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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申请报告合集七篇

作为一名财务,一年的工作结束,到了年终述职的时候了,要客观总结自己的成绩与不足。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企业财务述职报告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篇1:房屋维修申请报告

第一条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民住房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民住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内,由农村村民自筹资金建设以自用居住为目的的住宅建筑,不适用私人建设的其它用房。

本规定所称新建,是指在原无任何建筑物的土地上建设住房;扩建,是指对原有房屋进行扩大规模的建设;改建,是指拆除原有房屋后重新建设。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丹霞街道办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协同做好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建设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农民住房。

第五条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不得以建设农民住房名义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七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住房要积极推行新农村建设,由丹霞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庄现状及村民需要,组织编制新村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县规划委员会初审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农民住房建设规模:独户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立面须按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实施。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农民住房建设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县政府确定近期要进行开发建设区域以及县城近期重点规划控制区域;

3、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属纠纷、债权债务和查封、抵押、冻结等问题的;

4、将原农民住房出卖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建设农民住房的;

5、原农民住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条原农民住房,因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要求而拆除的,原产权人可以申请建设私人住房,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同时必须依据现行国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供地,并按有关规定到县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发文之日前,农村村民已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但未取得合法土地审批手续的,用地界线明晰,与村集体不存在任何纠纷,不在本规定第九条之列且符合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及城市规划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后,可以到县住建部门办理规划报建和工程报建手续,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农民住房原址维修、扩建、改建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房户应主动与毗邻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协商同意,并签订建房协议:

1、不能全部满足有关技术指标、但是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邻均同意建设的;

2、需增设门、窗和踏步等设施的,且对四邻通行、安全、排水等有影响的。

第十三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说明申请理由、申请事项);

2、户口簿及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3、一户一宅的证明材料(村委、丹霞街道办);

4、经批准的规划图;

5、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土所核发的建设用地申请表(核原件交复印件);1:500地形图(一式两份)及电子地图(一份)。

第十四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写申报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3、户口簿及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

4、扩建和改建的,需提交原房屋产权证明资料(核原件交复印件)和县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1:500地形图(一式两份)及电子地图(一份);

5、经批准的规划图;

6、建筑设计方案图(一式二份);

7、涉及到风景名胜或文物保护的,由相关部门加具意见(原件);

8、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需提供相关建房协议;

9、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审批手续,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府办[2011]48号文《关于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建设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办理。

第十六条农民建房,经所在村委会和丹霞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符合一户一宅等国土相关政策,不在本规定第九条之列,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以申请利用本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房,并按规定到县住建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到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第十七条农民申请将其已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经当地村委会、镇(街道)和县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以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出卖、出租住房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擅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相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造成违法用地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农民住房建设审批实行预审制,在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丹霞街道办事处任何一个单位收到住房建设申请时,即要求申请人填报农民住房建设预审表,经各预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正式审批。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与我县在本规定公布前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2:房屋维修申请报告

公司领导:

为活跃本小区的文化氛围,与业主(使用人)架起相互沟通、交流的桥梁,我处拟在(节日名称节期间举办“相聚(节日名称),共筑美好家园”活动(活动时间x年x月x日8:30——22:00;活动方式以社区促销为主,下午3:30表演节目)。经我处对活动经费的预算(预算附后),共需费用x元。因我处无活动经费,所以此活动及节(商场、住宅)布置采用赞助及公司支持。故特向公司领导申请x元活动经费,望公司领导能给予支持批准为盼。

“经费申请报告”是指项目投资者为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出具的一种资金申请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补助、奖励、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只审批经费申请报告。

篇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2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篇4:房屋维修申请报告

筹建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要求:

为了加强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保证物业管理公司组建质量,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全国各地城市地方人民政府颁布了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查的规定。如上海的《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中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划分为三级

1.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必备条件:

(1)管理物业规模一般在50万平米以上,或者管理涉及物业在20万平米以上;

(2)管理物业类型三种以上或管理涉外物业两种以上,物业类型是指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办公楼、商场、厂房等以及其他特种房屋(下同);

(3)管理物业必须有两个以上为优秀小区或者大厦,且管理达标面在50%以上;

(4)企业经理或者常务副经理必须从事物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5)具有经济类、工程类中级职称管理人员10人以上;

(6)企业经营年限必须在3年以上;

(7)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必备条件:

(1)管理物业规模一般在3万一20万平米,或者管理涉外物业1万~5万平米;

(2)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人员3人以上;

(3)企业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3.处于以上两种类型之间的为二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物业规模3万平米以下或涉外物业规模l万平米以下的暂不定级。

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经营资质审批时所要提供的资料

1、内资企业(全民、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1)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申请报告;

(2)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管理章程;

(4)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书;

(5)验资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拥有或委托管理物业证明(委托管理协议书);

