx年x月x日

篇9:计划生育公示栏内容 计划生育介绍信

您好!岱前社区虽然成立时间不长,但广大居民对社区工作十分拥护支持,对计生工作也很关心关注。真诚地感谢大家!由于计生编码的审批需要一个过程,直到最近才审批下来,所以社区计生工作前段时间尚未全面展开。但是对流动人口需要紧急办理的有关业务,社区一直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和办事处计生办,及时给予了办理。随着计生编码的下达,社区计生工作将陆续全面展开。

主要业务包括:

1、组织社区育龄妇女学习各级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2、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社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

3、组织社区育龄妇女按时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育龄群众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

4、积极开展为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服务活动,帮助育龄群众解决生育方面的困难;

5、督促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等惠民政策的落实;

6、健全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档案,准确掌握社区的人口变动情况,管理好计划生育账、卡、表、册等基础资料;

7、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希望广大居民不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自觉遵守计生法律法规政策,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理解社区计生工作,同时,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为构建和谐计生共同努力!

xx年x月x日

篇10:计生政务公开内容 计划生育通知书

全镇广大干部群众:

全镇8万人民饮用深井自来水已经20多年,由于时间长、管道质量标准不高,到现在管网严重老化、使用的水表绝大多数也已不准,致使管网漏失率达50%以上,供水企业的供水质量、供水时间、供水压力等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主要原因:1、水质与城市自来水存在明显差别。主要原因:供应的水源都来自深井地下水,矿物质和重金属含量超标;制水工艺简单落后;消毒设施老化;水质检测项目不全 。2、供水时间受限。梅垛水厂由于供水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较少,为控制成本,压缩开支,至今未能实现24小时不间断供水。3、管理混乱。张甸水厂改制为合伙企业,合伙人多达16人。每个人在股份上都是平等的,遇有事项需要决策时,往往因意见不同,而难以定夺。4、因有用水基数做保障,而疏于对管网跑冒漏滴现象的管理。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群众的饮用水安全问题,投入医额资金,实施了南水北调、区域供水等国家级重大工程。长江水工程的主管道从我镇横穿而过已经两年多,但我镇由于财力不足一直未能让群众饮用水优质、放心的长江水。临近的泰兴市已有120万人已经饮用上长江水。根据预算全镇实施该项工程约需3000万元,其中回收水厂需1000万元,改造镇属管网需400万元,更换安装水表、水阀等需600万元,今年以来,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经充分酝酿,决定正式启动区域供水工程,力争半年内全镇全部接通并饮用上长江水。资金来源:市政府补800万元,财政拿800万元,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名人筹800万元,群众筹600万元。群众每户筹资400元,所筹资金全额用于用水户水表、水阀的更换、安装。

区域供水问答题

1、什么是区域供水?

答:区域供水就是饮用上以长江水为水源的自来水。

2、为什么要实施区域供水工程?

答:原因之一:现有自来水水质差,影响人的身体健康。有时水中有黄泥浆、有时有绿青苔、有时还有小虫子等;水中矿物质含量高,水壶、水瓶不易清水垢,且长期饮用易患结石病;水消毒不达标,含有大肠肝菌等细菌,易引发慢性传染病。

原因之二:原有管网老化,跑、冒、滴、漏现象严重。一方面,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由于跑、冒、滴、漏导致水压减小,高层住户或边远住户日常生活无法放到水,特别是太阳能无法使用。另一方面,损害供水企业经济利益,管网老化,导致漏失率达到50%以上,也就是水厂送出2吨水,只能收到1吨水的钱,还有1吨“跑”了。

原因之三:长期开采地下水源,会导致地面下沉,引发地质灾害,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从长远出发,从民生民心出发,不断加大投入,实施了南水北调、区域供水等若干重大工程。泰州市是从20xx年起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开始实施区域供水,泰兴市于今年6月份120万人已全部饮用上长江水。(详情可上网搜索“区域供水”)。长江水主管道从我镇横穿而过已近两年,天时地利人和,实施区域供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原因之四:饮用长江水干净、卫生,长江水经省防疫部门检测100多项指标中,基本都符合国家标准,长期饮用不但不易患病,还会增强体质。

3、为什么要筹资?

答:我镇实施区域供水总投资约需3000万元,其中回收水厂约1000万元,更换安装水表、水阀约600万元,改造镇属管网约需1400万元(全镇现有管网约380公里,90%以上管网辅设于90年代前后,而且当时用的水泥函管或塑料管,质量差、标准低,改造主管网直径200-400元,每公里约需70-100万元,全镇现有主管网约50公里,约需改造资金400万元);改造支管网约330多公里,需3万元/公里,约需1000万元)。资金来源:社会捐资500万元,群众筹资600万元,企事业单位筹资100万元,政府负担(含上争)1800万元。我镇财力本身不强,如果不向社会各界筹资,根本无法承担,群众也不可能吃上长江水。

4、为什么每户要筹400元?