(8)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9)其他有关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除需要提供内资企业申报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外,还需要提供合资或合作项目议定书、合同等文件的副本及中方投资审批机关的标准文件。3.私营企业

(1)业主身份证明(复印证);

(2)业主的工作简历;

(3)申请资质审批的报告;

(4)管理章程;

(5)验资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拥有或委托管理物业的证

明;

(8)雇员的名册;

(9)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10)其他有关资料。

二、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批程序

国家房产行政管理体系——各地区房产管理局收到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报告及申报资料齐全后,在一定时间内(通常规定为两个星期内)审核完毕,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其他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在手续办完后才能对外营业。

三、物业管理公司设立和工商登记

(一)组织机构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依照《公司法》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两种。

(二)工商登记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公司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行业,在注册登记中会遇到一些问题,为了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有必要搞清楚。

1.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应含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物业管理是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和完善,是一个复杂、完整的系统工程。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参与社会分工,实现房地产开发、经营良性循环,促进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

(2)对所管理的房产及各类附属设施进行科学的管理与养护,使其物业保值、增值,延长其使用寿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财富的节约。(3)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人。所以应以业主(使用人)为对象,开展各类经营业务,寓经营与管理十服务之中,提供全方位的方便服务。

(4)发挥物业的最大使用功能,为业主(使用人)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5)履行社会管理义务,积极开展两个文明建设,致力于全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2.经营范围根据物业管理的行业特点和经营宗旨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有:

(1)管理方面:楼宇(多层、高层)管理;房屋的修缮管理;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车辆运行及看护管理;治安管理;清洁环卫管理;绿化管理;消防管理;物业保险管理等。

篇5:房屋维修申请报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等建设、铺设、修缮、装璜或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回填土和煤炉碴等建筑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倾倒、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城管办)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的倾倒、收集、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施工前5日,向县城管办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并签订《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向县城管办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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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执照、工程计划文件、图纸或拆除方案;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三)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合同;

(四)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土等散装建筑材料的数量;

第七条县城管办应自收到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始5日内,对提交的处置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据实核发《*县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八条各类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体组织进行专业化密闭式运输。

第九条凡承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5日持承运合同向县城管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线路、时间、方案及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经批准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散装建筑材料准运证》方可组织实施。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准运证》。

第十条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和消纳场地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或散装建筑材料;因工程需要必须变更时间、路线、数量或消纳场地的,应提前3日向县城管办提交处置变更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许可证》、《准运证》。《许可证》、《准运证》不得超期使用,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的车辆,必须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并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行,不得沿途丢弃、遗撒载运物,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未经批准,建筑垃圾禁止在白天、雨天清运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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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或者弃置于公路沿线、河沟、街道空地、绿化带及其它非指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设消纳场地。

第十三条凡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城管办提出申请,并明确所需建筑垃圾的数量、种类和时间要求等,由县城管办负责统一安排和调运。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临街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护栏或用砖砌实体围墙。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建筑垃圾堆积不得高于工地围栏,并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扬尘。

第十七条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离场前应当冲洗车体,不得带泥上路。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因特殊需要,确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的,须到县城管办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占用。堆放物料和建筑垃圾要及时整理,保持整洁。

第十九条各建设、施工单位和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随时接受城管执法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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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凡有违反办法本规定的,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县城管办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对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统一着装,亮证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事。对、、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6:房屋维修申请报告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申请报告”,另一是在“申请报告”前加上内容,如“入党申请报告”、“调换工作申请报告”等,一般采用第二种。申请报告格式范文申请报告

2)称谓

顶格写明接受申请报告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尊敬的校领导:您们好!

3)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报告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我是初08级(1)班的学生XXX。我在去年的一次体育课上,由于不慎摔了一跤,造成左腿骨折。经过一年的治疗和调养,现已基本痊愈,为了不耽误下学期的课程学习,特提出申请,请求复学。去年住院以后,由于不能上课,就向学院提出了休学申请。在家休养这一年中,我从未放弃过自己的学习。出院不久,我就给自己制定了学习计划。这一年来,我虽未在校学习,但并未停止学习,还读了不少提高个人修养方面的书,如中外名著等。因此,我希望领导考虑能否让我重新跟原班学习,我不知道这种提法是否妥当,但我希望学校请有关老师对我进行考试后再做决定。请领导考虑我的申请。

4)结尾写明惯用语“特此申请”、“恳请领导帮助解决”、“希望领导研究批准”等,也可用“此致”“敬礼”礼貌用语。此致敬礼!

5)署名、日期个人申请要写清申请者姓名,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申请报告格式范文学生:

(xx班)XXXXXXX年XX月XX

篇7: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农业部行业司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管理并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须具备验收组织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申领文件。

第十五条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行业司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和行业特点制定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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