答:依据之一:姜堰市物价局[20xx]30号文件指出用水受益户每户可收输配管网建设补贴不超过500元,谁受益谁负担。此款项不属于增加农民负担,属于农户自筹资金,政府统一代办。

依据之二:根据市供水站提供20xx年国家标准:每户安装水表、水阀等“人材机测算表”约需409元,详见:人工、机械、材料汇总表。

说明:此款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用水受益户水表更换安装,与初装费无关,管网改造、水厂回收所需资金由政府负责解决。

5、为什么要实行统一更换安装?

答:原因这一:原有水表大多数老化,计量不准,而长江水价格是现有水价的2倍多,计量不准,会导致供水企业亏损严重(目前亏损由政府补贴)。

原因之二:统一安装可大大降低成本,而且便于今后供水企业的管理。一是水表、水阀等配件统一招标;二是施工队统一招标。另外,此次要安装在户外,便于抄表工检查和按时抄表,与市结算。

6、为什么要一次性全部安装到位?

答:因为管网都是联通的,一旦接上长江水后,每家每户都用的是长江水,不能你家用新表,他家还用老表,不便于准确计量,不便于施工,更不便于管理。

7、为什么短时间内要筹资到位?

答:水表水阀更换是第一步,一旦安装结束,即可碰接长江水,然后,根据水表统计数据,找出漏失严重区域,两年内按轻重缓急全面实施管网改造,将漏失率从现在的50%以上控制到20%以下。如果不在短时间内筹资到位,会影响水表更换进程,就影响碰接时间,影响管网改造速度,一句话,会影响整个区域供水实施进度。

8、施工过程中损害农作物或群众其它财产怎么办?

答:如果有此类现象由政府按价赔偿。

9、完成区域供水工程后,供水关系是否理顺?

答:根据市政发[20xx]208号文件,3年内,政府每年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镇政府是全镇供水的主体,镇政府将委托新组建的供水站对全镇供水进行管理。如抄表、维修等;3年后,市自来水公司直接与镇供水站结算,镇政府与镇供水站脱离,镇供水站成为市供水公司的下属企业。

10、水厂为什么要回收?

答:除市政府明确要求外,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群众饮水安全,提高饮水质量,方便市供水单位管理。届时将关闭现有水源。

11、换下来的水表怎么办?

答:换下来的水表仍属原农户所有,政府将尽量组织相关单位按市场运作的模式进行收购。

12、长江水价格2.94元价格依据是什么?

答:姜政价[20xx]20号文件规定20xx年居民用水每吨价格为:购水价格2.06元、输水加压运营费用0.831元、税金0.131元、水资源费0.2元、污水处理费1.10元,合计4.322元,根据文件规定,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等相关规费暂不收,由政府承担,到户水价定为2.94元/吨。

13、筹资对象有哪些?

答:由于资金缺口较大,除按市物价局20号文件规定向用水受益户收取输配管网建设补贴资金外,还向社会各界全面进行筹集,筹集对象有:机关干部、企业老板、医生、教师、社会知名人士、个体工商户、站所、学校、医院、饭店、浴室、超市等等,如华丽公司已捐10万元,医院已捐15万元,学校已捐8万元……,截止20xx年12月31日全镇捐资款额已达209万元。

14、对贫困户等弱势群体有无优惠措施?

答:有。对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家庭减半收取输配管网建设补贴资金,每户收200元。

15、可不可以暂时不接长江水?

答:此次长江水工程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除收取输配管网建设补贴资金外,其它不收,如果以后要接长江水,要收取初装费、水资源费、材料费、工资等诸多费用,成本将超过1000元,而且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市自来水公司同意后,安排人员到户接通长江水,过程相当复杂、麻烦,费用支出很高。

16、镇、村、组干部是否筹资?

答:镇、村、组干部每家除交纳400元外,还要捐资,党政、人大主要负责人每人捐了1000元,副科级负责人每人捐了800元,机关中层干部每人捐了600元,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捐了200元,村支部书记每人捐了200元,村一般干部每人捐了100元。

17、对不支持不参与区域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有无制约措施?

答:区域供水工程实施后,由市自来水公司经营管理供水事业,如此次不支持、不参与者不能接通自来水,也就是说吃不到自来水,而且不得以吃不到长江水为由上访。另外,根据江苏省“”水价改革意见,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非必须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资源费高于自来水到户水价的精神,现开征自备水源水资源费每吨2.46元和每吨污水处理费1.10元,合计每吨3.56元。届时,市自来水公司将组织征收。

18、何时才能饮用上长江水?

答:预计20xx年6月底前。当然,何时饮上长江水主要取决于筹资进度、水表更换安装进度,一旦水表更换结束,即可碰接长江水水源。

x年xx月xx日

相关热搜

相关文章

【工作计划】热点

【工作计划】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